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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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分析————————————————————————————————作者:————————————————————————————————日期: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当事人简介: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

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

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

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

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

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

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垄断企业通过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来实施垄断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垄断企业通过与自己的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来控制市场的价格和供应量,从而保持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是,垄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垄断企业与其供应商达成协议,要求供应商将产品只出售给垄断企业,而不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控制了供应渠道,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保持了市场的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还包括价格歧视和市场分割等行为。

例如,垄断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要求客户不得从其他竞争对手购买同类产品,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保护了自己的利润,进一步巩固了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带来一些益处。

例如,通过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垄断企业可以确保稳定的供应,避免产品短缺和供应链风险。

同时,通过与客户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垄断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销售保证,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品牌认知度。

然而,纵向垄断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使得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度。

消费者只能从垄断企业购买产品,无法享受到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歧视和市场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达成协议,给予某些客户更低的价格优惠,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份额不均衡。

这种做法使得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垄断企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独家经销协议,限制了供应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使得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受到压制。

这种行为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更好的价格和合作条件,降低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既带来了一定的益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监管和限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试论纵向垄断协议的诉讼资格问题--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为例

试论纵向垄断协议的诉讼资格问题--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为例

试论纵向垄断协议的诉讼资格问题———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为例陈丽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义乌 322000摘 要:协议垄断是一种极为普遍和非常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垄断协议的打击力度直接影响着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

关键词:垄断;诉讼资格;纵向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2-0169-01作者简介:陈丽萍(1986-),女,汉族,浙江义乌人,硕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犯罪学。

一、案例展示:“纵向垄断协议案”2013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医院经销资格、停止缝线产品供货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强生公司应赔偿上述垄断行为给锐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二、问题提出:诉讼资格问题讨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较多,囿于篇幅和主题,仅选择“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在文中加以阐述。

诉讼伊始,被告强生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原告在本案中指称的垄断行为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也是二者共同履行的,如果原告认为这个协议是垄断协议,那么其本身也是垄断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公共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保护垄断行为参与者和实施者的利益”。

原告锐邦公司究竟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吗?我们在下文详细论述。

三、他山之石———“垄断协议”学说及司法实践十九世纪,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国家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是否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讼的资格并未达成一致共识,主要可分为全部否定说和有限支持说两类。

(一)全部否定说全部否定说认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不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讼的资格。

这一理论架构的基本渊源是同等过错原则,即参与违法行为的原告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二)有限支持说伴随着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形势的发展,部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人士意识到尽管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也属于不正当协议制定方,但实务中也极可能发生其合法正当利益受侵害的状况,若坚持否定其合理的起诉请求权利,对经济主体良性、健康的参与市场运作有一定危害。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上,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垄断协议,目的是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控制资源供给和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

2018年,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两家最大的石油公司达成了一项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协议,中国石油作为上游石油生产商,将向中国石化作为下游的石油加工和销售商提供原油,并且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中国石化。

与此同时,中国石油还要求中国石化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其他供应商购买原油,并且要以较高的价格将其成品油销售给中国石油。

这种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竞争,使得中国石化无法从其他供应商购买原油。

这样一来,其他的石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将会受到压缩,无法与中国石油竞争。

同时,中国石油可以保证自己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石化,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导致资源供给不均衡。

由于中国石油对中国石化的原油供应垄断,其他石油加工企业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原油资源,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和发展。

这将降低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利于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纵向垄断协议还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

由于中国石油销售给中国石化的成品油价格较高,中国石化只能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这将导致成品油价格的上涨,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此外,纵向垄断协议还会阻碍其他产业的发展。

由于中国石油对石油资源的垄断,其他相关产业可能无法获得稳定、低廉的原油供应,从而阻碍了其他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了资源供给和价格的自由浮动,对产业链上的各方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政府应该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的各方进行合作与竞争,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分评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器等垄断纠纷案

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分评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器等垄断纠纷案
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 区分——评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
器等垄断纠纷案
目录
01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 垄断协议的区别
03 结论
02 区分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分——评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器等垄断 纠纷案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实施。其中,横向垄 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两种最普遍的反垄断法行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围 绕这两种协议的区分展开讨论,并通过对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器等垄断纠纷案 的分析来进一步阐述这一主题。
区分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和损害后果方面的 意义。
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更为明显,因此通常 受到更为严格的反垄断法约束。相比之下,纵向垄断协议虽然也可能限制竞争, 但因其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效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得到反垄断法的 豁免。
在评估这些协议是否违法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这些协议是否具有 促进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作用;二是这些协议是否确实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消极 效果;三是这些消极效果是否超过了提高效率和促进创新的积极效果。在这方面, 法院需要仔细权衡各种因素,以做出一个综合判断。
最终,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定松下电器等公司的纵向垄断协议构成 违法行为,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上的规模经济和效率提升。但是, 法院也指出,如果这些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产生了过度限制,那么它们就可 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当谨慎处理纵向垄断协议,以避 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损害后果方面,横向垄断协议往往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价格更低、质量更 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而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后果则可能 更加隐蔽,因为它往往是在不同生产阶段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但如果不 加以适当规制,也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限制。

透过茅台、五粮液垄断案剖析纵向垄断协议

透过茅台、五粮液垄断案剖析纵向垄断协议
T HE B U S I N E S S E I R E U L F : : I T E I 商业流通
透过茅台 五粮液垄断案 剖析纵 向垄 断协议
张 艺 伟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强 化 培 养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1 0 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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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纵 向垄断协议 看似 简单 , 实则 复杂 , 本文从 茅 台、五粮 液 垄断案 着手 , 探讨 纵向 垄断协议 的危 害、合 法性 认 定
以及 与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 从 而较好地j 巴 握 纵 向 垄 断协 议 , 便 于实际的运 用。 关键词 : 纵 向垄断协议 ; 相 关市 场 ; 消 费者 利 益
茅 台 、五 粮 液 因垄 断 被 罚 4 . 4 9 亿 的新 闻被 炒 得 沸 沸 扬 1 、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会 造 成 地 域 卡 特 尔 。 在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扬 ,“ 纵 向垄 断协议 ”也一 度 成为热 门话 题 。但作 为法律 人 , 协议 中 , 供 应商 常常 会划分 销售 区域 , 规 定在该销 售 区域 内只 我们 关 注 的应 当是处 罚 的依 据 及其 合 理性 , 从 而 更好 地理 解 允 许一 家或几 家销 售商 销售 商 品 , 在 该 区域 内 , 因为 竞争 者数 纵 向垄断协 议 。 量有 限或者 没有 , 销 售商 获得 了垄 断地 位 , 面对 的竞 争几 乎是 零, 此 时 的纵 向垄 断 协议 就产 生 了横 向垄 断协 议 中地 域 卡特 纵 向 垄 断协 议 及 其 危 害 尔 的效果 。其他销 售商 , 因为 未获得 供 应商 的许 可 , 根本 无法 ( 一) 纵 向垄 断协 议 进入 该地 域 的市 场 , 就算 铤而 走 险 , 像 茅 台 、五 粮液 垄 断案 中 纵 向垄 断协 议 , 是 指处 于 不 同的生 产经 营 阶段 , 相互 不具 的经销 商一样 跑 到其他 区域 销售 , 一旦被 发 现 , 就会 面 临供 应 有直接 竞争 关 系的经 营者 之间订 立 的协议 。其 中, 处在 前一 商 单 方解 除 合 同 、扣押 保 证 金的 制裁 , 得 不偿 失 。 消费 者在 阶段 的 经营者 , 一般 被称 为 “ 上游 经营 者 ” , 处在 后一 阶段 的 该 区域 内, 只能接 受供 销商 指定 的销售 商提供 的 产 品, 根本 没 经营 者 , 一 般被 称为 “ 下游经 营者 ” , 例 如供 应商 与销 售商 、 有 选择 的余地 , 权 益受 到极 大的侵 害 。 批 发商 与零售 商 等 。纵 向垄断 协议 可 以通 过 明示 、默示 两种 2 、纵 向垄 断协 议 会 造 成价 格 卡特 尔 。供 应商 通 过 固定 方 式订立 。 转 售 的最 低 价格 或 者 限定 转售 的最 低 价格 , 使 得 同 一 商 品 的 在 茅 台 、五 粮 液垄 断 案 中, 茅 台 、五 粮 液这 两 家 生产 高 销 售 商无 法 进行 价 格竞 争 , 在销 售 商之 间 形成 了一个 价 格卡 端 白酒 的企业 , 因为 受到 “ 白酒塑 化剂 ”事件 的 影响 , 销 量大 特 尔 , 保证 了供应 商 与 销售 商 垄断 的高 额 利润 。在茅 台、五 幅度下滑 , 一 些 经 销商 因此 降 价 、跨 区域 销 售 , 希 望 减 少 损 粮液 垄断 案 中, 面对销 量大 幅度 下降 的形势 , 经销 商作 为 “ 理 失, 所 以 茅 台、 五粮 液对 这 些 经销 商 采取 了警 告 、扣减 保 证 性 的经济 人 ” , 自然 希 望 降价销 售 , 挽 回损 失 , 这 本 是市 场机 金 等严厉 措施 。茅 台、五 粮液 的行 为 的确 是 违反 了 《 反垄 断 制运 行 的结 果 , 消 费 者 也 能获 得 低 价优 廉 的商 品 。 但是 , 茅 法 》第 1 4 条关 于纵 向垄 断协 议 的规 定 , 因此 分别 被 贵州 省 物 台 、五 粮液 颁布 所 谓 的 “ 最 低 限价令 ” , 干 扰经 销 商制 定价 价 局和 四川 省 发改 委处 以上 一 年度 销售 额 1 %的罚 款 , 茅 台为 格 , 这 是对 竞 争 的 限 制 , 对 市 场机 制 的 破 坏 。 《 反垄断法》 2 . 4 7 ' f L 元, 五粮液 为2 . 0 2 亿元, 并且两 家在 调查 过程 中主动 退 的 目的不 是保护 竞争 者 , 而 是维 持竞争 秩序 , 因为 竞争 者被淘 还 了违法 扣押 的保证 金 。 汰正 是市 场 优 胜劣 汰 的结 果 , 茅 台 、五粮 液 “ 限定 向第 三 人 虽 然 新 闻未 告 知 茅 台 、 五粮 液在 与 经 销 商 签 订 的 协 议 转售 的最 低价格 ”的行 为不 是 因为损 害 了经 销商 的利 益而 是 中, 是 否 存在 “ 转售 的 最低 价格 ” 、 “ 指定 区域 销 售 ”这 样 因为 破 坏 了市 场 的竞 争秩 序 , 所 以受 到 了 《 反垄 断法 》的 制 的 条款 , 但是 从 “ 3 家经销 商 由于 低价 和跨 区域销 售被 处 以暂 裁 。 停 执行 茅 台酒 合 同计划 , 并扣 减2 0 %保 证 金 , 以 及 提 出 黄 牌 警 告”、 “ 发布 营 销督 查 处理 通 报 , 对1 2 家 降价 或窜 货 的经 销 二 、纵 向 垄 断协 议 与 相 关 市 场 商 进行 通 报处 罚 ” 这 样 的 事实描 述 中, 我们 可 以认为 , 即使 ( 一) 相 关 市 场 协 议 中未 有 上述 条 款 , 但茅 台 、五 粮 液 的对 经销 商 的 处罚 措 相 关市场 , 根据 反 垄断 法 的规定 , 是指 经营 者 在一 定 时期 施 也 以默示 的方 式 规定 “ 转售 的最 低价 格 ”和 “ 指定 区域 销 内就特 定 商 品或 服务 进 行竞 争 的商 品 范 围和地 域 范 围 , 包 括 售” , 茅 台 、五 粮液 与 各 自经 销商 签 订 的协 议 就是 纵 向垄 断 “ 产 品市 场 ” 、 “ 地域 市场 ” 、 “ 时间市 场”三 个要 素 。其 协议。 中,“ 地域 市场 ”和 “ 时间市 场”都 容易 理解 , 产 品市场 是指 ( 二) 纵 向 垄 断协 议 的 危 害 种产 品 或者 可 以相互 替 代 的一组 产 品 的范 围 。把 握产 品 与 横 向垄 断协 议 相 比 , 纵 向垄 断 协 议对 竞 争 的 危 害性 要 市场 , 关键 是理 解可替 代性 。产 品 的可替 代性 越高 , 就 意 味着 小得多, 这主 要 是两 点 原 因 : 1 、纵 向垄 断协 议 发生 在 上游 经 消费 者选择 就越 多 , 那么该 相 关市场 的竞争就 越激 烈 。 营 者 与下 游经 营者 之 间, 他 们之 间不 存在 真正 意义 上 的竞争 , 相 关 市场 与 垄 断 行为 的 认 定密 切 相 关 。第 一 , 从 结 构主 只是 交 易 关系 , 或者 说 纵 向 垄断 协议 的 “ 垄 断 ” 只是 对 下游 义 的 角 度 来 看 , 相 关 市 场 解 决 的 是 一 个 基 数 的 问题 , 只有 先界 经营 者 经营 行 为 的限 制 ; 2 、纵 向垄断 协议 对 竞争 的 限制 , 主 定相 关市场 , 我们 才能计 算 经营者 在相 关市 场所 占的份 额 , 才 要 是 通 过 下游 经营 者 的行 为 实 现 的 , 不 要 求双 方 主观 上有 限 能 判断 经营者 是否 造成 了垄 断 。第二 , 从行 为主义 的角 度看 , 制 竞争 的愿 望 , 只是 客观上 起到 了限制竞 争 的效果 , 而横 向垄 产 品 的可替 代性 越高 , 相 关市 场 的竞争 越激 烈 , 这就 意 味着相 其他 竞争 者进 入相 关市 场的 障碍就 越少 ; 断协 议 的 经营 者订 立 协议 的 目的就 是排 斥 、限制 竞 争 , 具 有 关市场 的 门槛 越 低 , 那 么 , 经 营者 的垄 断行为 对竞 争 的影响 就越小 , 因为其造 成 的 致 的对外性 。

[考试]垄断法案例分析

[考试]垄断法案例分析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当事人简介: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

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

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

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

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

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

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

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国内知名生产厂商乙方:某国内知名权威零售商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为生产商,拥有生产、销售商品的权利;甲方权利:拥有对乙方进行价格控制、质量管理以及销售管控的权利;甲方义务:提供优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甲方履行方式:在协议期限内,及时提供商品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甲方违约责任:如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乙方身份:为零售商,拥有销售商品的权利;乙方权利:享有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保护的权利;乙方义务:在甲方的指导下销售商品;乙方履行方式:在协议期限内,卖出甲方提供的商品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乙方违约责任:如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垄断行为。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控制商品的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管控;乙方受甲方指导,在协议期限内销售甲方提供的商品。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并有法律效力。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双方均应尊重协议的约定并愿意以和平、友好、公平、互惠的态度共同履行协议。

其他:本协议为纵向垄断协议,但在合理限度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

除协议规定外,双方应当慎重处理协议涉及的机密信息和竞争策略。

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协议或重新谈判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题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题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餐厅A作为供货方与餐饮连锁企业B签订一份纵向垄断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如下:供货方:餐厅A地址:xxx省xxx市x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营业执照:×××餐饮连锁企业:B地址:xxx省xxx市x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营业执照:×××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如下:1. 供货方权利餐厅A享有向餐饮连锁企业B独家供货的权利,B不得从其他供应商进货或采购同类商品。

2. 供货方义务餐厅A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负责各项证照手续,如有违反相关法规或质量问题,应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供货方履行方式餐厅A应按照餐饮连锁企业B的订货量和质量要求及时供货,保证货物的充足性和质量稳定可靠。

4. 供货方期限协议期限为3年,自签订日起生效,到期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

5. 供货方违约责任如餐厅A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或有质量问题,应承担由此给餐饮连锁企业B所造成的损失,并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 餐饮连锁企业权利B享有选择其他供货商或取消供货关系的权利,但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餐厅A,且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 餐饮连锁企业义务B应按照协议约定数量和质量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方式及时结算欠款。

3. 餐饮连锁企业履行方式B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及时提出订货计划,提高需求预测准确性,减少库存。

4. 餐饮连锁企业期限协议期限为3年,自签订日起生效,到期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和竞争。

这种协议往往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纵向垄断协议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某国家的一家知名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与多家电子产品销售商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约定销售商只能销售该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同时,该企业还要求销售商按照指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限制销售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

这一协议导致了市场上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无法进入销售商渠道,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价格也随之上涨。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

由于销售商只能销售某一企业的产品,其他品牌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选择余地变小,无法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由于销售商被要求按照指定价格进行销售,而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竞争,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利益受损。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由于市场上缺乏竞争,企业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投入,以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无法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次,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度,促进产品价格的合理竞争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最后,加强对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需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加强监管和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纵向垄断协议甲方:XX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超市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背景:甲方为生产和销售某种商品的企业,乙方为销售该商品的零售商。

为了保证产品销售稳定和优质服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如下纵向垄断协议。

一、双方基本信息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议有效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协议对象:甲方和乙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及权利甲方是具有生产和销售某种商品的企业,具备独家生产制造资格和销售权利。

甲方有权对商品销售策略和价格设定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并具有制定销售政策和条款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及履行方式甲方承诺保障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根据乙方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改进。

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产品更新、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确保乙方能够稳定、合法地销售甲方商品。

甲方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尊重乙方的独立经营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涉乙方业务运营和借助协议进行价格垄断或排斥竞争。

(三)乙方身份及权利乙方是销售甲方商品的经销商,享有经验积累和客户资源。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进行产品的订购和定价,并在合理的情况下享有获取甲方奖励的机会。

(四)乙方义务及履行方式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和条款,并积极参与甲方的产品推广和售后服务。

乙方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尊重甲方的商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滥用。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销售和市场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调整销售策略和政策。

(五)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如需续签或变更,双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乙方受到损失或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名誉修复等。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甲方:某家电厂乙方:某电器零售商基本信息: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就甲方生产的某品牌家电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签订的纵向垄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所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公平、和谐、长期的合作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及权利:1.1 甲方是某知名家电品牌的生产厂商,拥有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1.2 甲方有权于全国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及经营能力的零售商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销商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予以授权;经考核未合格者予以取消或终止授权。

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的产品价格及销售范围进行管理。

1.5 甲方保留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销售状况及其它事项进行查核的权利,并可以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2. 乙方身份及权利:2.1 乙方是甲方指定的某品牌家电销售服务商。

2.2 乙方享有甲方指定销售地区的独家经销权。

2.3 乙方有权在后台客服上对相关产品进行商品展示及运营。

2.4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销售政策及产品宣传资料。

2.5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品牌形象要求,维护甲方品牌声誉,并确保在其拥有的区域内专柜陈列和展示甲方产品。

3. 双方的义务:3.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保证质量。

3.2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说明及销售促销,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法、良好的售后服务。

3.3 甲方及乙方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开展产品推广、市场营销活动,并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4. 履行方式:4.1 甲方通过签署本协议授权乙方在其指定地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销售政策、产品宣传资料等支持。

4.2 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获得在其指定地区销售甲方生产的产品的独家经销权,并遵守甲方的品牌形象要求、产品等相关管理规定。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公司与其供应商或者客户之间的协议,该协议限制了与该公司竞争对手的交易。

这种协议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可能会使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以下是一些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的分析。

1. 全国复制公司诉保险公司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全国复制公司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全国复制公司购买来自保险公司的保险,否则就不能保留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

全国复制公司声称这是一种垄断行为,因为这使得他们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服务。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2. 安静电话诉AT&T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安静电话与AT&T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AT&T向安静电话提供更好的长途服务,但是只有如果安静电话不使用其他通信公司的服务。

安静电话声称这种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其使用其他公司的服务。

法院裁定AT&T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3. Oracle诉Salesforce案这个案例涉及到Oracle和Salesforce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Salesforce使用Oracle的Java技术来开发其应用程序。

Oracle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排斥了其他技术提供商的竞争。

Salesforce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获取Java技术将使其更具竞争力。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4. 纳斯达克诉纽交所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纳斯达克在其交易平台上列出纽交所的产品,但是只要纳斯达克同意不再提供其他交易平台上涉及这些产品的服务。

纳斯达克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客户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

纽交所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该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垂直协议。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尽管有些公司声称这些协议是必要的,以提高其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但是这种协议应该被审慎对待,并需要进行法律监管,以确保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

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分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分析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1 甲方身份: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1.2 乙方身份:乙方是一家制造商,可以提供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服务。

1.3 甲方权利: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咨询、法律文件起草、谈判代表等服务,并且拥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的权利。

1.4 乙方权利: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服务,并且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1.5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合同中约定的事项都得以顺利完成。

1.6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费用,并且在合同期限内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服务。

1.7 履行方式: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且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其义务。

1.8 合同期限:本协议的期限为_____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1.9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2.1 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2 如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力包括:为乙方提供咨询、法律文件起草、谈判代表等服务。

3.2 乙方的权力包括:享有甲方提供的服务,并且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3.3 甲方的义务包括:为乙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合同中约定的事项都得以顺利完成。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费用,并且在合同期限内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服务。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篇一:纵向垄断案例】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

2014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江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一、五粮液、茅台案•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三、纵向垄断协议分析的基本框架•四、奶粉案的反垄断分析•五、反垄断诉讼:强生案评析一、茅台、五粮液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茅台:2.47亿元————————————五粮液:罚款2.02亿元一是排除了同一品牌内各个经销商之间的竞争。

通过限定转售白酒的最低价格实施品牌内部限制,制定实施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督考核和惩罚措施,排除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了经济运行效率。

二是限制了白酒行业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

价格垄断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已经有其他白酒品牌开始对经销商进行类似限制和处罚,进一步扩大了对竞争的限制和损害。

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设定最低限价,排除了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的机会。

特别是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选择。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1、纵向协议的界定:•纵向协议是两个或多个企业订立的,如果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纯粹的消费者,则不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纵向协议•订立协议的各企业,位于生产、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即处于纵向关系•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购买、销售、转售产品的条件,而不是关于生产、研发的协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购买、销售、转售问题,代理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符合被代理人利益•2、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的基本差异•品牌间竞争v.s品牌内竞争•品牌之间的竞争不太充分之时,才强调必须维持品牌内部的竞争•对大部分纵向限制来说,只有在供应商或购买商环节,或者两个环节都出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时,才会引起竞争问题•竞争消除的程度v.s市场量加强的程度•协调效果v.s排斥效果纵向固定价格•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最高限价(Price Ceilings)——Maximum RPM•最低限价(Price Floors)——Minimum RPM 纵向非价格限制•单一品牌限制(不得竞争限制、数量强制义务)•限制性销售(地域限制、消费者群体限制):排他性销售、供应•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RPM最早是由零售商发起的。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纵向垄断协议简况:该协议由一家制造商和一家经销商签署。

制造商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经销商是该制造商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

协议涉及许多方面,包括定价、销售、订单处理、产品保修和返还政策等。

第一章:协议基本信息制造商:xxx公司经销商:xxx公司签署日期:xxxx年xx 月xx日第二章:各方身份制造商是指位于xxx地区的xxx公司,其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并已在中国地区设立了代理商。

经销商是指位于xxx地区的xxx公司,其作为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销售和宣传,确保产品能够在中国市场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制造商的权利和义务:- 向经销商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 向经销商提供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经销商出售产品,并遵守该价格结束合作期间内的周期。

- 帮助经销商进行市场调研,并提供市场营销方案和推广支持。

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商,有权以制造商的名义进口、销售和推广其产品。

- 帮助制造商与中国本地客户建立联系,并协助组织销售和售后服务。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遵守该价格结束合作期间内的周期。

- 通过市场营销和宣传努力推广制造商的产品,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章:履行方式本协议基于公平、公正和相互理解的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制造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供产品和支持服务,向经销商销售产品并协助其在中国市场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

经销商应按照制造商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期限和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如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且经过妥善的协商后,一方仍未能履行,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遵守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协议,并保证所有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关的所有事项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有关于横向纵向利益关系的例子亲,您好,这是纵向的例子:1. 冰醋酸原料药案案情: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查明三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企业作出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83万元,三家企业及时将冰醋酸原料药价格恢复至竞争状态。

影响:本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及原料药领域的第一大罚单,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哈大齐地区天然气纵向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限定压缩天然气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共处其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合计8406万元。

接受处罚后,两家涉案公司及时整改,保障了该地区天然气供应。

影响: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哈尔滨、大庆和齐齐哈尔地区天然气市场的竞争价格,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有力保护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天津港口岸地区堆场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天津市港口岸地区多家堆场经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固定收费标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罚款总额超过4510万元。

此案查处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主动作为,通过外围取证、突袭调查等方式,不断抽丝剥茧,取得关键证据并形成有效证据链。

横向思维个例1.游客有时会从帕台农神庙的古老立柱上砍下一些碎片,雅典当局对此非常关心,虽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这些游客仍旧把它作为纪念品带走。

当局如何才能阻止这一行动呢?2.在美国的个城市里,地铁里的灯泡经常被偷。

窃贼常常扩下灯泡,这会导致安全问题。

接手此事的工程师不能改变灯泡的位置,也没多少预算供他使用,但他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横向解决方案,是什么方案呢?3.在个小镇里有四家鞋店,它们销售同样型号、同一系列的鞋子,然而其中家鞋店丢失的鞋子是其他三家平均每家的3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4.加利福尼亚州的阿尔托斯市政附被森林大火所困扰,他们想清除城镇周围山坡上的灌木丛,但如果用螺旋桨飞机米操作,反而极易引起火花,导致火灾,他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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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最高转售价格和推荐转售价格,那么应当适用 “合理原则”,具体考察此类价格规定到底会对竞争产生什么影响。如果该约定已经在实质上成为一种销售商转售时的固定价格,则该约定涉嫌垄断行为。
2.该国际啤酒公司要求经销商不得寻求在“区域”之外发展任何“产品”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销站。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区域”以外出售“产品”,这个条款对经销商进行了地域限制。此类协议可能会削弱品牌内的竞争并造成市场的分割,后者尤其容易造成价格歧视,同时有可能促成供应商之间或者分销商之间达成横向联合。但另一方面,这种措施对于供应商来说,尤其是那些市场份额较小的或者刚进人市场的供应商,可以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节约成本,促进产品的销售,从而有利于整体的行业竞争。那么对于此类限制行为,欧盟竞争法规定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至少要达到30%,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才会启动调查程序。
5.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的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二级经销商,该条款说明供应商要求自己选择合格的经销商,即建立一个选择性的销售网络;根据一些具体的标准,如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或者营业场所必备的技术条件或者设备要求,供应商精心挑选分销商,其目的是通过这种选择,供应商可以保障一些品牌产品或者比较复杂的有技术要求的商品在网络中得到很好的销售,消费者也可以得到较好的售后服务。但是,选择性销售有可能产生破坏竞争的作用,尤其是限制品牌内的竞争,因为这毕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销售网络,所以会减弱销售商之间的竞争。在实践中,欧美竞争机构同样要衡量选择性销售给供应商层面和销售商层面的竞争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尤其是只有在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较大时(欧盟竞争法将市场份额的门槛设置为至少30%),才会产生市场封锁的局面。
某国际啤酒有限公司纵向限制协议案
某国际啤酒公司在上海市场上销售啤酒时,同其经销商签订了包含限制竞争条款的协议:(1)要求经销商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2)经销商不得寻求在指定的“区域”之外发展任何该品牌啤酒的客户、建立分支机构或设立经销站,未经该公司的批准,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出售该品牌啤酒;(3)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4)除非该公司另行同意,经销商每次订购该品牌啤酒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标准集装箱,或者至少一辆标准运输车辆;(5)未经该公司的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二级经销商。据查,该品牌啤酒在当地市场仅占10%左右的市场份额。
鉴于前面的个人观点,即使 “统一价格政策”是那一种情况,在本案中,该协议都不应认定为垄断协议。

3.未经该国际啤酒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经销任何其他品牌的啤酒, 这个条款被称为“禁止竞业条款”,其目的是竞争品牌的销售,不利于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但是“禁止竞业”也可以帮助供应商树立自己的品牌以吸引顾客,同时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同上所述,欧盟竞争法规定,供应商的市场份额至少要达到30%,“禁止竞业”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
4.规定最低订购数量,除非该国际啤酒公司另行同意,经销商每次订购“产品”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标准集装箱的啤酒,或者至少一辆标准运输车辆的啤酒,这一条款对经销商购买产品的数量进行下限规定。最低数量规定限制了经销商的选择权,特别是不利于小经销商进入供应商的分销体系,但是对于供应商来说,最低数量的购买有助于减少生产和销售成本,增加同业竞争。根据欧美竞争执法的实践,只有具有市场优势的供应商对分销商做出此类规定时,才可能限制竞争。
结论
由此可见,在纵向协议中,除了固定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以外,对于其他的纵向限制措施,都应当具体审查其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只有对竞争的限制大于促进作用,那么该项协议内容才是违法的。根据欧美反垄断法的实践,只有在供应商具有较大市场份额时,才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除了应当具体认定该国际啤酒公司所实施的“统一价格政策”到底是否违法的以外,其他的条款内容,考虑到它在当地市场份额仅l0%左右,不会构成对竞争的损害。
1.该国际啤酒公司与经销商约定,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该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这里有关“统一价格政策”的措辞比较含糊,其中包含多种情况,而对于不同的情况,会对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也将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统一价格政策”的结果是供应商向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或者是规定最低转售价格,则该约定涉嫌垄断行为。
评析
本案的核心内容涉及纵向协议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该国际啤酒公司同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来看,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纵向限制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1)纵向转售价格约束; “统一价格政策”
(2)供应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限制;
(3) 禁止竞业条款;
(4)强制最低购买数量;
(5)建立选择性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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