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办法.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

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6号)精神,严格规范权力特别是腐败易发领域权力的运行,着力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类平台公司注资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提请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及调整产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旧城改造方案、土地征迁、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机构编制和人事调整,以及其他事关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均属重大事项范围,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掌握

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办事依法依规、决策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二、决策的启动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启动由区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条区主要领导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单位向区党政办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各部门、单位也可以自行向区党政办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共同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

第七条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需要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案;

(二)论证决策事项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相关材料;

(三)区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需要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区党政办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法律顾问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通过审

查的,暂缓或终止决策启动程序;通过审查的,区党政办负责确定具体上会议题及上会方案,在征求区相关领导意见后,报区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对于待决策的事项,区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关切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决策后要通过公开方式作出详细解读。

第十条待决策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单位配合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沟通协商工作。

第十一条待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向专家充分咨询,对决策内容进行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凡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待决策事项,应当暂缓启动决策程序。

三、决策的形成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决策由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各决策会议由区主要领导召集、主持,区其他领导及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区党政办等常规列席部门、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区主要领导因故无法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可以委托区分管领导代行职责。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决策会议上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汇报并接受询问。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对于签订合同、处置资产等需要具体运用法律条文的决策事项,由区党政办负责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决策会议。法律顾问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法律风险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在集体决策中,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摆正主要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区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参加会议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区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经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为决策事项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泄露会议决策内容。

第二十条区党政办应安排专人做好决策会议的记录工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四、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决策执行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党工委、管委会如实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区党政办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对进展缓慢、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应当责成其负责人报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党工委、管委会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对决策执行效果组织评估。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五、决策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落实决策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公开意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所有权力的行使特别是腐败易发领域权力的行使均应公开进行,绝不允许暗箱操作,绝不允许给特定交易对象特殊政策,确保公权公用、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六条突出公开重点。除涉密事项外,重大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