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税法律制度
工厂保税货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厂保税货物的财务管理,确保保税货物在存储、使用、销售等环节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涉及的所有保税货物,包括进口保税货物、出口保税货物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保税货物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保税货物的合规运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保税货物应当单独设立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税货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进口保税货物入账时,应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核算,如实反映货物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出口保税货物出账时,应核实出口货物是否实际离境,并按照出口货物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核算。
第七条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应根据加工合同,对原材料、加工费、产品等进行分账核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保税货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保税货物采购资金,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十条保税货物销售资金,应及时回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保税货物存储费用、保险费用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摊,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税务处理第十二条保税货物涉及的海关税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三条保税货物在加工、销售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依法进行核算和缴纳。
第十四条保税货物在出口退税环节,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建立保税货物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保税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加强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建立保税货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工厂可以更好地管理保税货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保税区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区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保税区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税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向保税区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及时向保税区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法配备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保税区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物流政策与法规》第五章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张某与李某同时将汽车开进收费停车场。适逢停车场看门人 上洗手间。李某未能交保管费。张某是按月交付保管费。一 辆汽车自燃,殃及池鱼,将张某和李某的汽车烧毁。后停车 场对张某予以赔偿,对李某拒绝赔偿,理由是李某未交费。 问题: (1)保管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张某、李某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停车场应否对李某进行赔偿?为什么? (4)李某声称车内有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停车场 是否必须按照贵重物品予以赔偿?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 给付保管凭证 2. 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应当尽相当的注 意义务 3. 亲自保管保管物 4. 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5. 危险通知义务 6.返还保管物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为保管物品的人,寄存人是寄存物品 的人,保管物是被保管的物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第五章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保管合同的法律法规 仓储合同的法律法规 关于仓单的法律法规 保税仓库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1、了解仓储合同的特征。 2、了解保税货物的入库、储存、出库监管。 3、掌握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4、掌握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了解仓储合同的概念、仓单的性质和内容。 6、了解保管合同的特点。 7、了解保税仓库的概念。 8、了解保税货物的的监管。
保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税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行政部、财务部、业务部、仓储部、安全部等。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包括人事、培训、办公用品采购等。
2.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税务申报等工作。
3. 业务部: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
4. 仓储部:负责公司仓储管理、货物进出库、盘点等工作。
5. 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日常办公制度第五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八条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财务收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财务审批制度,重大财务支出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按时申报各项税费,确保公司财务合规。
第五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业务部负责公司业务拓展,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第十四条业务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工作,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业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章仓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仓储部负责公司仓储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完好。
第十七条仓储部负责货物进出库、盘点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仓储部负责仓库环境维护,保持仓库整洁、卫生。
第七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安全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正)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8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颁布⽇期:2018-05-29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保税仓库的设⽴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第四章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00三年⼗⼆⽉五⽇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26⽇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5年4⽉28⽇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7年12⽉20⽇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对象不同分为公⽤型保税仓库、⾃⽤型保税仓库。
公⽤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企业法⼈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企业法⼈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来存储具有特定⽤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型保税仓库。
专⽤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型保税仓库。
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复出⼝产品所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税仓库设立第三章保税仓库管理第四章进出仓库管理第五章库存管理第六章盘点管理第七章报关作业第八章检验、检疫管理第九章安全监管第十章税务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仓库管理行为,提高保税业务管理水平,保证商业活动的顺畅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税仓库是指为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保税监管措施的营业性库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仓库,适用于保税监管区、保税加工区和出口加工区中设立的保税仓库。
第四条保税仓库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开展商业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接受大众的监督。
第六条保税仓库的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税监管措施,确保入库货物的安全性、真实性和数量准确性。
第七条保税仓库的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有效监管,保证管理规范、货物安全、税收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保税仓库设立第八条保税仓库设立应经过严格的审批,具体流程如下:(一)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二)保税仓库条件审查(三)保税仓库审批(四)保税仓库设立第九条保税仓库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具备固定的仓库建筑、区域或者场地;(二)必须具备完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三)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四)必须有完善的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保税仓库管理第十条保税仓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监管,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一条保税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货物不被损坏或丢失,避免因货物遗失或损坏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四章进出仓库管理第十二条进出保税仓库的货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进出口货物规定和相关标准,查验货物确保完整和准确,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要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应在该仓库建立的监督系统内进行记录,确保货物能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
保税区企业规章制度
保税区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税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第二章海关监管第五条企业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查验、放行等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保证进出口货物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走私、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接受海关的查验、监管和检查。
第八条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查验过的货物,不得擅自更改、销毁或者转移。
第三章企业内部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四章企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企业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可以采取暂停办理进出口业务、撤销注册等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有违反本规章制度行为的,由企业自行纠正,并可以采取内部处罚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保税区管理机构。
保税区付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保税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的付汇活动。
第三条保税区付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区内主体付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便利高效:简化付汇手续,提高付汇效率,为区内主体提供便利。
(三)风险可控: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区内主体付汇安全。
第二章付汇范围第四条保税区付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区内主体之间的贸易结算付汇;(二)区内主体与非区内主体之间的贸易结算付汇;(三)区内主体之间的非贸易结算付汇;(四)区内主体与非区内主体之间的非贸易结算付汇;(五)区内主体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关税、进口环节税、代扣代缴税款等;(六)区内主体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如出口收入、外汇贷款利息等。
第三章付汇流程第五条区内主体付汇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申请付汇:区内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出付汇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
(二)银行审核:银行对区内主体提交的付汇申请和相关单证进行审核。
(三)批准付汇:银行审核无误后,批准付汇,并将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
(四)付汇记录:银行对已批准的付汇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内主体申请付汇时,应当提供以下单证:(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付汇申请表;(三)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四)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付汇管理第七条区内主体付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合法、合规;(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三)不涉及洗钱、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区内主体付汇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准确填写付汇申请表,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二)及时提供相关单证,配合银行审核;(三)不得利用付汇进行洗钱、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
公用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公用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公用保税仓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储存、加工、分拨等业务。
第三条公用保税仓库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高效便捷,服务优质;(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
第二章公用保税仓库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经营范围中包含仓储业务;(三)拥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仓储场所;(四)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六)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七)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用保税仓库运营管理第五条公用保税仓库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运营管理:(一)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确保货物进出库准确无误;(二)建立货物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产地、价格等信息;(三)对所存货物实行分类存放,并加注标签,确保帐物相符;(四)加强对保税仓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五)确保仓库内的消防、安防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六)建立健全货物保管、养护、处置等制度,确保货物安全;(七)按照海关要求,定期向海关报送保税仓库货物出入库情况及库存情况。
第六条公用保税仓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海关对公用保税仓库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保税仓库设立条件、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二)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抽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规定;(三)对保税仓库的消防安全、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四)对保税仓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保障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单位、个人及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加工、展示、交易、物流等。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综合治理,持续改进;(四)依法管理,科学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内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五)对区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处理安全事故报告;(五)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三)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安全检查制度(一)综合保税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区内企业进行安全评估;(二)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方法、责任和整改要求;(二)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三)对重大隐患,企业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税仓库的管理,保障保税仓库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税仓库,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为存放进出口货物,进行简单加工、整理、展示等业务而设立的专用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的运营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设立保税仓库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海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七条保税仓库设立后,如有变更事项,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运营管理第八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税仓库的安全、有序运营。
第九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保税仓库内货物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按照规定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查验、放行等手续;(三)按照规定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分类、整理、保管、保养;(四)按照规定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加工、改装、展示等业务;(五)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内的货物情况;(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抵押、质押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二)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用于除存储、加工、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运出保税仓库;(四)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保税仓库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在保税仓库终止运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在收到保税仓库终止运营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运营企业应当在海关准予终止运营的决定生效后,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保税仓库的解除手续。
保税区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税区车辆管理,确保保税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税区内所有车辆出入管理,包括保税区内企业、个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使用的各类车辆。
第三条保税区车辆出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格管理,方便通行;3. 明确责任,规范操作;4. 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备案第四条保税区车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办”)负责保税区车辆出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保税区车辆管理办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对保税区内所有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车辆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2. 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码;3.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文件;4. 车辆使用性质、用途;5. 车辆进出保税区的时间、频率;6. 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备案:1.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2.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3. 车辆所有权证明;4. 车辆出入保税区申请表。
第八条车辆管理办收到车辆所有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车辆出入管理第九条车辆出入保税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车辆进出保税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2. 车辆进出保税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3. 车辆进出保税区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乱扔垃圾;4. 车辆进出保税区应当遵守保税区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车辆管理办应当设立车辆出入检查站,对进出保税区的车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车辆出入检查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对进出保税区的车辆进行以下检查:1. 检查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 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出入保税区的要求;3.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保税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服务管理,提高保税服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保税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风险可控、保障安全;(三)高效便捷、服务优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设立保税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保税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保税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保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监督保税服务业务流程,确保合规操作;(三)组织培训,提高保税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四)协调解决保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定期对保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设立保税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税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税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保税服务管理制度;(二)负责保税服务业务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三)组织编制保税服务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对保税服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五)开展保税服务业务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保税服务业务管理第八条保税服务业务范围:(一)进出口货物保税;(二)加工贸易保税;(三)保税仓储;(四)保税展示;(五)其他保税业务。
第九条保税服务业务流程:(一)业务受理:企业或个人向保税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业务审核:保税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业务审批:保税服务机构将审核意见报保税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四)业务实施:保税服务机构按照批准意见开展业务;(五)业务监管:保税服务机构对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六)业务终止:业务结束后,保税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保税服务业务要求:(一)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二)保税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确保合规操作;(三)保税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保税服务机构应配合海关等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七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保税仓管理制度
保税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保税仓的管理,提高保税仓的效益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保税仓。
第三条保税仓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在保税期限内对货物进行集中监管、保管、加工、保税展览、保税维修、包装、配送等税收监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保税仓管理应遵循国家税收监管政策,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各项监管活动。
第二章保税仓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保税仓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海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税务、质检等相关手续。
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保税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等基本设施和条件,保证货物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保税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税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货物的安全。
第九条保税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进出货物的监管,做好货物清单的备案和备份,确保进出货物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保税仓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保证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三章货物保管管理第十一条保税仓应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货物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安全保管和监管。
第十二条保税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货物入库的检查和登记,对货物进行分类、编号、包装、标识等处理,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保税仓应根据货物的特性,采取合适的保管措施,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税仓应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和清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货物的正常流通和监管。
第十五条保税仓应加强对货物出库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库手续,确保货物的合法出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保税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七条保税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
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提高企业加工贸易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保税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保税外发加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内企业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将原料、零部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加工后,再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或标准相应外发给国外客户,而且可能发生在海关监管之外的加工阶段。
第四条企业在进行保税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加工活动,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税外发加工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加工合同签订、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验货验收、出口报关、运输等流程。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要求或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加工成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保税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合法来源和质量,严格按照加工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做好生产记录和相关数据的保存。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验货验收制度,对加工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确保加工成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或标准。
第十条企业应当合法申报出口报关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确保加工成品的合法出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或标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加工成品的及时交付给委托方。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审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定期审核,对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质量标准和委托方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记录、质量审查等,对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及时保存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数据,对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加工成品的质量可追溯。
公用型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用型保税仓库的设立、运营和管理,确保海关监管的有效实施,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公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公用型保税仓库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仓储业务;2. 拥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营业场所;3.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4.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5.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6.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7. 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五条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程序:1. 提交《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海关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3. 企业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4. 海关验收合格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公用型保税仓库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海关法律法规;2. 仓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进出库记录准确、完整;3. 仓库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存放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严格分开;4. 仓库应当定期对保税货物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5.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虫害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库安全;6. 仓库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货物进出库信息,配合海关监管。
第七条公用型保税仓库应当遵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 保税货物在仓库内储存期间,暂免征收关税;2. 保税货物在仓库内进行简单加工、整理等操作,暂免征收增值税;3. 保税货物在仓库内进行再出口,暂免征收关税、增值税。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海关对公用型保税仓库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仓库运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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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般企业,首次注册的企业放入B类
C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规记录等
D
二年内发生一起及以上走私记录等
(二)加工贸易的联网管理制度
•
为了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为了不让走私犯罪
使加工贸易因噎废食,在监管技术手段已经长足发展的情
况下,海关开始引入联网监管手段。
•
总署加大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推广力度,反映了创
• 一、加工贸易概述:
• 1、概念:指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 出口的经营活动,而且仅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 2、贸易方式: •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对口,非对口) • 来进料区别:所有权不同、是否作价付汇、结算形式
(工缴费或买断等) • 对口与非对口的区别:手册备案时,有无出口合同
济发展,又兼顾海关监管的加工贸易法律法规体系,才有
可能使联网监管在微观管理上兼容不同行业的加工贸易管
理,在宏观上实现海关和企业的“双赢”。
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开展联网监管的企业 主要满足下列条件:
• 1、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 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 型企业。
• 位于新疆西北部的阿拉山口口岸是中国向西开放 的桥头堡。自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以 来,经过20年的发展,阿拉山口口岸已经由中国 著名的大风口和不毛之地,发展成为功能齐全、 活力十足的综合型口岸和新型边境口岸城市。数 据显示,2010年,阿拉山口口岸过货量达到2524 万吨,进出口贸易额和海关税收双超百亿,分别 达到118.7亿美元和103.7亿元。
A
监管措施 不设台帐(限制类、允许类)
设台帐、空转(限制类、允许类)
B
限制类实转、允许类空转
C
全部实转(限制类、允许类)
D不得经营加工贸易 Nhomakorabea•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 册,对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核发电子账 册。
• 在何种情况下,海关书面告知经营企业不予备案? •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 •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境内加工生产的 •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
二、保税区
• 1、定义: • 经主权国家海关批准,在其海港、机场或其
他地点设立的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 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 • ——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 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 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 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 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成为海关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
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方针,正确把
握海关监管效能和企业贸易效率关系平衡点,深化加工贸
易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贸易与效率的统一、方
便与严密的有机结合,必须首先解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
定位问题,只有目标定位准确了,才能建立一套既适应经
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
海关监管范围内。
例如:新疆保税区
2011年6月13日,记 者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 治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 国最大的陆路口岸――阿 拉山口口岸正式获准建设 综合保税区。这是新疆首 个综合保税区。 据介绍,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总体 规划面积5.6平方公里,预 计监管和基础设施投资8 亿元人民币。今年将完成 一期2.96平方公里的建设, 实现当年审批、当年建设、 当年封关运营的目标。
• 2、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 3、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
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 4、海关实行A类管理。 • 5、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 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三)加工贸易的审批制度
• 银行保证金台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海关核准 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 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 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
据介绍,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总体规
划面积5.6平方公里,预计监管和基础设施
投资8亿元人民币。今年将完成一期2.96平
方公里的建设,实现当年审批、当年建设、
当年封关运营的目标。
• 位于新疆西北部的阿拉山口口岸是中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自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 阿拉山口口岸已经由中国著名的大风口和不毛之地,发展 成为功能齐全、活力十足的综合型口岸和新型边境口岸城 市。数据显示,2010年,阿拉山口口岸过货量达到2524 万吨,进出口贸易额和海关税收双超百亿,分别达到 118.7亿美元和103.7亿元。
• 2、功能特点
•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
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
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
“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
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
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
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
• 进料加工:
•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 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 来料加工:
• 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 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 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 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 业务。
海关保税制度
第一节 保税制度概述
一、保税制度的概念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 内存储、加工、装配,最终复运出口或者在决定进入国内 市场时征税的制度。
介绍: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 装、混合、加工 保税制度,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 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 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 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 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 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 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 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 转口贸易。
四、保税物流中心
•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
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
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
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
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
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
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
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
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
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
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 综合保税区是中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 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受保税港区的税收和 外汇政策,是中国开展对外贸易、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外 向型特殊经济功能区。
三、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 经国务院批准,在 保税区规划面积或 者毗邻保税区的特 定港区内设立的、 专门发展现代国际 物流业的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
特别是出口贸易的发展竞相建立保税制度,其范
围也从单纯加工生产的保税扩大到包括商业性质
的保税(如转口贸易货物的保税)和进口寄售商品
的保税等。
• 在中国,保税制度是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殖 民扩张和经济侵略而发展起来的。1882年,为方便和扩大 外国商人对华出口贸易,当时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 人R.赫德在上海筹建保税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税仓库 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保税制度的开始。当时主要是对进 口货物的加工、包装等进行保税,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工 业生产性保税和商业性保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后,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保税制度基本停用。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后,为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的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保税制度逐步恢复,并不 断扩大业务,实行了一些新的保税形式,已成为中国发展 对外经贸往来,扩大出口创汇,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措施。
•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 行的一种管理手段。
•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 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 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以及扣除 。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企业类别 AA
A
• 3、加工贸易企业
• (1)按投资性质分: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 (2)按海关监管措施不同分:单一的中资企业、 外资企业、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 (3)按经营业务分:经营企业、加工企业(也可 二者合一)
• 4、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政策支持就是实行保税制度。
二、加工贸易的特点
• 1、两头在外,大进大出。 • 2、加工增值。 • 3、海关实行保税制度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促
• 综合保税区是中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 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受 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中国开展对外贸 易、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外向型特殊经济功能区。
新疆首个综合保税区获批
• 国际在线消息:13日,记者从新疆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最大的陆路口岸――阿 拉山口口岸正式获准建设综合保税区。这是 新疆首个综合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