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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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摘要: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侵权责任法》专门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其实施改变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本文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入手,来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争论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争。“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要件说”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三要件说”更适合于中国的法庭审理,尤其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患者证明了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
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2、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可能是患者的死亡,也可能是患者的身体损害及精神损害。就身体损害而言,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在诊疗活动中如果患者受到损害,如无特别规定,须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
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2]《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对此,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地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综合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归责原则能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体现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3]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争论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广而言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研究医疗损害责任,首先就必须研究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4]
在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立场:
1.过错责任原则说
这种学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是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其过错的认定,多数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但由于过错推定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因此,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是过错推定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虽暂由特别法规调整,但其构成并无特别要求,所有的责任都是过错责任。[5] 2.过错推定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独立调整一些侵权行为类型,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其中的一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即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特点在于,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过失要件要由法官进行推定,受害患者一方无须举证,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成立侵权责任。[6]
3.综合说
此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并非实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二元的或者三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如同侵权行为法的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一样。对于一般的医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