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湘水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水办[2009]5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厅行政许可工作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及本厅承担的20项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厅所发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3.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4.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5.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6.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略)湖南省水利厅2009年12月4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厅依照法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法贯彻改革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克服“公章太多”,部门管理太分散的问题,规定了统一办理和相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这些制度是在总结近年来清理和改进审批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改革成果的巩固。
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第一,“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一规定适用于一件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处(科)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
过去有些行政机关办理申请,让申请人逐个处(科)去跑,都要去做工作,打通关节,甚至逐个送礼,加上处(科)之间相互扯皮,使申请拖得很久。
本来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程序,都面对申请人运作,这叫“内部程序外化”,无形中使一个许可变成为多个许可。
规定“一个窗口对外”,从制度上克服了内部程序外化,减少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
第二,“并联审批”。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这是所谓的“并联审批”。
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的设立登记。
是以工商局为枢纽,对于依法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的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形式。
基本的要求是“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并联审批”的程序是:第一步,工商受理。
申请人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按要求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并联审批申请表,连同注册登记申请一并交工商局。
第二步,抄告相关部门。
工商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表传给相关审批部门。
第三步,并联审批。
相关部门接到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步,限时办理。
工商局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后,对经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半年期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一.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程序、范围和撤销等内容,对行政许可审批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该法,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限,不能擅自拒绝、限制或者滥用行政许可。
三. 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一网通办”、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等。
推进“一网通办”是指在政府服务网站统一设立行政许可和认可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咨询、评价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一些简单的和风险较低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将审批环节简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的结果。
优化审批流程是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等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一般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体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审批的具体程序、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办法时,也会考虑到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
五.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一书两证”的办理、发放。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项目按下列时限执行: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方案审查通知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四、许可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许可机关申请。
五、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行政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一)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二)申请事项是否须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有无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一)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二)统一或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社会关注的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初审后,须报政府研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程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程(一)工作规范1、应当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同时,要公示许可经办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1、申请受理程序A、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送达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通知。
2、告知申辩程序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
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E、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F、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G、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申请人签收。
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救济方式,申请人签收。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A、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B、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事项,核对参加人身份C、听证主持人告知回避权利,询问回避要求,宣读听证会纪律。
D、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出示证据E、申请人、利害人关系人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证据(四)内部工作流程A、 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 、 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C 、 许可岗位(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签批 E 、 制作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F 、 主管领导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加盖公章G 、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H 、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F 、申辩、质证G 、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H 、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听证会结束 I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程(一)工作规范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并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政府决策。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第三条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依照相关要求供应申请所需的料子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向本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料子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七条经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具体审查内容和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增补的料子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增补相关申请料子,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未及时修改、增补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查,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和评估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明确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议公告应当及时进行,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和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议生效后,企业应当依照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受理、信访受理等职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有时候从事某些特定⾏为,是需要取得⾏政机关的许可的。
⽐如如果要卖烟的话,是需要取得烟草专营许可证的,这就是⼀种⾏政许可。
⾏政许可有专门的实施程序,那么,⾏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政许可⾏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般禁⽌的情况下,⾏政主体根据⾏政相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政相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种具体⾏政⾏为。
⾏政许可法第⼀节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向⾏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格式⽂本的,⾏政机关应当向申请⼈提供⾏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本。
申请书格式⽂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提出⾏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到⾏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第三⼗条⾏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
申请⼈要求⾏政机关对公⽰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提交与其申请的⾏政许可事项⽆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政机关对申请⼈提出的⾏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本⾏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外提供许可服务的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服务的审批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歧视申请人,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特权。
2. 便民、高效:行政机关要在提供行政许可服务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
3.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能,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1. 申请准备: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 材料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窗口,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递交。
3. 预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内容。
4. 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所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
5. 材料评估: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6. 审批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如何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7. 许可证颁发:如申请获批,行政机关将颁发许可证书给申请人。
8. 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将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申请人依法履行许可义务。
五、责任分工1. 行政机关: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便民、高效;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简述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进行简述。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征(一)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2. 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律行为;3. 行政许可是一种审查行为;4.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责任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 依法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2. 公开性: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 便民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便民、高效,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4. 保障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依申请许可与依职权许可1. 依申请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依职权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普通许可与特许许可1. 普通许可:指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特许许可:指申请人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核准许可与登记许可1. 核准许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登记许可:指申请人只需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正文:---------------------------------------------------------------------------------------------------------------------------------------------------- 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
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办理期限、许可决定、签发用印、颁发证件、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晓办理程序,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跟踪、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接收行政许可材料专用章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监管、使用;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特别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它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印章;详见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第四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接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需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时间办结,并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报局领导同意、签批后转行政许可窗口,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并在接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行政许可受理的全过程,应遵循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在网上公布,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办理;没有格式要求的,申请需要的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表中应包含的内容:载明办理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人可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需在证明中载明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从事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格或资质等证明材料;2、申请的时间;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格式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也可利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注明收文日期,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送主办处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有疑义的,应当主动向有关处室咨询,有关处室应给予配合;第九条主办处室发现申请材料转送不当的,应当于接收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改送建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后立即转送其它处室;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主办处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处室整理填写河北省盐务局陈述、申辩笔录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和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按照省政府及本局有关规定听证,作好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四依法需要经过实地考核和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由主办处室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不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特别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填写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第十一条主办处室应当在本局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局领导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局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局领导签发日期作为本局作出决定的日期;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办处室在期限届满前,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即时将局领导的批示转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出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或者依法需要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载明企业变更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制盐许可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申请表或食盐批发许可申请表,并由企业加盖公章;2、申请人签署的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书或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申请程序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并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政许可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第十四条依法先经本局进行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实施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第十五条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或者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向会办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或者会签单,会办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复或会签;需要征求局以外单位的意见或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派专人送有关单位负责催办;第十六条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本局意见,行政许可窗口在收文之后一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行政许可窗口派专人退回来文机关;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自行协调;第四章送达公告与其它第十七条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一直接送达: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送交申请人;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或盖章;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4、也可送交市、县级盐务管理局主管人员签收;二留置送达:申请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受理窗口应当邀请市、县级的盐务管理局及当地基层组织办事处、居委会等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留在申请人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申请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及送达回证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寄给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十八条、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省效能网、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网和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第十九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每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及各类文书原件按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整理后,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十日内并送交局档案室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统一文书格式要求的,要使用统一文书格式;第二十二条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联系电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冀盐办〔2008〕29号同时废止;附件2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制盐许可证核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制盐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年月日附件3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基本情况申请书附表一注:上述有关经济指标填写申请证书前一年的统计数字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书附表2产品出厂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申请书附表3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名细表申请书附表4附件4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申请企业保证做到:1、完成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并从规定的渠道和范围购进、销售食盐;2、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法规及食盐价格、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供应;申报企业盖章:说明:1、申报表一式五份,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公章;2、仓储机械指升降机、叉车、皮带机、自有运输机械等;3、仓储面积:指存放食盐一、二类仓面积总和;4、审批机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5、企业等级:指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被评定的企业等;附件5食盐准运证样式№000000附件6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9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规划发展处、盐政处:现将申请人名称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一套材料,按程序移交你处,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到行政审批窗口;移交材料明细如下: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行政窗口签字:处室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处室签字:移交人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年月日注: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一式两份,窗口、主办处各存一份;附件1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具体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核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参加人:核查记录:核查意见: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询问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参加人:询问内容:注: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编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5河北省盐务管理局陈述、申辩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承办人:记录人: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内容:注:应有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附件16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7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共页第页申请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年月日特别程序审查名称: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审查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查地点:审查组成员:审查意见:附件1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编号:附件19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行听证公告编号: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1、听证时间:年月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2、听证地点: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举行听证事项,应记载“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人向本机关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应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本机关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特此公告;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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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四、许可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许可机关申请。
五、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行政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申请事项是否须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有无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一)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统一或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的,经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社会关注的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初审后,须报政府研究审核。
十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文书,必须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