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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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啤酒有限公司纵向限制协议案
某国际啤酒公司在上海市场上销售啤酒时,同其经销商签订了包含限制竞争条款的协议:(1)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2)经销商不得寻求在指定的“区域”之外发展任何该品牌啤酒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销站,未经该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出售该品牌啤酒;(3)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4)除非该公司另行同意,经销商每次订购该品牌啤酒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标准集装箱,或者至少一辆标准运输车辆;(5)未经该公司的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二级经销商。据查,该品牌啤酒在当地市场仅占10%左右的市场份额。
评析
本案的核心内容涉及纵向协议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来看,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纵向限制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1)纵向转售价格约束; “统一价格政策”
(2)供应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限制;
(3) 禁止竞业条款;
(4)强制最低购买数量;
(5)建立选择性销售网络。
1.该国际啤酒公司与经销商约定,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这里有关“统一价格政策”的措辞比较含糊,其中包含多种情况,而对于不同的情况,会对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也将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统一价格政策”的结果是供应商向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或者是规定最低转售价格,则该约定涉嫌垄断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统一价格政策”如果仅仅是经销商参照供应商所提出的最高转售价格和推荐转售价格,那么应当适用 “合理原则”,具体考察此类价格规定到底会对竞争产生什么影响。如果该约定已经在实质上成为一种销售商转售时的固定价格,则该约定涉嫌垄断行为。
2.该国际啤酒公司要求经销商不得寻求在“区域”之外发展任何“产品”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销站。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区域”以外出售“产品”,这个条款对经销商进行了地域限制。此类协议可能会削弱品牌内的竞争并造成市场的分割,后者尤其容易造成价格歧视,同时有可能促成供应商之间或者分销商之间达成横向联合。但另一方面,这种措施对于供应商来说,尤其是那些市场份额较小的或者刚进人市场的供应商,可以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节约成本,促进产品的销售,从而有利于整体的行业竞争。那么对于此类限制行为,欧盟竞争法规定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至少要达到30%,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才会启动调查程序。
3.未经该国际
啤酒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 这个条款被称为“禁止竞业条款”,其目的是竞争品牌的销售,不利于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但是“禁止竞业”也可以帮助供应商树立自己的品牌以吸引顾客,同时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同上所述,欧盟竞争法规定,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至少要达到30%,“禁止竞业”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
4.规定最低订购数量,除非该国际啤酒公司另行同意,经销商每次订购“产品”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标准集装箱的啤酒,或者至少一辆标准运输车辆的啤酒,这一条款对经销商购买产品的数量进行下限规定。最低数量规定限制了经销商的选择权,特别是不利于小经销商进入供应商的分销体系,但是对于供应商来说,最低数量的购买有助于减少生产和销售成本,增加同业竞争。根据欧美竞争执法的实践,只有具有市场优势的供应商对分销商做出此类规定时,才可能限制竞争。
5.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二级经销商,该条款说明供应商要求自己选择合格的经销商,即建立一个选择性的销售网络;根据一些具体的标准,如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或者营业场所必备的技术条件或者设备要求,供应商精心挑选分销商,其目的是通过这种选择,供应商可以保障一些品牌产品或者比较复杂的有技术要求的商品在网络中得到很好的销售,消费者也可以得到较好的售后服务。但是,选择性销售有可能产生破坏竞争的作用,尤其是限制品牌内的竞争,因为这毕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销售网络,所以会减弱销售商之间的竞争。在实践中,欧美竞争机构同样要衡量选择性销售给供应商层面和销售商层面的竞争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尤其是只有在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较大时(欧盟竞争法将市场份额的门槛设置为至少30%),才会产生市场封锁的局面。
结论
由此可见,在纵向协议中,除了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以外,对于其他的纵向限制措施,都应当具体审查其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只有对竞争的限制大于促进作用,那么该项协议内容才是违法的。根据欧美反垄断法的实践,只有在供应商具有较大市场份额时,才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除了应当具体认定该国际啤酒公司所实施的“统一价格政策”到底是否违法的以外,其他的条款内容,考虑到它在当地市场份额仅l0%左右,不会构成对竞争的损害。
鉴于前面的个人观点,即使 “统一价格政策”是那一种情况,在本案中,该协议都不应认定为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