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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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解析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案情」陈某系福建省永定县龙潭中学学生。

2002年8月31日,陈某付给龙潭中学保险费19元。

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人身和医疗保险格式合同。

合同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出约定,即“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为包括陈某在内的397人。

2002年10月14日,陈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被大货车撞伤。

陈某被撞伤后,即被送入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

在此期间,肇事方赔偿陈某医疗费50657元。

出院后,陈某以保险合同为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为原告陈某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撞伤,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付医疗保险金。

诉讼中,被告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抗辨。

但该格式条款违反了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因而无效。

据此,新罗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限期给付原告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7492. 48元。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从法理上而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随意变更、解除。

但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权利。

作为法定权利,其不能被随意剥夺。

为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案例一:酒驾出事故,保险免责。

老张这人爱喝酒,有一天他参加完朋友聚会,喝得晕乎乎的还开车回家。

结果在路上,“砰”的一声,和一辆正常行驶的车撞上了。

老张的车损伤严重,他自己也受了点伤。

这时候他想起自己之前买了财产保险,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的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调查,发现老张是酒驾。

财产保险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因为酒驾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工作人员就对老张说:“您看,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酒驾就像在马路上玩‘危险游戏’,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给您理赔呀。

”老张这才后悔不已,可是也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修车的费用了。

案例二:洪水来了,未及时抢救免责。

小李在一个靠近河边的地方开了个小仓库,用来存放一些货物,并且给这些货物买了财产保险。

有一年发洪水,洪水都快漫到仓库门口了。

小李当时觉得洪水可能不会再涨了,就没采取什么措施把货物转移。

结果洪水一下子冲进仓库,把货物泡得一塌糊涂。

小李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人来查看后,发现小李其实有时间和机会把货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但他没有做。

财产保险合同里有免责条款提到,如果投保人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却没有这么做,保险公司对于扩大的那部分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公司的人就跟小李说:“这就好比您看着小火苗不扑灭,最后变成大火烧光了东西,那多出来被烧光的部分我们可不能赔啊。

”保险公司只赔偿了按照正常情况下如果小李及时抢救货物可能损失的那部分价值。

案例三:车辆私自改装后出险,保险免责。

小王是个汽车改装迷,他买了一辆小轿车后,就私自把车的发动机改装了,还加了一些炫酷的外观套件。

他给车买了财产保险的时候,可没跟保险公司说自己改装的事儿。

有一天,小王开着他改装后的车在路上,突然发动机出了故障,车子抛锚了。

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派人来检查,一眼就看出车被私自改装了。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跟小王说:“您这车就像本来是一个规规矩矩的‘好学生’,您非得给它弄成一个‘怪模样’,而且还不告诉我们。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3篇)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为保障财产安全,甲某在乙保险公司为其住宅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2月,甲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

甲某立即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定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甲某的索赔申请进行了拒赔。

甲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包含以下免责条款:(1)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②政府行为、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的变更;③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④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保险标的物本身缺陷、自然磨损、变质、霉烂、虫蛀、丧失使用价值或功能。

(2)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②保险标的物价值贬损;③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保险标的物本身缺陷、自然磨损、变质、霉烂、虫蛀、丧失使用价值或功能。

甲某认为,火灾事故并非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无效。

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火灾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2. 免责条款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 免责条款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上海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上海某工贸公司的张师傅开着一辆装满货物的轻型卡车飞驰在市郊一条公路上。

突然,前面出现了一个年轻女子。

张师傅踩下了刹车,但疾驶中的汽车却怎么也停不下来。

惨祸发生了。

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因机动车超重、制动不合格,驾驶过程中避让措施不当所致,由肇事方负主要责任。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工贸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和一次性补偿等近17万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工贸公司负责人想到,2004年8月,公司为名下所有的轻型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保险期限为一年。

于是,工贸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经保险公司核定赔付金额应为109158元。

但保险公司研究后,以被保车辆超重行驶、制动不合格为由拒绝赔付。

工贸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并不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就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作为双方保险合同附件之一的“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文本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被保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肇事车辆超载违反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

保险明确说明法律案例(3篇)

保险明确说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保险条款复杂、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等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保险明确说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后张某因疾病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张某身故原因属于免责条款所列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方,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张某家属的理赔申请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1. 保险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关键在于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说明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导致张某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3. 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五、结论保险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到合理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来源:江西法院网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益民杜小案情:原告某物流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一项注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已收到相关条款,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

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

同日,保险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15日24时止,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双方还对保险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免赔率等做了约定。

2007年10月22日零时20分,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司机没有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自行离开事故现场,造成翁某某、曾某、曾某某三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日22日下午,某物流公司司机自行到潮阳交警大队归案。

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物流公司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协商,某物流公司共赔偿452000元(含某保险抚州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款52000元)。

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为由拒赔。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某物流公司诉称:某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法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已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法律后果向某物流公司作了充分说明,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加盖了公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些免责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档将对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示例。

1. 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基本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是提供保险保障,免除这些基本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

2. 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3. 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非法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存在无效情况,包括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和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等。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于存在疑问或者不理解的条款进行咨询和clarification。

4. 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有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案例

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案例
免赔额条款
03
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一定金额以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例如,某些医疗保险合同中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保险免责条款的常见类型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解析
03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定义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义务。
投保人的理解程度
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释
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得到合理的答复和解释。
投保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投保人是否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
投保人是否被公平对待
在本案中,投保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是否存在保险公司滥用权利或不公平对待投保人的情况。
车主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车主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的解读
02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事件或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为了明确界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模糊的条款而产生纠纷。
说明义务的目的是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条款的详细解释,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出免责条款的位置,以便投保人查阅。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内容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误解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保险合同。

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案例

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案例

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案例一、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机动车车主,他在2019年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商业保险。

然而,在2020年的一次驾驶中,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被告知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保险公司无法为他理赔。

二、免责条款解析1.自然灾害在商业保险中,自然灾害是常见的免责条款之一。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天灾事件。

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不会为其进行理赔。

2.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也是常见的免责条款之一。

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于驾驶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所致,保险公司将不会为其进行理赔。

3.车辆损坏程度商业保险通常只对车辆全损或部分损坏进行理赔。

如果机动车只有轻微划痕或者其他轻微损坏,保险公司将不会为其进行理赔。

4.保险期限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不会为其进行理赔。

三、案例分析小王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并没有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因此在发生事故后才发现自己无法获得理赔。

具体来说,小王的车辆是由于超速行驶而导致的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四、案例启示1.购买商业保险前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其具体内容。

2.在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3.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

4.注意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避免超出保险期限后出现事故无法获得理赔。

五、结论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对于机动车车主来说非常重要。

在购买商业保险前,应该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并了解其具体内容。

同时,在驾驶过程中也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部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并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广明以广明板材厂的名义与被告徐州大地财保公司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被告保险费,即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原告板材厂发生火灾,被告即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然而,被告以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赔,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的“根据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问题。保险条款第八条的内容为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尽管原告在被告发给的投保单上签了字,被告认为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但“烘焙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的理解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烘焙保险标的物造成该标的物本身的焦糊、变质损失及烘焙保险标的物造成火灾损失等。而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且烘焙是板材行业正常的工作流程,只要需要就须烘焙。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向原告明确说明了因烘焙引起的火灾损失不予赔偿。再者,对于板材行业来说,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应当是在发生火灾损失后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弥补损失。而本案所涉保险标的发生意外火灾损失后,被告却以“烘焙所造的损失”不予赔偿抗辩,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目的落空,这也不合情理。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经评估,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2441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为损失额的30%,原告实际应得到的损失赔偿额应为22441元×70%为15708.70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作者: 李晓东 发布时间: 201பைடு நூலகம்-02-24 15:37:57

案例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案例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案例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一方(保险人)承担风险和赔偿责任的方式帮助另一方(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获得经济补偿。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们规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车辆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小明购买了一辆全险车险,并在合同中选择了盗抢险责任。

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车辆被盗窃了。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条款,保险人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需要小明提供相关的报案证明和相关材料。

然而,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在小明将车辆停放在没有防盗装置的区域时,如果车辆被盗,保险人将不负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车辆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措施,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这些安全要求,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二:健康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小红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其中包括了住院费用报销的保险责任。

然而,她在购买保险后不久就因为患上严重的疾病住院治疗了。

根据合同条款,保险人应承担小红的住院费用。

小红及时提交了住院费用的相关材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了赔付。

然而,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一些免责条款。

比如,如果小红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那么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不承担与这些疾病相关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保证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是健康的,而不是为了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

因此,如果小红有类似的先前疾病,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三: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一家公司购买了办公室财产保险,以保障公司的办公室及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责任。

然而,由于一次火灾事故,公司的办公室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保险人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特别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doc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特别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doc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特别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这种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的特别告知义务,其明确说明不仅是经过专业培训而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如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其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张某系张某1、夏某之子,邓某之夫,张某2、张某3之父。

2002年2月25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保险分公司)业务员郑某(2007年8月16日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之妻张某4以重庆保险分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人寿保险投保书》,双方约定:张某投保分红型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为张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事故,重庆保险分公司给付事故保险金6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障金3万元。

该投保书声明栏上载明,本人对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

张某在声明栏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

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保险人事故的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被告免责事由,但张某4和郑某到庭证实,签订保险合同时,张某4因不清楚保险合同的具体含义,未告知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张某鉴于其与张某4系邻居关系,即与张某4签订了保险合同。

签订保险合同后,重庆保险分公司收取了张某缴纳至2006年2月26日止的保险费。

2006年2月7日11时45分许,张某5驾驶渝B64974号大客车由重庆返垫江县白家乡,行至澄沈路13KM+600m处,因占道行驶,在公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未经公安部门登记上户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

垫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5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夏某等5原告要求重庆保险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未果,遂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重庆保险分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

保险免责条款说明案例

保险免责条款说明案例

保险免责条款说明案例保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保险人事先约定的特定损失类型、损失程度、损失发生时间、事故责任方等。

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会因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而异。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以一家汽车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说明为例,来进一步了解保险免责条款的实际运作。

【案例背景】在市场上有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其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车辆保险服务。

然而,他们的保险免责条款中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该公司的免责条款中的一些典型例子。

【案例一】: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将保险费及时支付;2. 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或故意损坏保险车辆;3. 保险车辆在酒精或其他违禁药物的作用下驾驶;4. 保险车辆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5. 保险车辆没有通过年度车检;6. 保险车辆被盗后未第一时间报案。

以上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对保险人做出任何赔偿。

这些免责条款的目的是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保险人故意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欺诈行为。

【案例二】: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损失 only 负责:1.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未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未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3. 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损失;4. 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5. 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只会对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这些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激励保险人及时报告事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文件。

【如何理解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作为保险人,我们应该在投保前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并理解其中的含义。

如果没有认真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保险人可能会因为自身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理解免责条款的关键是要知道它们的目的。

这些条款不仅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规范投保人的行为。

警惕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表述瑕疵

警惕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表述瑕疵

警惕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表述瑕疵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免责事项作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

我国保险法对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即便是保险人以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仍然负有明确说明义务。

就上述义务的履行方式而言,针对不同形式的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义务履行方式也有所不同。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1、在保险合同、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例如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某项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果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做任何特殊处理,其表述外观与其他文字并无差异,且未做出其他说明的,则视为未能尽到提示义务。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上述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当就免责条款中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实务中,有些保险人会虽然就免责条款做了解释说明,但是其免责条件实际并未阐述清楚。

例如仅仅是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免责条款,但是对于相关条款具体法律概念并未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或者即便做出了说明,由于逻辑混乱或者措辞过于专业化,让投保人无法以保险行业外的常识理解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3、车辆损失保险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无效。

车辆损失保险并非责任型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不能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实务中不少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故意约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事故的责任比例赔付。

此种行为实际上减轻了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案例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案例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案例分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抗辩可能不成立。

以下是一个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抗辩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某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中包含一项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公平和合法。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显偏向于保险公司,因为它排除了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时的赔偿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明确解释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那么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最后,我们需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条款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案例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活动受伤,属于保险事故。

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且保险公司未能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总结:在处理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纠纷时,我们应当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公平和合法,并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不赔的案例

保险不赔的案例

保险不赔的案例保险不赔的案例700字在保险行业中,有时候会出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是因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原因。

以下是一个保险不赔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职场新人,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他决定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他选择了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万元。

几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小明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

车祸造成小明多处骨折,需要进行紧急的手术治疗。

手术的费用、住院费用以及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都相当昂贵。

小明及其家人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所有相关的手术报告、住院发票、医生医药费明细等文件和证据,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之后拒绝了小明的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在投保时,小明没有如实填写自己的健康状况,故意隐瞒了自己曾有过骨质疏松的病史。

保险公司提供了小明填写保险申请表时的资料,并指出小明在申请表上选择了“健康无疾病”的选项,而实际上他的确曾被诊断出骨质疏松症。

小明为了解释自己的行为,表示当时填写保险申请表时没有特别留意该问题,并表示自己并不懂得骨质疏松症是被保险公司认定为不属于保险范围的疾病。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小明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且这种疾病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

他们还向小明提供了投保时的告知义务书,该书明确提及了应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和病史,以及在不如实填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事宜。

小明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他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感到非常失望和委屈。

尽管小明是故意还是无意隐瞒病史,这都是一个争议的点。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不赔的案例并不罕见。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的资料,确保自己享受到保险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选择是否赔偿时,也需要综合考虑投保人的行为和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之后,才能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

保险人对常人能理解的免责条款无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常人能理解的免责条款无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常人能理解的免责条款无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条款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

然而,对于常人而言,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理解的难度,从而导致对于保险责任的认知很有限。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协助弥补这样的不足,通过向客户传达比较易于理解的信息,让他们明白免责条款中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首先,保险人可以通过引入实际案例的方式,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在这种简单易懂的案例分析中,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中的条目,逐步向客户传达保险责任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客户的心理负担和理解难度。

例如,对于一些保险合同中涉及到车险、房屋险等情况,经常涉及到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例,逐步引导客户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义务。

其次,保险人可以通过口头交流或书面沟通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向客户解释条款的具体义务,确定紧急情况下的后续操作步骤。

这项工作有助于加深客户对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认知,从而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经常涉及到车辆故障、车辆损坏等情况。

保险人可以提供一份详细的故障报告,以便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义务和免责条款,这种方式对于客户理解保险意义和条款意义都有很大的帮助。

最后,保险人可以对于标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逐一分析, pinpoint clear的指出免责条款中包含的义务,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制定了核心条款,保险人可以阐述其中含义,打造相关的流程图和示范案例,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保险的意义和条款。

综上所述,对于常人而言,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难度和理解困难,这就需要保险人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详细解释其中的义务,帮助客户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具体意义。

通过以上方法的应用,保险人可以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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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一般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协商订立的,但有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为了方便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而设立的以格式条款为主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而不能就具体的条款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甚至修改。

这就容易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可能会损坏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合同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将会严重影响交易质量。

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趁机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

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

现代保险业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和努力下早已完成了对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中对这一部分有特别的规制,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第二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九条“特定条款无效”以及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

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至为重要。

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有的是为了维护作为保险制度基石的补偿原则,有的则是为了体现费率厘定的公平性,还有的则是两者兼具,豍这些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不仅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而且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

由此,有关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就成为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这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同样的情形,不同法院不仅是判决结果不同,有的甚至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

免责条款案例

免责条款案例

免责条款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免责条款这玩意儿可真是无处不在啊!比如说你去商场购物,那地上滑不溜秋的,旁边立个牌子写着“小心地滑,摔倒本店概不负责”,这就是一种免责条款的例子啦!
有一次我朋友小李,他去参加一个极限运动挑战。

主办方在合同里那是写满了各种免责条款啊!什么“若因参与者自身身体原因出现问题,主办方免责”,还有“因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导致的损伤,主办方不承担责任”等等。

当时小李还嘀咕呢,这要是出点啥事儿,不都得自己扛着啦?
再说说网上购物吧!有时候你去买个东西,详情页角落里不起眼的地方可能就有免责声明。

像“商品颜色可能存在色差,本店免责”,哎呀呀,这听起来是不是让人有点郁闷?
我不禁想问,这些免责条款难道就可以让商家或者主办方完全撇清责任吗?那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又该怎么保障呢?就好像你去餐馆吃饭,结果吃坏了肚子,餐馆说他们有免责条款说食物没问题就免责,这能让人服气吗?
还有啊,假如你租房子,合同里写着“房屋内设施自然损坏,租客负责维修”,这合理吗!明明不是租客弄的呀!这不是等于把责任往租客身上推嘛!
其实啊,免责条款虽然常见,但也不能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借口!我们得好好看看清楚这些条款,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随随便便就把我们给打发了呀!我的观点就是,免责条款应该合理公平,不能一味地偏向某一方。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有保障,大家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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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不说明的举例论证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
日起施行。

知道解除事由而不解除合同,解除权丧失
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相关案例】2007年6月,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2009年11月,被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

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被保险人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

2007年6月,田某申请投保,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均填写为“否”。

注解: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
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相关案例】吴某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保险合同载明:1.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

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注解: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未向吴某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故此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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