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在婚姻家庭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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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权在婚姻家庭中的发展

问题

周文浩

法学09-2班

学号:0903*******

浅析女权在婚姻家庭中的发展问题

周文浩,法学09-2班,0903*******

【内容摘要】在人类婚姻家庭发展的同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也在不断的变化。这不仅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有关,也与一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在当今世界各国,婚姻家庭中女权在法律上已经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尽管如此,女性作为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现状还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了解女权在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发展历程,不断推动和完善女性维权的法律保障和其他相关的制度保障,真正做到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相关权利。

【关键词】中国婚姻家庭女权发展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和历史形态,负载多种独特而不可或缺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纵向上大致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在社会纵向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辩证关系。

(一)婚姻

婚姻之名,在我国历史上曾以“昏因”或“昏姻”相称。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由此可见,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同性的结合,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被认为是背离婚姻的自然法则,不能构成婚姻。所以,表明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二)家庭

“家庭”一词在我国首次见于古代文献《后汉书·均传》之中,此前和以后的大多数场合则被简称为“家”。家庭是指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①。由此可见,婚姻是家庭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女性是婚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女性,那么这个家庭也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家。所以,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婚姻家庭制度与女性的关系

婚姻家庭既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又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即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特点的婚姻家庭模式。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被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无论是在那个历史阶段,女性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始社会时,为了在险恶的环境中生存,人们不得不“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

①参见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过着以采集经济为主的群居生活。而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处于杂乱状态,不存在任何限制,即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后来逐渐建立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在氏族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此之后,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母系氏族逐渐被父系氏族所取代。人类开始进入阶级社会,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形成的以男权为中心、以一定私有制财产为经济根源的婚姻家庭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鲜明的性别差异,具有男女不平等的片面性。一方面男子在家庭中掌握私有财产权,集夫权、父权、家长权与一身,女性基本上毫无权利可言。另一方面婚姻的稳固只是针对女性,要求女性严格遵循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而对男子则并不严格限制。这充分说明在当时婚姻家庭中基本上无女权之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进入近代社会以来,西方“女权运动”的推动和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我国女权在婚姻家庭中受保护的历史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也昭示出几千年女性多舛的命运。

(一)我国古代社会女权长期被漠视的状况

与现代社会相比,我国古代社会女性的权利长期被漠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女性曾经有过长期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悲惨历史。可以说,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长期处于与男子极为不平等的地位。

古代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在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家庭生活方面基本上没有权利,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可以以“七出”为由休妻,丈夫死了寡妇很难再嫁。女性不仅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而且自宋代以来,绝大多数女性从小被迫缠足,在身体上也备受摧残。在古代离婚问题上,是以家族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旨在“绝两性之好”,重在两个家族的决裂,而非夫妻干感情的破裂。面对“休妻”,顺从则是女子唯一的选择,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利。可见,当时女性地位的低下。

(二)我国近代的女权保护运动

19世纪40年代的鸦片战争揭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给包括女性在内的中国人民带来了惨重灾难。一方面帝国主义、封建压迫和官僚资本主义互相勾结对中国人民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把中国推向亡国灭族的边缘,也把中国女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苦难深渊。另一方面,从西方也传来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包括男女的平等观。在近代,为挽救民族的危亡和谋求自身的解放,中国女性与全国人民一道,进行了长达一百多年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女性解放运动 。

比较重要的是天平天国运动、维新变法运动、清末新政、辛亥革命时期和民国初年女子参政运动、新文化运动。通过这些运动,使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进一

参见袁锦秀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3页。

步深入人心,开始在理性的启蒙层面引导中国女性树立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意识。但是从总体上看,那时的大多数中国女性仍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相当低下。同时,在这些女性解放潮流中,绝大部分的先驱都是男性。由男性来充当女性解放的先锋,这恰恰说明了女性自身还没有真正的觉醒,女性仍处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

(三)我国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权的发展

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女权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规定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在结婚和离婚方面,规定结婚须具备实质要件和行式要件,双方自愿并领取结婚证。保障离婚自由,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原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并且保护军婚等。这部婚姻法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女性的枷锁,实现婚姻自由,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史上的重大变革。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立法等手段,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女性的权利越来越多,同时也逐渐得到更有力的维护。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步婚姻法律,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变革。《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使大量封建婚约得到解除,打骂、虐待女性的现象迅速减少,自由恋爱、婚姻自主蔚然成风③。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必然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

目前,我国女性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的家庭生活已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主流。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可谓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三、我国婚姻家庭中女权的维护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有许许多多的权利,那么到底有那些重要的权利?当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应该如何维护?下面笔者,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一)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

1、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现代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主权不仅包括结婚的自主,也包括离婚的自主。女性有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限制;同时也有离婚自主的权利。此外,《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充分说明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2、住所决定权

所谓的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也是夫妻履行同居、抚养义务等的场所。登记结婚后,婚姻住所由双方协定,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制,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婚姻住所的决定权在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可自愿选择以一方的家庭作为其婚姻居所,结婚时的约定或选择,婚后亦可通过平等协商加以变更④。

③参见袁锦秀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④参见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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