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移交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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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工作移交管理办法

Worktransfermanagementmethod

2017年版(第一版)

八、《日常文件交接台帐》

九、《重要客户及公共关系联系名单》

十、《员工调职|离职交接单》

十一、《工程项目|工作交接单》

十二、《工程技术现场交接单》

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变动受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条件

各部门的内部人员辞职、自动离职、辞退、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期假(15天以上)、因病暂时离岗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

辞职: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辞职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三、交接人责任。

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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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类:档案、单据、帐册、各类台帐、通告、请示批复、制度、业务合同(含电子版)、会议材料、工作计划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4、财务类:凭证、帐薄、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帐单。

5、员工接收的其它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6、移交人所涉及金钱类:备用金、报销、借支等由财务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7、设计工程类:设计图纸电子版、设计方案要点、工程文档等,其它重要文件。

工作移交流程

一、工作变动流程

1、辞职: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辞职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部门主管报主管总经理同意后办理手续。

2、辞退:部门主管提出辞退建议时,应有理有据,并详细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审批报告单》。主管总经理签署后通知被辞退人办理移交手续。

3、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将会转为自动离职。

4、休假:休假人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假申请,经主管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如果休假时间超出15天需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工作移交有以下几种流程:

(一)全部工作移交:是指移交人离职或调岗等不再从事此项工作。

1、辞职的员工到人力资源递交辞职申请,并领取《员工调职|离职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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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资料:移交人所负责的工作资料内容:如:工作日志、检验批报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资料、施工台帐、计算资料、材料计划、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审核记录、三级安全教育记录、重要会议纪要、施工规范、标准以及与甲方或材料商、清人、分包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安全协议、票据、台帐等。

2、技术移交:移交人对工地现场所负责的技术工作的移交。如: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注意事项、施工难点要点、施工图纸交底。还有日常工作的流程、卡控重点、在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等。

3、工地情况交接:针对刚接手的工地与甲方进行的交接单,要详细写清工地现场情况(接手前施工质量和问题)、注意事项、临时水电进入点等。(见附表五)

二、在工程竣工后对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移交存档。

1、工程项目在竣工移交前,必须要进行竣工验收。

2、由现场负责人组织移交小组进行移交。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档案。

3、移交档案资料内容:

(1)合约性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清包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

(2)指导性文件:技术交底、图纸、施组、进度计划。

(3)记录性文件:施工日记、验收记录、

(4)施工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性文件: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5)结论性文件:分部分项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工地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单等。

(6)经济或技术变更协商性文件上:签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

(7)技术性文件:工程全部技术性资料等。

(8)电子文件:图纸、合同等电子文件。

(9)票据文件:帐务上的收付款票据、材料的出入库票据、人工费收据、工地用品收据等。

、支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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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1、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时可以处,由交接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交接人承担全部责任。

2、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是上报主管领导。

3、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财务上的收缴等),由交接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查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部承担责任损失。

4、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5、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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