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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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10.1.1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10.2.4.1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11.4.1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