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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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1•【字号】沪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

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

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

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6-05-22 11:53:07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3. 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

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

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管理实践和探索

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管理实践和探索

保护的实际情况。结果 , 为了满足法律、法规 的要
求 ,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
及优 秀历 史 建筑 保 护范 围 时往 往 将 保 护范 围缩 小 ,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
围 内。 同样 。上 海 风貌 区 保 护 规 划 也 只 好 尽 可 能
减 少核心保护 区的范 围。 结 果 核心 保 护 区通 常 是 支离破碎 ( 3),这客 图
图 1上 海市中心城 1 2片历史文化风 貌区分布 图
1 保 护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设计 规范、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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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七 宝 古 镇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保 护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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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风 貌保 护 规 划 管理 保 护 法规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与保护管理实 . 际之 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之处
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 《 上海保护条
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分别规定 ,
历 史 街 区 和 上 海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的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 除 了 必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务 设 施 或 附属 设施 外 ,均
此 外 , 《国家 文物 保 护法 》第
临 的艰 巨任 务 ,特 别 是 随着 上 海保 护 工作 的进 一 步 深入 ,一些 瓶 颈 问题 越 发突出。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44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目前已确定了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中心城区12片27平方公里,郊区及浦东新区32片14平方公里。

总计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分别制订了保护规划指导地区建设;在风貌区内划定了144条风貌保护道路,总长度超过100公里,分类进行保护;确定了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32处优秀历史建筑。

一、上海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黄浦、虹口区,以外滩历史建筑群、建筑轮廓线以及街道空间为风貌特色。

2.【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黄浦区,以近代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南京路,人民广场城市空间和里弄建筑为风貌特色。

3.【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黄浦区,以传统寺庙、居住、商业、街巷格局为风貌特色。

4.【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徐汇、卢湾、静安、长宁区,以花园住宅、里弄、公寓为主要风貌特色。

5.【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长宁区,以乡村别墅为风貌特色。

6.【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虹口区,以革命史迹、花园、里弄住宅为风貌特色。

7.【江湾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杨浦区,以原市政中心历史建筑群和环形放射状的路网格局为风貌特色。

8.【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徐汇区,以烈士陵园和寺庙为风貌特色。

9.【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虹口区,以特殊建筑和里弄住宅、宗教场所为风貌特色。

10.【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静安区,以各类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风貌特色。

11.【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涉及长宁、静安区,以花园、里弄住宅和教育建筑为特色。

12.【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长宁区,以花园住宅为风貌特色。

二、上海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上海市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位于金山区枫泾镇老镇区,320国道以北,朱枫公路以东,市河和新开河两侧区域范围内。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六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的确定第三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沪府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

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204号)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房地产登记处:上海是历史文化名城,其历史建筑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的资源。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对延续上海城市历史,保持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历史文化品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保留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以下简称保留建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确定保留范围内的花园住宅、公寓、成片新式里弄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是指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建筑。

二、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产权人应根据有关法规,承担保护和修缮的义务、责任。

三、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产权人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保留建筑的居住房屋,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审批手续,由区县房地局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属保留建筑的非居住房屋和优秀历史建筑,向市房地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四、保留建筑的改造应保持或恢复建筑的原有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_完善政府管理机制保护城市历史风貌_伍江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年、1994年、1999年、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32处,共2138幢、总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l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总面积为27平方公里,占上海市老城区的三分之一。

200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一、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199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自此逐步形成。

该管理办法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11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但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研究,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原则,即“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并提出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1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上海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1156860.14 当年户均成本(元) 668354.62 321223.06 165806.55
Xiangyuan Lu 项目2003-2008年期间,年动迁户数 年度 动迁户数 2003 595 2004 733 2005 995 2006 1031 2007 509 2008 3 合计 3866
2004
2005
年份
Xiangyuan Lu项目的动迁补偿价格变动 : -- 从2003年至2007年,户均补偿价格上升了10倍,从2003年的户均16万元上升到2007年 的户均170万元 -- 同一时期中,上海市房价在2003年与2005年期间年均上涨20%
露香园项目一期动迁成本情况汇总 2000000 1600000 1200000 800000 400000 0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70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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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中心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与改造的现实 --- 以老城厢的两个旧城改造项目为例
张 恺 法国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EHESS)社会学博士,注册城市规划师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 所长
近代上海的城市发源:老城厢与租界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立法: 2003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12个位于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包括上海老城厢(2平方公里)
老城厢在上海城市中心的位置
1292年成为上海县城的所在地,700年历史
同治地图(1862-1874)
民国时期地图
1947年地图(节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沪财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及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是指在本市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经甄别确需成片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旧改地块,是指黄浦、杨浦、虹口、静安(原闸北区域)等区内经市相关部门确定的,并由市、区两级通过土地储备等方式参与或实施的旧区改造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是指纳入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资金按规定实行分级设立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等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一)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重点旧改地块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土地出租收入以及通过开发权转移、开发建筑面积奖励取得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全部收入;(二)黄浦、杨浦、虹口、静安等旧改任务较重的区,除第(一)项规定外其他地块出让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及土地出租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并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部分;(三)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四)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五)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六)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6-05-22 11:53:07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3. 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

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

上海奉城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实施项目述评

上海奉城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实施项目述评

上海奉城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实施项目述评Review on the Implementation Projects in the Area with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of Fengcheng in Shanghai■ 周伊利 ZHOU Yili 王晓洁 WANG Xiaojie摘 要: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新实施项目对风貌的延续和保护有重要影响,需要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回顾和评价,达到纠偏导正的目的。

文章以奉城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为例,通过两个实施项目的实地调研,以批复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底线基准,从尺度、形态、色彩等方面进行评述,旨在突出实施项目对区域及周边风貌的影响,并从风貌保护的视角提出改善意见,也对风貌区内后续既有建筑改造及新项目实施形成一定的指引。

关键词:历史文化风貌;尺度;形态;色彩;奉城老城厢Abstract: In the area with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newly implemented projects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ontinu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featur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jects need to be reviewed and evaluated in tim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orrecting deviations. This article took Fengcheng old town as an example. Through field investigation of two implemented projects, the approved protection plan for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was used as a baseline. They were com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cale, form, and color. There was strong relevance between the implemented projects to the surrounding features.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ere put forwar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ndscape protection, and certain guidelines were formed for the subsequent renov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projects in the similar area.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scale; form; color; Fengcheng old town0 引言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市对历史文化遗产区域整体保护的重要方式。

上海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

上海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

上海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作者:张磊来源:《上海艺术评论》2023年第06期历史街区是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城市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历史街区作为承载城市文脉的场所,无论是其实体空间环境还是文化传统,均为构成城市文化背景、特色风貌和生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城市空间里的文化遗产,还是原住民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历史街区内涵、活力、文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历史街区的现状和价值上海的歷史街区融合了上海市发展过程中各个时代的鲜明风格,保留了上海一百多年来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精髓,是上海近代乃至当代城市文化产生的重要舞台背景,体现了近代上海在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成就和发展轨迹,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构成了上海城市个性面貌的活力源泉。

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上海,拥有历年公布的3435处各种保护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自1989年以来先后五次公布的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确定了44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衡山路—复兴路、外滩、南京西路、人民广场、虹桥路、山阴路、新华路、愚园路、提篮桥、老城厢、龙华、江湾这12个位于中心城区。

后又确定了中心城区内的风貌保护道路共计144条,其中一类风貌保护道路有64条,它们被称为“64条永不拓宽的马路”。

上海历史街区的形成与中国的历史发展及上海的城市发展有关,同时也展现了中华文明对外来文化的吸收和包容。

上海在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将西方文化与本地传统文化融为一体,创造了上海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海派文化,构成了上海城市文化发展的深厚底蕴。

外滩建筑群、人民广场历史建筑、衡山路—复兴路花园洋房等都是海派文化的物质体现。

这些建筑大多分布在历史街区中,是在上海的近代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被打上了海派文化的烙印,具有鲜明的海派特征。

作为中国近百年历史风云激荡之地,上海的历史街区保留了大量的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活动遗存,形成了上海最重要的文化记忆。

福佑地块规划

福佑地块规划

福佑地块规划
黄浦城市更新,又添“点睛之笔”。

黄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期发布了《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31、232A、233、235、236、237街坊局部调整》,地址在城隍庙东南侧,福佑地块南侧,规划范围:北至昼锦路、东至中华路、南至复兴东路、西至三牌楼路。

规划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5.56万平米,各类保留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71万平米。

9月1日,位于黄浦区的福佑路地块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示。

项目实施主体的确立,标志着黄浦区“大豫园片区”整体建设正式拉开帷幕。

上海黄浦区福佑地块确定最终的实施主体,有着30多年豫园商圈运营经验的豫园股份将携手合作伙伴,全面参与到由此连接而成的“大豫园片区”建设当中。

若干年后,豫园这一带城市面貌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是时下很流行的现代与文保建筑的交相辉映+新天地式的街区氛围。

福佑路项目规划范围内保护更新建筑总规模达到约12万平方米,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更是多达约9.68万平方米。

福佑路地块南部花草弄及康家弄区域将建滨水长廊,成为注重休闲、体验,呈现多元化生活方式的精致街区,并为老字号创造展现魅力的舞台。

该地块不仅将结合豫园老城厢打造独具地域特色的商业文化旅游目的地和生活体验地,还将结合外滩金融集聚带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从而实现地区的经典延续和迭代复兴。

商业、办公、文化、旅游诸多功能都将在“大豫园片区”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与提升。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4〕142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上海市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以沪府〔2024〕21号文批复同意,现予印发。

该规划是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是郊野地区特色村落风貌保护传承工作的总体指引。

郊野地区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建设行动应全面落实规划的内容安排。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强化总规统领,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保护好沪派江南文化和特色村落风貌。

坚持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传承上海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赓续农耕文明、沉淀历史记忆,以敬畏之心保护好传承好具有浓郁江南文化水乡特色的自然肌理村落风貌和文化遗产,维护好“滩水林田湖草荡”蓝绿空间基底,在规划建设中找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链接点,推动特色村落风貌焕发时代活力、彰显文化价值。

推动特色风貌村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抓好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打造文化自信自强上海样本,写好江南文化保护传承的上海答卷。

二、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凝聚各方力量,抓好专项规划推进实施。

进一步加强市、区、镇、村协同,做好规划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要突出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健全有别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特色民居动态活化利用机制,激发村民的家园自豪感与保护自觉。

要鼓励支持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社会资本多方参与,积极构建乡村版“三师联创”工作机制,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保护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历史建筑,以提升城市形象、保留历史记忆,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这些条例的详细解读: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首先,要对可能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区域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是否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和独特风貌。

其次,要组织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和评审,形成划定方案。

最后,要通过上海市政府的批准,正式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后,上海市政府会出台相应的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

这些规划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筑修复和改造规划,保护修复范围和标准,建筑改造和新建的审批程序等。

同时,还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中来。

上海市政府还出台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

条例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包括建筑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建筑价值等。

同时,也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政策,包括建筑的外观、结构、装饰、环境等方面。

2.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和保养。

条例规定了修复和保养优秀历史建筑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修复的内容、方法和技术。

同时,也明确了修复的目的和原则,以保持建筑的历史风貌和原有的文化价值。

3.优秀历史建筑的管理和使用。

条例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建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同时,也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的开放和利用的方式和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建筑的管理和使用中来。

通过制定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强调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这些条例不仅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依据,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同时,这也需要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形成全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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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建筑元素。
8.2空间
保护整体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形成的街道与巷弄系统,保护重要街道、巷弄的尺度、位置、线形与街道界面特征。
保护各类公园、街头绿地、院落,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8.3肌理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巷弄和建筑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7.4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不同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8.保护对象
8.1建筑
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历史形成的传统宅院、里弄等住宅建筑及其群体布局,保护宗教建筑、商业街市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具有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物。包括空间布局、外观式样、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以及其他体
3.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
色相和谐。
9Hale Waihona Puke 4对应当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应当拆除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4)四类风貌保护道路:
沿线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分布较少,但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线形有一定特色的道路。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人民路一一中华路1条风貌保护道路,现状红线宽度12-20米,规划红线宽度24-50米,为三类风貌保护道路。
1.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桥街(庄家街—河南南路)、先棉祠街(迎勋北路一河南南路)、沉香阁路(侯家路一旧校场路)、豫园老路(旧校场路一安仁街)、方浜中路东段(安仁街一人民路)、安仁街(福佑路一方浜中路)、梧桐路(安仁路一人民路)、丹凤路(福佑路—方浜中路)、四牌楼路(方浜中路一复兴东路)、东街(昼锦路一复兴东路)、望云路(复兴东路一蓬莱路)、凝和路(蓬莱路一黄家路)、乔家路(也是园弄一永泰街)、药局弄(乔家路一巡道街)、巡道街(复兴东路一药局弄)万竹街(露香园路-人民路)、阜春街(狮子街-露香园路)、金家坊(松雪街—中华路)、西马街(方浜中路-孔家弄)、大夫坊(复兴东路-东梅家街)、天灯弄(大夫坊-蓬莱路)、吾园街(河南南路一也是园弄)、光启路(昼锦路一方浜中路)、东梅家街(梅家街一天灯弄)、引线弄(天灯弄一巡道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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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11:53:07
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9.2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本次规划将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单以外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定为保留历史建筑。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道路指风貌区内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的风貌特征和采取的规划措施,风貌保护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一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分布集中,风貌特色十分明显,道路保持着历史宽度,且基本维持原有的空间尺度,是风貌保护道路中最为精华的部分。该类风貌保护道路不得拓宽,并应严格保护好沿线的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尺度和风格与周边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基本协调的一般历史建筑也应以保留、整治、修缮为主,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特色的围墙、路面
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严格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形式、面宽、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各项规划指标,与周边的历史建筑和道路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二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其中也分布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建筑和开发地块,风貌物色略逊于一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一般保持着历史宽度和原有的尺度,也包括在1949以后进行过拓宽的道路。该类风貌保护道路沿线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规划应予以保留,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历史建筑相协调。
3.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应当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8.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保留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
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历史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6.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3)三类风貌保护道路:
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但沿线或单侧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所占的比便较小,同时交通矛盾较为突出。该类风貌保护道路可根据原规划红线宽度、沿街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位置、行道树、绿化等因素适当进行拓宽,包括对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少的单侧拓宽、按照原规划红线拓宽,适当调整道路线型和宽度拓宽等方法,少量与道路拓宽有矛盾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视建筑保护要求可采取位移、局部拆除、开设骑楼等处理方法。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原有街道比例,适当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以彼此间相互协调为原则。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详见本文本“11.4历史文化风貌区与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4.2)。关于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以市政府正式批准的名录及保护技术规定为准。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大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该类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3.该类建筑的外立面修缮应当与周边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10.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10.1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8.4环境
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保护所有的古树名木,并保护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和地面铺装等其它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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