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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合理原则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也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和类型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进行的价格垄断性协议。

一般来说,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垄断性定价、垄断性交易条件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生产商通常会通过价格维护、售价限制、区域保护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垄断市场。

根据协议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可以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分为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垄断性定价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产品价格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和统一销售价格等内容。

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是指生产商与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关于交易条件的协议,通常包括最低销售量、排他性供应和垄断性交易条件等内容。

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区域保护、排他性销售和价格歧视等内容。

首先是垄断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生产商和渠道商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定价协议、垄断性交易条件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判定垄断性协议的性质和影响,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何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等问题都是法律界面临的难题。

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制定合理的处罚措施等都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是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要求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往往意味着某些企业滥用市场权力,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推荐“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

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

供应商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

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

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论纵向垄断协议的宽大政策适用

论纵向垄断协议的宽大政策适用

作者: 齐世山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物价
页码: 33-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1期
主题词: 纵向垄断协议 宽大政策
摘要: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

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下称宽大制度)。

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提高执法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宽大制度的意义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具有高度隐秘性,且经营者之间相对稳定,如果相关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将极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并展开调查的难度。

因此,执法机构认为,对于愿意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执法机构相应地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助于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执法机构也认为,给予经营者宽大的额度应当与经营者协助执法机构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贡献程度相匹配。

第三条指南的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垄断协议均指横向垄断协议。

第四条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也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优质】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实用word (6页)

【优质】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实用word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一、问题的源起201X 年8 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 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日本精工等4 家轴承企业在汽车行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调查结果,最终认定其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对其罚款12.35 亿元人民币。

这并不是我国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首个案例,早在201X年2 月国家发改委就对茅台与五粮液集团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其下游经销商限定最低零售价格的行为处以两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数额高达4.49 亿元人民币。

从近年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频频出击、打击范围愈来愈广、罚款数额一再攀高的趋势中,可以窥探出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开始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问题予以重视。

二、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迫切性企业利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施垄断行为的手段是通过达成操控下游企业或经销商价格的协议,直接造成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失,获取价格上的垄断利益。

各国法律之所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并施以严格的制裁措施,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产生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了消费者利益。

(一)产生市场进入壁垒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般是以限定最低价格的方式进行,限定最低价格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价格被限定的过程也是资本集中的过程,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将在相关市场形成一个强大的市场进入壁垒,将对壁垒以外的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造成很大进入阻碍,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潜在竞争问题。

在判断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不仅要分析相关市场上的现实竞争状况,还要考虑潜在竞争可能性。

如果潜在的竞争者通过设备更新或者技术改造等正常经营手段,能够轻易地进入特定的相关市场,则市场中现存企业就不太可能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或者限制销售价格的下限,从而影响市场价格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各国立法机构和相关法律界人士一直在探讨和研究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从法律背景、立法依据、法律适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背景主要是由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构成。

在中国,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进行捆绑销售等行为。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并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打击和处罚。

在欧盟,竞争法则通过禁止限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背景也是反垄断法和竞争法。

三、法律适用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针对协议的内容、达成方式、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要分析协议中对于价格的限制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的范畴,比如通过定价协议、最低销售价格协议等方式限制市场价格。

要分析协议的达成方式,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的协议内容。

要分析协议的市场影响,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了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法律适用。

四、法律风险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指认违反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将面临严厉的执法和处罚。

在中国,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同时也会对企业的商誉和市场地位造成负面影响。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也非常严厉,除了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强制解散、个人刑事责任等风险。

在欧盟,也会对违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处罚和巨额罚款。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应充分重视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规定,杜绝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以避免法律风险。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限制分销商或零售商对产品的价格降低。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很多国家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管。

本文将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1.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在很多国家,反垄断法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监管。

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一些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争议。

如果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是合理的市场行为,而没有对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不正当竞争,那么这种协议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是一个法律问题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3. 法律责任和制裁在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通常会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

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法律与监管机构通常会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制裁,甚至可能采取刑事制裁。

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而言,法律责任和制裁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四、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参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参与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将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甚至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反垄断法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避免参与不合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降低法律风险。

五、结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复杂问题。

在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监管,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避免参与不合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与监管机构也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反垄断法关注消费者权益,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法律适用原则:反垄断法在适用过程中,遵循法律优先、程序公正、权利义务平衡等原则。

4. 预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反垄断法既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国内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 国外垄断行为:对于跨国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四、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生产、限制销售、提高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价格歧视、限制竞争的购买、限制竞争的销售等行为。

3. 经营者集中(1)禁止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限制;(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手段进行经营者集中。

4.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1)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2)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禁止经营等。

五、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督1. 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反垄断委员会。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然而,某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限制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加强反垄断法规制。

本文将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点纵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处于生产、销售、经销等不同环节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类协议通常发生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涉及价格、销售、生产等方面的合作。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等。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消费者利益:纵向垄断协议往往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

2. 限制市场竞争: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间的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3. 降低市场效率: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降低市场效率。

四、反垄断法规制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制约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1.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各类纵向垄断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2. 强化执法力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处罚。

3. 提供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实践与挑战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不断完善中,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处罚力度。

2. 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才能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规制。

3. 企业合规意识的提高:企业应加强合规意识,自觉遵守反垄断法规制,避免签订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中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形成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将纵向垄断协议作为规制对象。

本文旨在分析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

若经营者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将承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纵向垄断协议时,有权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这是对经营者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直接制裁措施,旨在消除垄断协议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3. 处以罚款对于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罚款的目的是对经营者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惩罚,同时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

4. 恢复市场竞争状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纵向垄断协议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

这包括要求经营者取消限制竞争的协议、降低价格、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

恢复市场竞争状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5. 民事责任纵向垄断协议的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行政责任除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责任。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案例:案例:某市一家大型超市与多家供应商签订纵向垄断协议,规定供应商必须以固定价格向超市供应商品。

此举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偏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针对垄断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垄断参与者施加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几个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1. 微软案:1998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改变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接受监管和限制。

在与微软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同意开放其操作系统的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减少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减轻了微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谷歌案:2017年,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其市场地位的
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要求谷歌支付22.3亿
欧元的罚款,并改变其商业行为。

然而,欧盟法院判决认为谷歌在其竞争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欧洲竞争对手的展示空间等举措,使得用户能更方便地选择竞争对手,因此该案例中的宽大制度适用于谷歌。

3. 卡特尔案: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如中国、欧洲等,对于存在的卡特尔垄断行为,如果卡特尔企业能够主动向当地反垄断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提供其他有益于案件调查的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的特点,即对于垄断
参与者改正错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促进竞争等积极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纵向垄断协议书范本

纵向垄断协议书范本

纵向垄断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分销商)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____(产品/服务)生产/供应的企业,乙方是一家在____(地区)具有销售网络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作为甲方在指定区域内的分销商,达成以下纵向垄断协议:第一条定义1.1 “产品”指甲方生产或供应的____(具体产品名称)。

1.2 “指定区域”指地理范围为____(具体描述)。

1.3 “垄断权”指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

第二条垄断权授予2.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对产品进行独家销售的垄断权。

2.2 乙方接受甲方授予的垄断权,并承诺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

第三条销售目标3.1 乙方应努力达到双方商定的销售目标,具体目标为____(具体数额或比例)。

第四条价格政策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的批发价格,具体价格为____(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4.2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最低零售价格政策,不得低于该价格销售产品。

第五条订单与交付5.1 乙方应提前____(具体时间)向甲方提交订单。

5.2 甲方应在收到订单后____(具体时间)内交付产品。

第六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6.1 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6.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乙方未达到销售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完成销售额的____%。

7.2 如乙方违反最低零售价格政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垄断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纵向垄断协议书

纵向垄断协议书

纵向垄断协议书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分销商):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服务的供应商,乙方为该产品/服务的分销商,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对甲方产品/服务的分销事宜,达成如下纵向垄断协议:第一条定义1.1 纵向垄断协议:指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就产品/服务的价格、销售区域、销售对象、销售条件等达成的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1.2 产品/服务:指甲方提供给乙方分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特定区域: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分销甲方产品/服务的地理范围。

第二条协议目的2.1 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在特定区域内的分销活动,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销售区域3.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特定区域内对甲方的产品/服务进行分销。

3.2 特定区域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定区域外销售甲方的产品/服务。

第四条价格管理4.1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价格体系销售产品/服务。

4.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体系,并应及时通知乙方。

4.3 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产品/服务的销售价格。

第五条销售条件5.1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方式、促销活动、售后服务等。

第85讲_实施机制2垄断协议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其他协同行为对行业协会组织的规制责任和宽恕

第85讲_实施机制2垄断协议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其他协同行为对行业协会组织的规制责任和宽恕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二)反垄断行政执法(2023重大修订)3.反垄断调查程序(1)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3)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4.经营者承诺(2023修订)经营者承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一种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情形:(2023新增)(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

【提示】此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的。

【提示】价格、数量、分割市场。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

(2023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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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可适用宽大政策-
; 今年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白酒、奶粉行业的纵向价格垄断问题相继开出巨额罚单,围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各种讨论逐渐升温。

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有观点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反垄断宽大政策的运用被扩大化了,按照立法本意,宽大政策应当限于横向垄断协议,不应包括纵向垄断协议。

; 本文认为,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 纵向垄断协议与宽大政策的概述
; 纵向垄断协议又被称为纵向限制,是指生产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对经销商的转售行为实施非法限制。

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最大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

横向垄断协议是处于同一市场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则是具有上下游市场关系的经营者(特别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 纵向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是纵向价格限制,国外常被称为
转售价格维持,二是纵向非价格限制。

两类又都可以细分为许多具体的表现形态。

从国外的执法情况和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对纵向非价格限制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

因此,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就是转售价格维持,包括直接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转售最低价格两种形式。

; 宽大政策,也称宽免政策或者宽恕政策,是当前各国普遍实施的反垄断政策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向其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 宽大制度是博弈论的具体运用。

是指当潜在违法者的数量为两个以上时,通过激励与惩罚并举的政策措施,促使违法者陷入囚徒困境,进而破坏违法行为的稳定性,促使部分经营者主动自首。

; 反竞争行为在市场中的表现林林总总,但归根到底,无非是滥用与合谋两种基本形态。

滥用行为往往是由一个企业单独实施的,因此在美国也被称为单一企业行为,这在根本上排除了适用宽大政策的可能性。

合谋行为,也就是垄断协议行为,潜在违法者为复数,符合宽大政策的理论前提。

; 近年来,由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垄断协议逐渐转入隐蔽状
态。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最大的挑战在于找到线索和获取证据。

根据美国学者Connor的实证分析结论,在1980年以前美国反垄断执法对卡特尔的成功发现率只有10%至20%。

因此,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颁布宽大政策,以鼓励违法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坦白寻求帮助。

之后,欧盟、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纷纷确立了本国的宽大政策。

但具体的标准不尽一致。

; 转售价格维持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垄断行为,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台湾地区,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生厂商的单方违法行为,只处罚生产商。

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和欧盟,将其视为垄断协议,不仅处罚生产商,也处罚经销商。

如果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一种合谋型垄断行为,不仅惩罚生产商,还惩罚经销商,则生产商和经销商由于利益相对一致,倾向于形成攻守同盟,共同应对反垄断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宽大政策,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可以有效分化经营者,促进案件调查工作。

; 域外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立场
; 总体上看,各国反垄断宽大政策都针对核心卡特尔行为。

但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也适用宽大政策,各国的态度并不一致。

主要有三种情况:
; 一是将纵向垄断协议视为单方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宽大制度的适用。

如前所述,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博弈论,基本前提是多方参与主体存在。

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转售价格维持被视为单方行为,从而排除了实施宽大政策的可能性。

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不公平的交易方法,而非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即垄断协议)。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则将纵向价格限制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规定,而非联合行为(即垄断协议)。

概而言之,日本和台湾地区都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生产商的单方违法行为,与经销商无关。

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宽大政策的适用。

; 二是将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合谋行为,但明确其不适用宽大政策。

欧盟2006年出台《在卡特尔案件中免除和减轻罚款的委员会通知》,将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卡特尔案件中。

该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卡特尔是指两个或者多个相互竞争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的方式,彼此协调竞争行为,以达到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目的。

简言之,卡特尔仅指横向核心垄断协议行为。

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洲竞争网络,2012年修订并向各成员国推荐的《宽大制度模本》再次强调, 核心卡特尔以外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一般来说并不难发现,因此无需给予违法者以宽大待遇。

另外,如果给予其宽大待遇很可能又演变为一种变相的申报审查制度。

; 三是规定纵向垄断协议适用宽大政策。

目前在欧洲,英国、芬兰、波兰、罗马尼亚、瑞典等五国的宽大政策仍适用于纵向领域。

其中,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2012年刚刚修改了《关于确定适当罚款的指南》。

该指南明确指出, 在卡特尔行为案件中,对于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的经营者,可以给予罚款减免的宽大待遇。

本指南所称卡特尔行为是指违反欧盟条约第101条和英国《竞争法》第一章的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包括转售价格维持)、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和划分市场等。

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扩大解释卡特尔行为,将转售价格维持也涵盖在了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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