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利益平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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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利益平衡
--以基层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为视角
更新日期:2011-01-11 09:56
一、审判实践中凸显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认定难题
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案件为例分析,近年来我院审理的保险案件以保险合同案件最多、涉案标的最大,且出现两高一低一长的情况。即上诉率高、发回重审和改判率高,调解率低,审理期限长的特点。而其中,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范围、效力、是否"明确说明"的认定上是困扰办案法官的一大难题:
(一)纠纷类型集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比例最大。我院审理的保险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08年审理保险案件30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18件,占案件总数的60%,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6件,占案件总数的2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4件,占案件总数的13.33%,其他类型案件只占6.67%。2009年我院审理保险案件34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6件,占案件总数的47.0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7件,占案件总数的20.59%,其他纠纷共占32.35%。2010年截止到笔者写作时我院共计审理保险案件23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3件,占案件总数的56.52%。
(二)案件总数大体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标的差距较大。2008年我院审理的保险案件30件,涉案标的金额为904.8万元。2009年我院审理的保险案件34件,涉案标的金额为2468.06万元。2010年截
至目前我院审理的保险案件23件,涉案标的金额347.53万元。案件总数大体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标的金额差距较大,其中2009年的立案标的和结案标的都创下历年最高,标的较大的都集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
(三)案件审理期限长于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调解率远低于民事案件调解率水平。2008年我院审理保险案件平均为91.75天,2009年保险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79.64天,2010年平均审理期限为83.83天。虽然都在法定审理期限以内,但相比其他案件审理期限还是较长。2008年调解结案的保险案件平均时间为27.33天,2009年以调解结案的保险案件平均时间为18天。虽然调解结案快捷方便,能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调解结案的保险案件少之又少。2008年我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保险案件有7件,调解率为23.33%,低于全年民事案件61.79%的调解率;2009年我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保险案件只有3件,调解率为8.82%,低于全年民事案件61.08%的调解率。2010年截至目前调解结案的保险案件为0件。
(四)免责条款的效力、范围、"明确说明"等认定问题是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保险案件在我院所占案件数量比例不多,但案件的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所占比例都较大,这其中很多案件出现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认定上,不同法官、合议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都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如何认定的分歧很大。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意义①。本文就我院在新保险法
实施以后审理的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为视角,就免责条款的一些问题作出梳理。
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集中难点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免责条款(Exclusionclause)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为了平等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保险立法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责任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有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合同法》对责任免责条款规制的要求等法理基础。
(二)目前基层法院审理保险财产合同案件的难点。笔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办理保险案件的法官,各位法官均表示新保险法施行前后保险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免责条款如何解读和认定的问题。该问题成为保险合同案件上诉多的重要原因,由于不同的法官对于该条款的认知和解读都有所不同,这也成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于司法实践中的考核指标反映出免责条款在认定上确实出现主观想法的不同而不同。
(三)一个案例。笔者就我院刚刚审理结束并且上诉到二审法院的一件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认定的保险合同案件为例,提出自己的
一点想法。(2010)萝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苏鉴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
纷一案③。在该案中,原告(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人)处为粤
A665C5号车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9月4日0时起至2009年9月3日24时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200000元,承保险种之一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的重要提示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3点)"。编号为
A01H01Z01070320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中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原告)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被告)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
责赔偿。第三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977元保险费。
2009年5月15日,原告妻子黄凤英驾驶粤A665C5号车与阮少芬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阮少芬受伤住院治疗。之后,阮少芬将苏鉴洲、黄凤英和被告诉至黄埔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9)黄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