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
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1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0.28•【文号】建城[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8日。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相关理论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文章编号 1007-7731(2020)23-0060-05
1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提出和发展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始于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自1992年发起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园林 城市”创建的“树典型”活动(图1)。2004年出台的《关于印 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生态园 林城市标准(暂行)》,标志着我国园林城市生态化发展的 开始。2007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印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 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确定青 岛、苏州、绍兴、许昌、扬州、南京、杭州、威海、桂林、常熟、 昆山、张家港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1]。
最初,国家园林城市评比中侧重城市绿量增长和园 林绿化指标,随着城市的结构性发展和时空性演替,“生 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内容日益多元和综合,更注重城市生 态环境质量和人类宜居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 也从最开始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城市生活环境指标、城 市基础设施3方面,扩展到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 控、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节能减排6大类和综合否决项, 共47项内容(表1)。
2012年,正式出台《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 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生态园林城市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 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标尺。经过各地数年创建实践,在 2016年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 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 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 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规定“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 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进行等 级评价并达到I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 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目前“,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命名城市共有19个,其中地级市14个,县级市5个。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0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新增目的:引
导各地重视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与质量提 升。)
≥95% ≥95%
100%
-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生态园林城市 -
-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采用了生物防治技术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之和与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总面积之比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
实施率(%)(新增目的 :引导各地注重绿地功
≥70%
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与规
-
能的不断完善。)
划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之比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 4、完成时限:住建部要求:所有国家园林城市 在3年内完成自评工作;设市城市在5年完成自 评工作。
• 一、评价标准与园林城市的关系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有针对性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 的对照
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非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 各标准等级中:
• 基本项:应纳入评价并全部满足标 准要求
汇总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结果公布
评审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授牌表彰
监管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范围:相比过去没有变化,所有设市城市均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一、申报(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
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制度(全文)
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GJ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GJ 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GJ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GJ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GJ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GJ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
已命名为GJ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GJ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GJ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二)对比建设部《GJ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GJ 园林城市标准;(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GJ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一)由申报城市RM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三)直辖市申报GJ园林城市由城市RM政府直接报建设部;(四)申报GJ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RM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XX上申报)(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二)申报城市RM政府的申请报告;(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关于创建GJ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4、按照《GJ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治理情况说明;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GJ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和 包 容 的 心 态 , 吸 取 相 关 行 业 的 先 进 成 果 , 研 究 和 继
仇 保 兴 指 出 .中 国作 为 当今 城 镇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国
家之 一 .截 至 2 0 年末 .全 国城 镇 人 1 达6 2 亿 , 09 3已 .2
城镇 化 率提 高到 4 .% 。与此 同 时 .城 市 建成 区绿 化 覆 66 盖率 达 3 .7 7 3 % 人 均 公 园及 公 共绿 地 面 积 已 有9 7 平 -1 方 米 .全 国共 设立 省级 以上风 景 名胜 区6 8 .已基本 9个 形 成城 市绿 色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这 对 缓 解 热 岛效 应 ,维
风 景 园林 作 为 生 态 文 明 建设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已 成 为 中 国构 建 和 谐 社会 的 重要 基 础 。 当前 . 中国 正 处 于 快 速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时期 ,保 护 自然 生 态 环 境 并 不 断 改 善 城 乡生 态 环 境 .实 现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 存 .是 时代 赋 予
制 宜 、协 调 发展 、生 态 优先 .功 能完 善 的 原 则 .制 定 切实 可 行 的
创 建 工 作 方 案和 国标 ,按 照 《 准 》 和 《 法 》 的要 求 .做 好 国 标 办 家 园林城 市 申报 工作 。
评 审办 法》 、
国家 园林城 市 标 准》 进 行 了修 订 .于近 日正 式 印
和 评 审 办法 .申报 国家 园林 城 镇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每 次 推 荐 的县 、镇数 量各 不超 过3 。 个
服务 及命 名 后 的监 督 管理 。要积 极 指 导 已获 命 名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 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
2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 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 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 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28(29)
30(31)
32(34)
绿化覆盖 率(%)
秦岭淮河以南 秦岭淮河以北
35(36)
33(34)
37(38)
35(36)
39(40)
37(38)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 政策资金落实;
附件: 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区)名录 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以来,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分别为: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 第四批(1997年)(共4个)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要 加 强对 县 、镇 园林 绿 化 工 作 的指 导 服务 , 积 极 开展 省级 园林 县 城 、城 镇 创 建活动 。在 未 出
台新 的 国家 园林 县城 标 准和评 审 办法 之前 ,国家 园林 县城 的 申报 和评 审仍 按 照 关 于开 展创 建国
为 更好 地开 展 国 家 园林城 市 创 建活 动 ,切 实 推 进 城 市 园林绿化 事 业的 发展 , 合 城市 园林 绿化评 价 标 结 准 ( / 0 6 — 0 0 的贯 彻 实施 ,我 部对 国 家 GB T5 5 3 2 1 )
步提 高认 识 , 加强 建设 与管 理 力度 , 建设 更高 水平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 国 家生 态 园林 城 市 ,使 城市 绿 地 系
统分布 更均 衡 、 构更合 理 、 能更 完善 、 结 功 景观 更优 美 , 人 居 生 态环境 清新 舒适 、安全 格初 审把关
( )订 本地 区 园林 城市 ( 城 、城 镇 )创 建办 修 县
法和标准。
实可 行 的园林城 市 创建工 作 方案 ,全 面推 进创 建工 作 。
要切 实 加 强对 申报 城 市创 建 工 作 的指导 服 务 及命 名 后 的监 督 管理 。要积 极 指导 已获命 名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进
中圃勃 察让讨
▲ 目
目
建城 [0 0.5 2 1 】2 号 1
各省 、 自治 区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北 京市 园林 绿化局 , 上海 市绿 化 和市 容 管理 局 ,天 津市 市容 和 园林 管 理 委
员会 , 重庆 市 园林事 业管 理局 , 疆 生产建 设兵 团建 设 新 局 ,总后营 房部 工程 局 :
园林 城市 标准 以下 简称 标 准 进行 了修订 ,现 印发 ( )
河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园林城市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一、申报范围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分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设市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和省级生态园林县城,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和省级生态园林城镇。
独立工矿区、与市(县)建成区距离较远(原则上10公里以上)且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根据国家或省政府批复的行政级别,可参照本办法和相应层级标准申报省(生态)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一)已制定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二)分别对照《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自查,结果达到标准;(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方面的事件。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一)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3年以上,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获得“省级园林城区”命名5年以上,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区”;(二)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了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实施方案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三)近3年内未发生损毁、违规移植和砍伐树木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事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获得“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程序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由申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它申报材料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前对计划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城市(县城)进行遥感核查,核实建成区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有关指标,提出问题整改清单;计划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城市(县城)根据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及问题整改清单,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完成整改达标后,方可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三)申报城市创建工作书面汇报、其他相关材料及音像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1、关于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对《陕西省园林城市的标准》逐项进行说明,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及防护绿地统计一览表,技术报告要提供文本和多媒体音像);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以及规定城市绿线的说明;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情况的说明);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6、城市绿化现状图(标明建成区范围、主要绿地范围)。
(四)资料装订要求1、装订顺序: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打印页码。
2、装订规格: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新兵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47号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8日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系列创建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兵团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兵团园林城市、兵团园林县城和兵团园林城镇。
第三条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调研指导、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兵团城市可申报兵团园林城市;团场(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报兵团园林县城或园林城镇。
已获得自治区、兵团园林城市系列命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系列。
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的城市,兵团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第七条申报兵团园林城市系列,应当制定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申报兵团园林县城、兵团园林城镇,需将总体实施方案报送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申报兵团园林城市、兵团园林县城,应先期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活动。
第八条申报城市和团场(镇)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以当地政府名义(团场以团场名义)向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申报请示、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应在评审年4月30日前报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荆政函〔2017〕8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荆政函〔2017〕80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全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5日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为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中心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水平,改善市民日常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荆州市绿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荆州市中心城区内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居住区)绿地率必须达标(见附件1)。
(二)绿化有专兼职养护人员且管理制度健全、养护资金落实。
(三)申报材料全面、完整。
(四)无市民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无毁绿、占绿等绿化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居住区)向单位(居住区)所在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各区住建局组织初审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核。
四、申报时间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每两年中奇数年申报评审一次,各单位(居住区)在申报评审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区住建局,各区住建局须在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市政园林局。
五、申报材料(一)荆州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见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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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建城〔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
广东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广东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17日广东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园林城市系列,包括省园林城市、省生态园林城市、省园林县城和省园林城镇。
第三条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城市(县、镇)在申报前,已制定园林城市(县、镇)创建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创建任务安排并向社会公示,且作为申报申请的附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申报省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
申报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标准。
申报省园林县城: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Ⅳ级标准。
申报省园林城镇: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Ⅳ级标准。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申报申请(含创建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安排)和申报材料(申报省园林城市还需遥感监测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件1、2)。
地级市创建省生态园林城市、省园林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县(市)、镇创建省生态园林城市、省园林县城、省园林城镇,由县级市(县、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地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须在每年的1月底前,申报材料在10月31日前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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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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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
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
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
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
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
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第十六条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
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
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四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四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
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
附表:1.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2.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附表1
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备注:遥感调查与测试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附表2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备注:
1.纸质材料作为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全面、完整、规范,要充分展示创建过程及创建成效,要着力体现城市、县、镇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既要内容完整,又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镇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
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