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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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罗马法》教学大纲

《罗马法》教学大纲

罗马法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802Z10课程名称:罗马法/roman law课程类别:专业教育课程学时/学分:32/2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刑法、外国法制史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1.查士丁尼(古罗马).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0年;2.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3.周楠主编.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4.亨利·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5.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罗马法是指罗马帝国时期,从罗马城建立(一般指公元前753年)到公元1453年君士坦丁堡失陷东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律总称。

早期的罗马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的民族习惯传统和社会流行的各种惯例。

约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法律,它在私有制度、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和刑法、诉讼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对贵族的滥用权利亦作了一定的限制。

这部法律刻在十二块铜牌上,所以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因而被视为欧洲法学的渊源。

此后,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阐述、历代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决议等,罗马法的体系逐步完备,内容逐渐充实。

到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机构,整理和编纂罗马历代法规和法学,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死后又增《新律》。

到12世纪,这4部法律汇编合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标志着罗马法进入最发达的阶段。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它的演变 过程。 奴隶制国家建国到共和初期,罗马法律处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时期,罗马实行习惯法,其规范是很含糊的,法律和古老的民族习惯没有明显区分。 贵族是罗马政治的决定因素,掌握立法和司法权利的贵族任意解释和运用习惯法为其 谋利益,或者说法律只是贵族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习惯。随着 平民在城邦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法律再不能按照古老的习惯 由贵族垄断,靠记忆来维持,制定成文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 铜表法》是罗马走向成文法时代的标志。 据说,古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两年,考察梭伦立法 、雅典政制及其它城邦的立法情况,由此可见古希腊文化之影响,但古罗马跳出了古 希腊小城邦的狭隘范围,创造性地发展了它,并使之提高到成文法典的高度。铜表法 的形成,是平民同寡头贵族斗争的产物。虽然铜表法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但它为 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外征服到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律处在由市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阶段。市民法是 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市民法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 及其它一些习惯法规范。市民法的内容一般较原始,范围狭窄,重形式,公法的内容 居多,没有完整的体系。市民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区何在,均受 到法律保护,而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即 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市民法与 社会生活需要的不适应性,但罗马统治者却不愿意改变市民法,因为奴隶主统治阶级 认为一国一民族的法应该是永恒的。这样,市民法作为罗马法中最古老的部分,在经 历了漫长的岁月和演变之后,仍然被列入帝国时期的立法中。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知识拓展:罗马法及其影响

知识拓展: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及其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这么写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伴随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也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

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不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内容之丰富,法理之精深,实在是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的。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罗马说堪称是世界法律体系发展的蓝本。

根据罗马法而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同时传承了罗马法但是还是在各自的基础之上而发展和建立的,罗马法的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

针对罗马法的适用问题,我个人觉得这个是值得一提的,罗马法在适用法律时并不完全拘泥于固有的确定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直接面向现实生活,不断地创设新的规则。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针对法官造法这一现象,现在的英美法系却继续保留了下来,就其效力而言,大法官所发出的谕令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超过了法律。

提纲-物法

提纲-物法

第三篇物权法罗马法注重实际,建立了完备的私法制度,对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有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相对来说理论上的概括则薄弱一些,可以说法学仍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所以,在物法上,物与物权并不分开……这种情况,到近代的《法国民法典》仍无实质改变。

直到《德国民法典》,才把物作为权利客体移到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和继承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定。

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念一、物的含义罗马法中的物的概念有二说:一为泛物说,认为物是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都称为物,外延十分宽泛,简言之,罗马人将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统通视为物,其内涵比现代民法中物的概念要广泛得多。

另一种为金钱说,认为物指的是凡是经济价值并可用金钱衡定的事物,它包括权利、利益及权利之客体罗马物权法中关于物的概念出现两个定义,这就出现了部分重叠内涵和概括不够准确的瑕疵。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析之(一)广义的物的概念罗马私法将客体和客体上设定的权利及利益均称为物,同样,罗马人将奴隶视为物,因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亦属物和物权的范畴。

(二)罗马法中“物”和现代民法上“物”的区别现代民法将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种,前者基于财产,后者基于行为;物权的标的物是资产和财富,而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换言之,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专指财产而言,物法即为财产法,而不包括债权;而罗马法将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物的容涵之中,把物权和债权统通纳入物权。

(三)在罗马法中的物和权利两个概念的发育瑕疵罗马法中物的概念过于宽泛的原因是:第一,古代罗马,权利这一术语尚不发达,极易将权利以及权利所指的客体混为一谈。

不论有体、无体,对世对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金钱作为评价的标准的,都可称之为物。

从这一点看,罗马法和的概念又具有狭义性。

因为那些除自由人外的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如阳光等,尽管它们能满足人伙的某种需要,但终究不能直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所以不能算作“物”,有些权利,如家父权也同样不算物。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司法实践的挑战: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和 效率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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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为何人们对你顶礼膜拜提到罗马,我们首先会想到的除了<圣经>就是罗马法了.罗马法它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紧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者几乎为当时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这个古老而又独特的法律究竟就有什么样的神秘魅力,使人们对你顶礼膜拜至今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我们要从罗马法的构成.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

更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大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法的产生离不开孕育它的泥土,统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由统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有力工具。

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糊口状况。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海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从二分法到七分法都有。

通过阅读材料,我觉得把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以下四个时期是比较合理的. 一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宗教和道德方面的习惯法,对法律的解释垄断在僧侣手中,私法还没有发展起来,尚不具备成文化形式的法典。

二是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趋势。

除继承存在习惯法外,还泛起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续和监护、所有权和据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

罗马正视民法的传统在此时开始逐渐形成,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的流动在当时赢得了高度的敬仰。

另外各种大会的立法及主座谕令也成为该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三是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这一时期号称罗马法的“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

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 有 体物” 与“ 无 体物 ” , 而 无体物 中甚 至包 括 了权利 本身 。 盖尤 斯 来 自于 德 国的潘德 克 顿法 学 。 德 国人 于思辨 , 德 国法学 家更是
二、 再 访 罗马 法上物 之制 度
( 一) 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 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债
权属 于无体 物

罗马 法 以“ 物” 为 基础 、 以所有 权为 核心构 造 了财产 法体 系 ,
物 法在 罗马法 中处 于极其重 要 的地 位 , 若 以现代 民法制 度 的眼光 并 不代表其 要严 格区分 债权 和物权 , 更不代表 其要 以抽象 的权利 看, 罗 马法 的物 法不 仅包 括物权 法 , 还包 括债 权法 、 继 承法 等 , 可 观念 概括 、 总结 、 构 建财 产权体 系 , 而只 是从操 作层面 使用法 律程
见 古罗 马人 所指 之 “ 物” , 概念 是相 当 宽泛 的, 大不 同于现 代大 陆 序对 当事 人 的实 际利益 进行 反 映和 保护 的一种 手段 。在 罗 马法
法 系 民法 典 中所 指之 “ 物” 。按 照周木 丹 在 《 罗马 法》 原论 中所提 时期债 权是 依附于 物权存 在 的, 并不 能将 其视 为现今 大陆法 系民
了( p r o p r i e t a s 即 指所有 权 , 该名 词产 生于帝 国晚 期) 。基 于此 , 本 罗 马法在 诉讼 程序 上划 分 的“ 对物之 诉” ( a c t i o i n r e m) 与“ 对人 之 文将 分 为 : 再访 罗 马法上 物之 制度 、 现 行大 陆法 系二 元权利 结 构 诉” ( a c t i o i n p e r s o n a m) 也为 区分物 权与债 权提 供 了基本材 料及 基 面 临 的质 疑 和挑 战 以及罗 马法 上物 之制度 予 该 问题 的启示 三个 本思 路 。 在 1 1 - l 3 世纪, 欧洲 前期 注释法 学派 代表 正是将 对物 之

罗马法名词解释

罗马法名词解释

罗马法名词解释罗马法,又称为“朝罗法”或“大陆法”,是西欧地区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罗马法成为当代西方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石之一。

罗马法具有规范、系统化、科学化等特征,其中包括许多专有名词。

下面,我们将解释一些常见“罗马法名词”。

1. 法人(persona juridica)法人指的是一个组织或团体,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

在罗马法中,法人的地位和个人地位是等同的。

例如,公司、公共机构和基金会都是法人。

2. 物权(ius in re)物权是指对一个物体或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享有权的法律地位。

在罗马法中,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从他人要求保护自己对财产的权利。

3. 承诺(pactum)承诺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在罗马法中,承诺通常是双方同意的协议,可以承认某种义务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诺。

4. 纠纷(lis)纠纷是指因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引起的争议或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罗马法赋予受害者权利寻求对其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

5. 现金拨付(solutio pecuniaria)现金拨付是指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支付,这在罗马法中是一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例如,当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现金支付。

6. 债务人(debitor)债务人指承诺履行债务的一方,这种债务可以是货币或其他义务。

在罗马法中,债务人有义务履行承诺,否则将受到法律行为的制裁。

7. 无效的合同(inlicitus)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某些部分与法律规定相悖,因而被法律认定无效。

在罗马法中,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无法执行的,它们将被视为无效的。

8. 破产(insolvibilitas)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还清债务,在罗马法中,债务人如果无法偿还欠款,他将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

总之,罗马法在西方法系国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国际法律亦参考了罗马法的思想。

因此,深入了解罗马法名词对法律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罗马法为什么会成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最发达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为什么会成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最发达的法律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罗马法为什么会成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最发达的法律制度篇一: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整的法律制度,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体现在罗马法学家从四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划分为四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市民法与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2:罗马私法方面也存在详细的划分:(1)人法(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物法:【1】物和物权法【2】继承法【3】债权法(3)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序诉讼【3】特别诉讼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形成了罗马司法体系。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效仿法,德俩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

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的渊源。

4:罗马法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产生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世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的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

包括两种:(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①物质基础;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

它包括: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是 罗 三 个 氏族部 落 , 按地 域 原则把 罗马城 划分 为 四个 区域 , 并按财 产 老而 又笼统 的表 述 , 一种 只有 罗马市 民才 能拥 有 的权 利 。 马 d m n m” u 支配 , 制 , 控 管领 的多寡 将 罗马居 民分 为五个 等级 , 确定 了相应 的权利 义务 。 次 法 中的所 有权“o ii 一词 的本意 具有统 治, 这
在去 。
( ) 二 罗马 法中 的物
本一 致 。后 来所 有权 也用“rp t ” po ia 一词表 示 , es 具有 财产 权利 的 含义 , rp ts poi a 是罗 马法成 熟 时期 的术语 , e 比较 强调 的是 物的 归
改革标 志着 罗马奴 隶 制 国家的最 终形 成 , 罗马法 也随之 产生 。 的意思 。在此 引 申为完全 所有权 。Ma c im 一词 产生 于短 语 。 ni u p 罗马法 已有二 干七百 多年 的历史 , 初是一 个很小 的农村公 社的 m n c p r 用手 抓住)其 基本含义 是对某 物的取 得 , 由此 引申 最 a u a ee ( , 并
或者财 产) pcna 和 eui的含义 , 而且 还有着更 为广泛 的外延 , 它还涵 权 利 ;排他 性是指 所有 权人 有权 排 除他人 对于 其行 使权 利 的干 盖某些 在一定 的历史条件 下 尚未 或者难 以归私人权利 支配 的物 。 具体 的了解罗 马法关 于物的分类有 助于理 解 “ 的概念 和含义 , 物” 也有助 于辨别 各种不 同类 型 的物 相关 的法律 制度和法 律规范 。 涉, 并且 同一物上只 能存在 一个所 有权而 不能 并存 两个 或者两 个
有物 以外 的那 些物 , 而财产 的含义 同处于可有物 状态 的那些 物有 物权 。绝对权 性 是指所 有人 在法 律应 许 的范 围内可 以任 意处 分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作者:刘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和债权两分的权利架构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不但“物权法定”无法跟上新型物权持续快速增加的趋势,甚至连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也不能够穷尽现实中所有的财产权。

在民法领域,“言必称罗马”,事实上,罗马法上对“物”采用了极其宽泛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物权和债权的对立,为此,本文重新回顾往昔罗马法上物之制度,试图能够与物、债二元体系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研究碰撞出一些火花。

关键词罗马法物二元权利体系物权法定作者简介:刘媛媛,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一、导言现代公认的大陆法系财产权理论是由法国的波蒂埃和德国的萨维尼等学者奠定的、以物权和债权的分立、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分离为基础构造出的体系。

由于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民法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因此有激进的学说认为: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权利体系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前期注释法学派将罗马法的诉权体系置换过来的,事实上,尽管罗马法时期业已存在“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但这仅是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简单区分,罗马法并未区分物权和债权,甚至也未抽象概括出“物权”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了(proprietas即指所有权,该名词产生于帝国晚期)。

基于此,本文将分为: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二元权利结构面临的质疑和挑战以及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予该问题的启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

二、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一)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债权属于无体物罗马法以“物”为基础、以所有权为核心构造了财产法体系,物法在罗马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若以现代民法制度的眼光看,罗马法的物法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债权法、继承法等,可见古罗马人所指之“物”,概念是相当宽泛的,大不同于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所指之“物”。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二章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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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二节让渡
(2)短手让渡(traditio brevi manu),表现为让渡人允许受让人 继续保留后者以其他名义已持有(detentio)的、本归让渡人所有 的物品;
(3)长手让渡(traditio longa manu),表现为让渡人向受让人指 明位于远处的、转让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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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节要式买卖
要式买卖(mancipatio),在中译文里有时被音译为“曼兮巴蓄”, 是一种据以转让市民法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的 古老方式,表现为受让人(mancipio accipiens)在5名见证人和1 名司秤(libripens)面前手持作为价金(pretium)象征的铜块宣布 买卖标的物是他的,随后以该铜块击秤并将其交付给转让人 (mancipio dans)。
(2)“如果这样的混合是因意外事件发生的;或蒂丘斯未经你同 意就做了混合,人们不认为发生共有,因为每个物件继续在其个 性中,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并不成为共有的”,“但如果全部粮食 由你们中的一方保留,确实按各人粮食量的比例授予对物诉权, 而评定各人的粮食量在承审员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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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四节孳息的取得
(1)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孳息归母物(res fruttifere)所有主 所有,如果母物为共同所有物,由此产生的孳息应当在共有人 之间进行分配。
(2)母物的“善意占有人在获取孳息时享有与土地所有人一样 的权利”

罗马法所有权制度

罗马法所有权制度

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一、古罗马的“所有权”观念,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你知道吗,古罗马人的世界里,什么叫“权利”?他们的“所有权”就像是一个万能的通行证,简直是可以随便进出、随便用的那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要是你在古罗马买了一块土地,那可不仅仅是你自己住的地方哦,甚至连土地上的小草小石子,都可能归你所有。

想象一下,如果你家后院的每一片草叶都能随便卖掉,那得赚多少啊?这种“所有权”并不是随便谁都能随便拥有的,它得经过一定的手续,得走正规程序才行。

古罗马人的世界可不允许你随便想拥有什么就拥有什么,得有点门道。

二、1.在古罗马的所有权系统中,有一个词叫“dominium”,这个词可以理解为完全的所有权。

就是你说了算,谁也不敢抢。

这个权利可以自由地转移,不管是买卖、赠送,还是继承,反正只要合法,啥都能来。

就好像你把家里的老爷车给卖掉,卖给谁都行,没啥太多的限制。

可是,这个“dominium”也不是无限制的。

想要真正享有这个完全的所有权,得符合一些条件,得有个清清楚楚的交接过程,不能随便“转移”。

古罗马的法律系统说得特别清楚,卖东西就得有个明确的契约,不能光口头上说“我卖你”就算数,得写在纸上,得有证据,大家都得清楚知道这块土地是怎么从A转到B的,或者这辆车从谁的手上跑到你家车库的。

2.说到“所有权”,古罗马人讲究的可不仅仅是你手里拿着的东西,还得看你怎么用它。

你如果拿着一块土地,却把上面的一草一木都毁掉,哼哼,照样会有人来找你麻烦。

这就像你拥有一个巨大的花园,结果你天天在里头乱踩乱弄,光是看着就让人火大。

古罗马的法律是非常注重“使用”这个概念的,所有权并不是一种“放在一边就完事”的状态,你得好好“照顾”它。

你如果真要“毁掉”一件东西,那你就得负起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你拿着某个房产,结果那房子在你手里变得破旧不堪,别人来找你麻烦时,你也不能说“我就不管了”,这可不行。

3.对了,不止你手头的物品,连你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罗马法也有特别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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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参考J.2,1; D.1,8 )
1.1 总论
D.8,1,pr.
盖尤斯(Gaius)《:法学阶梯》第2 卷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一些物是神法物(res divini iuris) ,另一些物是人法物(res humani iuris)。

例如,神用物(res sacrae和安魂物(res religiosae)是神法物;城墙和城门是神护物(res san etae),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神法物。

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
法物通常是可有物,然而也可以是不可有物,如遗产在有遗产继承人之前不是可有物。

人法物或是公有物(res publicae),或是私有物(res privatae)。

公有物被视为市有物(res universitatis) ,因而被认为是不可有的物;私有物是属于个人之物。

D.1,8,1,1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卷除此以外,有些物是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另一些物
是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 。

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它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

遗产中包含有体物无关紧要,因为虽然由土地产生的孳息是有体物,根据一些债应给付的物一般也是有体物,如土地、奴隶、金钱,然而继承权、用益权及债权本身却是无体物。

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

马尔西安(Marcianus) :《法学阶梯》第 3 卷根据自然法,一些物为一切人共用,一些物为市有,另一些物不属于任何人,还有大部分物可因不同原因而为任何一个人私有。

优士丁尼(Justinianus)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与略式移转物
(res necma ncipi)的区分太古老,同样应予以废除。

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人同一类。

兰巴蒂和奥雷斯特代理执政,公元531年10月18 日于君士坦丁堡。

1.2 神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D.1,8,6,2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 卷神用物.安魂物及神护物皆非可有物。

D.6,1,23,1
保罗(Paulus):《论告示》第21卷圣地同安魂之地一样,我们不能将之作为我们的所有物而提起对物之诉。

1.3 人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共用物和公有物
D.1,8,2,1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卷的确,根据自然法(Jusnat uralis),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共用物。

D.43, 23, 1, 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71 卷后来裁判官(praetor) 借助于这些令状设法使阴沟被修整、清洗。

这有益于城市卫生和人们的健康, 因为就像现在一样, 如不修整阴沟,其污垢会污染空气、造成损害。

C.3, 34, 14, 1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然而,法律清楚地规定,晒干的麦子经过在晒场的处理具有特殊用途。

某人应禁止其邻居加高建筑物, 因为加高了建筑物, 风便不能将晒场上的麦秸从麦子中吹走。

由于在那个地方建造了建筑物, 阻挡了该地的风力, 而这个地方正好是需要风的晒场, 因此我命令任何人从事这样的建筑或以别的方式从事需要挡住晒场上的适当的、足够的风力的活动,使所有人的晒场变得无用并使麦子无法晒干,都是非法的。

兰巴
蒂和奥雷斯特执政,公元531年10月20 日于君士坦丁堡。

D.39, 3, 1, 2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53 卷但是,如果邻地所有人去掉某物,水自然地流人低地
是有害的,拉贝奥(Labeo)认为,人们不能提起排放雨水之诉,因为低地负有接受自然流水的役权,当然, 去掉某物, 水会流得更猛或汇集在一起,拉贝奥则承认人们可以提起排放雨水之诉。

D.39, 3, 1, 13 乌尔比安:《论告示》弟53 卷同样应知道,高地的所有人有权对低地的所有人提起
这一诉讼, 以便禁止他通过施工阻止自然流动之水流经其土地;低地的所有人也有权对高地的所有人提起这一诉讼,以便禁止他使水不按其通常的、自然的方式流动。

D.43, 8, 3, 1
杰尔苏(Celsus):《学说汇纂》第39卷大海如空气一样,为全人类所共用。

在海上建造的建筑物归建筑者所有;如果这种建筑有害于大海或海滨,则确实不应允许。

D.43, 8, 2, 8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68 卷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使用扩用令状(interdictumutile)
反对在海上建造建筑物的人,但若无人遭受损害,在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人应得到保护。

D.41, 1, 50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 6 卷虽然我们在公共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东西是我们的,但为使建筑合法需有裁判官的裁决。

如果某人建筑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则应坚决禁止。

因为我不怀疑他对此无提起市民法之诉的权利。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 6 卷阿里斯多说:在海上建筑之物为私有物,被大海淹没之物为公物。

D.50,16,96,pr.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25卷海滨(litus)是最大海浪所及的地方。

人们认为马尔库斯•吐流斯•西赛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当仲裁人(arbiter)时首先提出了这种主张。

D. 1 ,8,5,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 2 卷在海上捕鱼的人,可以在海滨建造可栖身的棚屋。

D. 1 ,8,6,pr.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 3 卷在该地(指海滨)建造房屋的人,于建筑物存在期间为该地的所有人;反之,在建筑物倒塌后,那个地方如同根据复境权恢复其原来的状态,如果他人在同一个地方建筑房屋,此地将为该他人所有。

D.43,8,3,pr .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39 卷我认为罗马人控制的海滨为罗马人所有。

D.41 ,1,14,pr.
内拉蒂(Neratius) :《论羊皮纸书》第 5 卷某人在海滨的建筑之物将归其所有。

海滨是公共的,不是国民(populus)的可有物(代sinpatrimonio),而是源于自然物,至今不属于任何人,其情况与鱼及猛兽一样,鱼和猛兽一旦被捕获,无疑将为捕获者所有。

D.1 ,8,3
佛罗伦汀(Florentinus ):《法学阶梯》第6卷同样,在海滨发现的宝石、石头及别的物,根据自然法立刻为我们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1 先占
(参考J.2,1,11—48;J.2,6—7;D.41)
D.41 ,2,1 ,1
保罗:《论告示》第54卷年青的内尔瓦说,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naturalis possessio)。

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

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

同样;在战争中获得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及珍珠,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

D.41 ,1 ,1 ,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 2 卷因此,在地上、海上及天空被猎获的所有动物,即野兽、鸟和鱼,为猎获者所有。

D.41,1,3,pr.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 卷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ratio naturalis) 归先占者所有。

D.41,1,3,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 卷关于野兽和鸟,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土地上猎获它们并不重要。

当然,如果某人想在他人土地上猎兽、捕鸟,土地所有人可以合法地禁他进入其土地。

敌人之物
D.41,1,51,1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2 卷在我们领土上的敌人之物(reshostiles) 并不变成公有物,而是归先占者所有。

D.49,14,31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4 卷柯莫杜斯(Commodus) 皇帝批复道,人质的财产就像俘虏的财产一样,应绝对地被收归国库(fiscus)。

D.48,13,15( 13) 莫德斯订(Modestinus) :《论刑罚》第2 卷盗窃从敌人那里缴获的战利品的人,以盗窃国家财产罪论处,并被判处交纳 4 倍于被盗物价值的罚金。

2.2 埋藏物的取得
D.41,1,31,pr.
特里弗宁(Tryphoninus) :《论争议》第7 卷如果他权人发现了一件埋藏物(thesaurus) ,须指出的是,就他为之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的人而言,如果他在别人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他只为那个人取得了部分埋藏物;如果他在其家父或主人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它便全部属于家父或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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