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问题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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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问题及其救济
发表时间:2019-03-07T11:20:49.3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作者:宋晓旭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法院执行是确定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威信力,提高法院公众信任程度得重要环节,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质意义。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以及对策做了探讨,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方面系统介绍权利实现的救济。
关键词:执行权;权利实现;救济;依法治国
一、执行权概述
(一)执行权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的给付内容,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通说认为,强制执行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狭义的强制执行一般仅指民事强制执行,主要是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往往以财产为主要的执行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也是主要发生在民事执行上。
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则是司法性的。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任何一种执行权都是不可忽略的。它们也并没有融合成一个所谓的有机体。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关乎民事执行的效率。
(二)执行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执行权是指国家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那么执行权有三方主体: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被执行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申请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享履行民事利益或者被赋予某种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执行机关就是法院;被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人。
在执行权的理论架构中,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三种关系: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机关之间的请求关系,属于公权救济;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强制关系,属于公权救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是私权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
另有学者认为,把执行实施权从地方法院分离出去,执行裁判权仍留在法院:执行机构脱离地方法院专司执行实施权,但不脱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局,地方逐级设立执行局、执行分局、执行支局。经费上整个执行系统独立,单独预决算,由上级执行局统一管理。执行人员垂直统一领导。执行中的裁判事项仍由法院办理。
二、法院执行权现状
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的自由,而不是用来压抑公民自由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要是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贼行使执行权的时候要做到居中裁判,对各方的权益维护不偏不倚。但现实中,执行权虽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也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避免“执行难”的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是协助者,而不是被执行人债务的担保者,以此不能把所有的执行难问题都推给法院。在实务中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集中在财产性的给付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执行人确实不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同时在生活中,他还会与其他主体开展经济交易活动,造成更多的主体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此不具体赘述;另一种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是却不愿履行,这是我们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对象所在。
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债权债务,以前总是停留在法律惩戒上,处罚可谓不是不重,然而法院执行难的状况却未得到明显的改观。人们认识到法院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他也是社会问题,实践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他是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治理的出路在于修复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断裂,并适度的抑制机会主义的过度泛滥,这需要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作,并合理分担惩罚与监控的权利与义务。
(二)执行依据问题
债权人欲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获得一种公文书,以明确其请求权存在及范围,并且适合于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据此方能实施强制执行。换言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成立与发生,仅能以执行依据的成立或者存在为前提要件,至于实体上请求权是否存在,在所不论。执行依据对于债权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执行请求权,另一方面则是执行依据所欲实现的实体请求权。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执行机关应当审查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任何异议。但关于执行依据的审查范围和方式则颇有争论,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抽象的执行请求权说,主张对债权人的执行请求只做形式审查,至于该债权人是否具备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该实体法权利与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内容、范围是否一致,均不影响执行请求权的成立以及执行程序的进行。
二是具体的执行请求权说,主张应当对债权人的执行请求作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在满足执行请求权的上述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只有确认债权人具备实体法上的权利,并且与执行依据中描述的权利内容、范围一致时,方能承认其执行请求权,并启动执行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
(一)概述
执行救济相关基本理论救济方法是执行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理论界的通说和大陆法系的典型立法, 执行救济方法可以分为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