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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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为摩托车载客司机,方某为吸毒人员,2009年1月至2月间,陈某受方某的委托,三次骑摩托车从云霄县到平和县去替方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方某每次将购买毒品所需的200元交给陈某,并将贩毒分子的联系电话给陈某,并说到平和县打贩毒分子那个电话,就会有人将毒品送到陈某手里。陈某按方某的指示到平和县替方某买回毒品,买回后,方某每次付给陈某60元作为费用。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后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陈某被云霄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5000元。另经查明,方某购买毒品系自己吸食,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起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对于该处理结果,很多人会觉得不解,陈某是受方某的委托去购买毒品,为什么方某不构成犯罪,陈某却构成犯罪?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陈某主观上明知道其代方某所购买的是毒品,客观上也购买到毒品,并且从平和县将毒品运回,使毒品在空间上发生了位移,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虽然陈某运输的毒品共计只有1克,但由于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刑法》对上述四种犯罪没作数量限制,只要实施了其中一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按照《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罪标准之一是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本案中,从查清的情况看,方某购买毒品只有1克,且是为了自己吸食,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柳耀山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
下几种情况:
其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
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
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
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其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其八,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