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办理业务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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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办理业务指引
一、总则概述
1.1 目的
为了保障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诉讼业务操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为集团下属子公司提供民事
诉讼法律服务。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引执行。
1.3 基本原则
集团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在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当遵守宪法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法务部员工应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1.4 接受案件
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法务案件原则上由各下属子公司独立办理,集团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予以协助。重大案件或特殊复杂案件需要集团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办理的,应当由集团董事长或法务部分管负责人批示后,集团法务部员工及集团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下属子公司负责协助办理。
1.5 秘密保守
集团法务部员工、法律顾问及下属公司法务科员工对在处理法务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二、法务管理组织
2.1法务工作管理组织的设立
集团总部设立法务部并聘请专职律师作为集团法律顾问,集团下属主要子公司设立法务科。
2.2法务工作的管理
下属子公司的法务工作主要由下属子公司法务科与集团法律顾问沟通办理,集团法务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协调法务科与集团法律顾问的沟通。
三、法务部的工作职责
3.1集团法务部的工作职责
3.11协助集团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3.12负责为集团下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13负责组织处理集团总部的诉讼、纠纷工作;
3.14参与处理下属单位的法律诉讼、仲裁、纠纷等;
3.15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的法律诉讼、纠纷等事务的处理结果进行备案;
3.16负责组织集团及下属单位的法律宣传等工作。
3.2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务科的工作职责
31.21协助公司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3.22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法律诉讼、仲裁、纠纷等,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及时反馈给集团法务部;
3.23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宣传等工作。
四、法务工作业务流程
4.1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务科负责签收法律文书。
4.2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务科签收法律文书后交由公司负责人审批经办人员,并将法务案件报集团法务部备案一份。
4.1按照案件处理流程进行运行。
4.1结案归档。
五、委托程序
5.1 接待当事人
集团法务部或下属子公司法务科在接待当事人时当作好会谈记录,记录内容侧重于当事人的案情表述、案件结果预期要求等。
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等,上述费用的承担由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5.2 收案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审查
承办人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可要求其进行变更。
(二)时效审查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一为特别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
期间为1年的四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二为最长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137条规定的20年的长期时效。三为法律对诉讼时效特别规定的,当依其规定。
承办人员还要审查诉讼时效有无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出现。
承办人员发现案件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当终止案件的处理。承办人员承接案件后应当注意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应当遵守的时效期间,切忌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致使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超过时效,导致公司不应有的损失。
(三)管辖审查
承办人员应当对公司委托的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就受理法院的管辖资格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公司委托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选择有利于公司诉讼的法院。
5.3 委托文书
(一)如需要另行聘请律师出庭的应当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
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与权限,委托权限应当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期间,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程序。
六、证据收据与法律检索
6.1 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在提交诉状前当尽可能收集支持公司诉求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材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主动收集公司应当提交的证据
承办人员在接受公司的委托后,应当收集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公司妥善保管;除非特殊原因,不得接受公司的原件,以防自己保管不善丢失。
承办人员对公司提交的复印件或复制件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废弃,同时,对公司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承办案件参与人以外人披露。
(二)向证人调查与收集证据
承办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首先告知自身身份并且出示委托书
或介绍信,告知证人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承办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位员工共同进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