个税制下税收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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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实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黄从哲)目录

一、利用创业人不同身份选择创业方案的筹划案例

二、公司高管工资所得筹划案例

三、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四、“提前退休”节税法

五、放弃利益筹划法

六、为职工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

七、巧发年终奖实现企业员工双赢

八、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如何税收筹划

九、销售提成奖的税收筹划

十、通信行业员工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方案

十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十二、向员工优惠售房的个调税税收筹划

十三、补偿收入的税收筹划

十四、为员工配车权属归企业更划算

十五、员工激励制度的税务筹划思路

十六、限售股解禁的税收筹划方法

十七、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方法

十八、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节税设计

一、利用创业人不同身份选择创业方案的筹划案例:

刘先生是福建省某企业的下岗职工,2011 年下岗后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会计。其儿子2012 年大学毕业后,父子二人商量,决定创办一家自己的广告公司。据刘先生近一年广告公司工作的经验,预计正常经营后,广告公司年营业收入可以达到1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56 万元,税金5.6 万元(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利润总额38.4万元。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政策,现在他们创办一家何种形式的企业更有利?(为便于比较,以下各方案中假设支付的工资水平是一样且正常合理的)

是申办个体工商户,还是创办合伙企业?

1.以个人名义申办个体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 号)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0 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根据该广告公司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年收入在100万元,该个体户月营业额已经在80 000 元以上,而且父亲具备建账的能力,符合查账征收的规定。由此可知,以父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为计算简更,也为更好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假设新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应纳税所得额=100-56-5.6 =38.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8.4×35%-1.475=11.965(万元)

2.以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刘先生父子二人完全有条件申办注册普通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父子二人,属于自然人合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父子二人要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先分配利润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还是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后分配利润?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父子二人对全年取得的利润应先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再按照每个人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100-56-5.6=38.4(万元)

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分配,父子各分得19.2 万元。父亲、儿子各缴纳个人所得税=19.2×35%-1.475=5.245(万元)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5.245*2=10.49(万元)

综上所述,以父亲名义申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每年税负总额17.565万元(个税+营业税附加);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每年税负总额16.09万元,后者比前者每年节约1.475万元;因此,以父子二人名义创办合伙企业的方案更有利。

二、公司高管工资所得筹划案例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一般都不低,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11年,福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强一年收入800000 元

(注:不含五险一金,后面举列相同),每月收入12500元,年终奖为650000元,这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王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800-555=124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45×12=14940(元)。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0000÷12=54166.67 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75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50000×30%-2755=192245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940+192245=20718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85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462000 元,年终发奖金338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800000 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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