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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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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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合理性分析
完善建议
问题提出
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又称宽大政策,属于反垄断法在执行上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 是针对在垄断组织中的成员,如果上述成员主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透露 其所在垄断组织的违法垄断行为,或者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活动,并且提 供相关的证据,相应的就有可能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其自身处罚的减轻或 者免除。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运行基础-信任
反驳观点
运行机制-单方行为
祸福相依而非此消彼长
表面协议
运行结果-危害性 隐蔽性较弱
合理性分析
奶粉企业案
• 事实及理由
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 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ii)应为经营者向各执法机构进行最初的宽大申请建立统一的电话热线或邮箱 (第四条);
(iii)应当在初步联系与初步报告的相关条款明确说明,确保经营者在进行充分 调查、完成宽大申请的同时可以及时取得“标记”,保障其宽大申请的顺位 (第五条、第七条);
(iv)允许经营者在宽大申请过程中全程以口头方式与执法机构沟通(避免其因 向执法机构提交、出示过的证明其违法的材料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承担更多 风险从而处于不利地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隐蔽性
• 故意隐蔽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事实 • 公众难以发现和得知
现状: • 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初期 • 隐蔽意识不足截平面斜于圆Biblioteka Baidu轴线时截交线的画法。
采取有意识的隐蔽策略
完善建议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i)对于是否免除第一顺位经营者的全部罚款,应减少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是在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第一条、第十三条);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 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 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最低价格;
Thank You
世界触手可及
• 节约执法成本 • 提高垄断组织产生和维持的难度 • 降低垄断组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 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viii)对于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做出一个更为明确的非自由裁量的承诺,即至少 第一顺位的宽大申请人不会被没收违法所得。不应赋予执法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 裁量权(第十四条);以及
(ix)明确宽大制度中的信息保密范围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保障其提供的材 料未经其同意不会向国外执法机构披露。
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
• 处罚结果
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 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其中,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 整改的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 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 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 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7199亿元、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 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0.7734亿元、富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 销售额3%的罚款,计0.4827亿元、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计0.0447亿元;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 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及惠氏(上海)贸易有限 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明治乳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免除处罚。
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 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各企业有所差别, 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这 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 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
发改委理由
制度体系 《反垄断法》中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同一
制度功能
纵向垄断协议同样存在隐蔽性,同样需要降低执法成本
执法实践
现实中存在经营者主动报告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
单方or合谋
单方违法行为
日本、台湾 不适用宽恕制度
合谋行为
欧盟
不适用宽恕制度
• 是一种合意行为 • 陷入自首比不自首好的状态
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 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 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 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v)当执法机构要求经营者继续实施反竞争行为以协助调查时,经营者应享有自 主选择权,该要求不应当具有强制性(第十条);
(vi)删除横向垄断协议组织者不能获得免除处罚资格的相应条款(第十条);
(vii)尽早向经营者披露其在宽大申请中的顺位,并在经营者顺位被取消前向其 提供明确的通知及解释、补正申请中的不足的机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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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分析
完善建议
问题提出
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又称宽大政策,属于反垄断法在执行上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 是针对在垄断组织中的成员,如果上述成员主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透露 其所在垄断组织的违法垄断行为,或者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活动,并且提 供相关的证据,相应的就有可能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其自身处罚的减轻或 者免除。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运行基础-信任
反驳观点
运行机制-单方行为
祸福相依而非此消彼长
表面协议
运行结果-危害性 隐蔽性较弱
合理性分析
奶粉企业案
• 事实及理由
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 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ii)应为经营者向各执法机构进行最初的宽大申请建立统一的电话热线或邮箱 (第四条);
(iii)应当在初步联系与初步报告的相关条款明确说明,确保经营者在进行充分 调查、完成宽大申请的同时可以及时取得“标记”,保障其宽大申请的顺位 (第五条、第七条);
(iv)允许经营者在宽大申请过程中全程以口头方式与执法机构沟通(避免其因 向执法机构提交、出示过的证明其违法的材料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承担更多 风险从而处于不利地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隐蔽性
• 故意隐蔽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事实 • 公众难以发现和得知
现状: • 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初期 • 隐蔽意识不足截平面斜于圆Biblioteka Baidu轴线时截交线的画法。
采取有意识的隐蔽策略
完善建议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i)对于是否免除第一顺位经营者的全部罚款,应减少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是在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第一条、第十三条);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 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 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最低价格;
Thank You
世界触手可及
• 节约执法成本 • 提高垄断组织产生和维持的难度 • 降低垄断组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 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viii)对于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做出一个更为明确的非自由裁量的承诺,即至少 第一顺位的宽大申请人不会被没收违法所得。不应赋予执法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 裁量权(第十四条);以及
(ix)明确宽大制度中的信息保密范围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保障其提供的材 料未经其同意不会向国外执法机构披露。
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
• 处罚结果
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 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其中,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 整改的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 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 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 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7199亿元、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 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0.7734亿元、富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 销售额3%的罚款,计0.4827亿元、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计0.0447亿元;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 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及惠氏(上海)贸易有限 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明治乳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免除处罚。
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 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各企业有所差别, 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这 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 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
发改委理由
制度体系 《反垄断法》中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同一
制度功能
纵向垄断协议同样存在隐蔽性,同样需要降低执法成本
执法实践
现实中存在经营者主动报告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
单方or合谋
单方违法行为
日本、台湾 不适用宽恕制度
合谋行为
欧盟
不适用宽恕制度
• 是一种合意行为 • 陷入自首比不自首好的状态
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 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 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 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v)当执法机构要求经营者继续实施反竞争行为以协助调查时,经营者应享有自 主选择权,该要求不应当具有强制性(第十条);
(vi)删除横向垄断协议组织者不能获得免除处罚资格的相应条款(第十条);
(vii)尽早向经营者披露其在宽大申请中的顺位,并在经营者顺位被取消前向其 提供明确的通知及解释、补正申请中的不足的机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