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肉牛屠宰加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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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肉牛屠宰加工技术规范
作者:孟范涛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3年第16期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基本要求和人员管理、肉牛入场接收及宰前管理、肉牛屠宰及宰后管理、无害化处理、肉牛产品出厂的防疫要求。
[关键词] 肉牛屠宰技术
[中图分类号] S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183-02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基本要求和人员管理、肉牛入场接收及宰前管理、肉牛屠宰及宰后管理、无害化处理、肉牛产品出厂的防疫要求。并适用于法库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肉牛屠宰加工场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场所,是指代宰或产销自主经营的法库肉牛屠宰厂(场、点)和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
2.法库肉牛产品,是指在法库肉牛屠宰加工过程中取得的肉、生皮、脏器、脂、血液、骨、头、蹄、角、筋、鬃(毛)、胚胎、组织等。
四、法库肉牛防疫基本要求
1.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场所应符合规定的法库肉牛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布局、设施设备、制度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整改。
4.单位名称或其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肉牛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检测。
五、人员管理
1.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场所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工作的人员进行肉牛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肉牛防疫规定的宣传教育。
2.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屠宰和接触肉品的工作:
3.1人畜共患病;
3.2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3.3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疾病。
4.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生产人员,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否则不得从事屠宰或接触肉品的工作。
5.生产人员遇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法库肉牛屠宰加工场所应有监督措施:
5.1开始工作之前;
5.2上厕所之后;
5.3接触、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病死肉牛、病害肉牛产品之后;
5.4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5.5分割肉和熟肉制品加工人员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前。
6.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7.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应立即更换、清洗消毒。
六、法库肉牛入场接收及宰前管理
1.肉牛屠宰加工场所应按下列时间段接收屠宰肉牛入场:
1.1冬季早7:00后,晚4:30前;
1.2其它季节早6:00后,晚6:00前。
2.屠宰肉牛入场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监督检疫人员报告,在驻厂(场)监督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方可接收入场。
3.卸载、驱赶肉牛时不得钩、摔、用力脚踢、棒打。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3h应充分喂水。
4.待宰肉牛进入待宰圈后,不得再次装运出厂,特殊处理的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同意,并经检疫和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后方可出厂(场)。
5.生产人员应对卸载站台、待宰圈(或观察圈)及时巡查,发现待宰肉牛发生疫病或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
6.待宰肉牛应在3-6h内屠宰,特殊处理的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同意。
7.生产人员应凭检疫人员出具的准宰通知书将待宰肉牛送宰进入屠宰生产车间,对检疫人员判定急宰肉牛应送急宰间急宰。
8.禁止屠宰下列肉牛
8.1患有一类动物疫病和炭疽、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及其同群的;
8.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8.3来自疫区易感染的;
8.4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
9.运输肉牛车辆出入口的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消毒药可采用2~3%氢氧化钠溶液。工作人员通过的消毒槽每三天更换一次消毒药,消毒药可采用生石灰乳。在雨雪天后应及时更换消毒液(垫)。
10.肉牛运载车辆在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药可采用0.5%过氧乙酸。
七、肉牛屠宰及宰后管理
1.屠宰肉牛前,应将屠宰时间、屠宰肉牛数量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监督检疫人员报告。
2.屠宰过程应保证与检疫同时进行,检疫人员上岗之前不得屠宰。
3.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线屠宰的,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有利于检疫实施,并在生产线上保障检疫实施岗位的设置,生产线运行速度应保证检疫操作术式充分施行,一个钩挂一头肉牛,不得超挂。
4.肉牛屠宰后实施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皮张、收集血液的容器等统一编号。
5.屠宰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按NY467-2001执行。
6.采集血液时每头肉牛的血液应单独盛装,在确定该肉牛宰后检疫合格后才能混合盛装。采血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有防污染措施。
7.生产人员屠宰操作不应影响、妨碍检疫人员检疫操作术式的充分施行。
8.屠宰操作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疫人员报告。发现一类动物疫病和炭疽、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或检疫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立即暂停生产线,停止生产。
八、无害化处理
1.发现一类动物疫病和炭疽、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生产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应听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指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疫情的报告、控制和扑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