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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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XX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中明确诊断并符合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定义的疾病均应当登记报告。
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诊断的医师为登记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包括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卒中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I60)、脑实质内出血(I61)、非脑实质内出血(I62)、脑梗死(I63)、卒中不分型(I64),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G45)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包括急性心肌梗死(I21)和随后性心肌梗死(I22)。本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将随现行国际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对相应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门诊号/住院号、发病时间、疾病分型、诊断依据、报告医师、报告机构名称等诊疗信息。
第七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在本单位收治、具有明确诊断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应在门急诊病例确诊后或住院病例出院后7日(含)内,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传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二)对报出的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推送至单位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已报告但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退回的病例信息,应在补充、更正信息后再次报告。
第八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分发至病例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本市常住病例除外;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病例信息则应及时退回报告责任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所收到的病例信息进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核实、更正、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本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