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间融资机构管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第四条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市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制定、审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超过15人。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超过15人。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名称由所在市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是指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依法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和3年以上管理岗位经历。
第十条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形成民间融资机构申报方案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方案主要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所在市区政府(管委)申请报告及风险处置承诺,出资人基本情况、承诺和出资资格证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