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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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 战略目标

1.1 规避税收风险,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2 经营目标

2.1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纳税最小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充分尊重税法,灵活运用税法,节约税收成本,或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筹集短期投资所需资金。

3 财务目标

3.1 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

4 合规目标

4.1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2 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不交冤枉税,不偷漏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风险评估

1 战略风险

1.1 不能通晓税法,违反税收规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2 经营风险

2.1 税款核算错误,导致公司交冤枉税,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2.2 纳税核算出问题,导致公司遭受处罚,并引起税务机关时常税务检查,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财务风险

3.1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未考虑税收因素中,导致决策失误,资金被套,流转速度缓慢,经济效益低下。

4 合规风险

4.1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4.2 税种遗漏,导致公司漏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

1.1.1 申请

1.1.1.1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书面委托办税人员进行税务登记。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同时准备税务机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将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公司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公司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逐项如实填报有关总机构情况的资料等。

1.1.1.2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1.1.3 扣缴义务的公司办税人员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1.2 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1.3 办税人员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1.4 办税人员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1.5 办税人员向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2 变更登记

1.2.1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办税人员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2.2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税人员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

1.2.3 办税人员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报税务机关审核。

1.2.4 办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1.2.5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3 注销登记

1.3.1 分支机构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计划财务部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3.2 办税人员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3.3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人员应当在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之日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4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办税人员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5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3.6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税人员应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开户银行。

1.3.7 办税人员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汇报并备案有关资料。

1.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4.1 公司及分支机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由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提出申请,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4.2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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