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宪法知识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
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
②人民主权原则。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
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罗晓军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2 目录前言 (664)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665)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6)复习和思考题 (666)参考阅读书目 (666)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667)复习与思考题 (668)参考阅读书目 (668)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69)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670)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670)复习与思考题 (670)参考阅读书目 (670)第四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涵义 (671)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三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2)复习与思考题 (672)参考阅读书目 (672)第五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673)第一节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导论 (673)第二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73)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674)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7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675)第六节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675)复习与思考题 (675)参考阅读书目 (676)第六章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677)第一节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 (677)第二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政策 (677)第三节土地契约、航运与民用航空 (678)复习与思考题 (678)参考阅读书目 (678)第七章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9)第一节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679)第二节专业资格与专业的执业资格民间团体与组织 (679)复习与思考题 (679)港澳基本法参考阅读书目 (679)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0)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680)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681)复习与思考题 (681)参考阅读书目 (681)66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4前言港澳基本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负责开设的一门面向全体本科生的选修课。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宪法、澳门基本法感想600字
宪法、澳门基本法感想600字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
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
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
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作者:骆伟建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作者简介:骆伟建,1958年生人,上海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宪法和基本法,并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198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至2000年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工作。
曾参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出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澳门“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
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嚴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
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
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法律法规名称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ontrol of Invoices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uarding State Secret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Standardiz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Military Serv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Surveying and Mapp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Urban Real Est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City Plann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Urban Residents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Amended on 8/29/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nd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in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Electric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Judg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Civil Air Def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Individual Income T 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 and Entry of Citiz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 and Entry of Citizens (Amended on 7/15/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the Exitand Entry of Citiz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of Overseas Chines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National defe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Embl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Nationa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State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tate Compens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Sea Area Use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 Registr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Use of Red Cross Signs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d Cross Society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ssemblies, Processions and Demonstr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Metrolog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Pris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Public Procurato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Energy Conserv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Marti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litary 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ess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Mineral Resourc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0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A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Controlling the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As Legal Pers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Electoral Law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Loc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in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People's Pol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Forest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conomic Contract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Food Hygie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改)Adop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on 11/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Wat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Amended on 5/1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 ax Collection (Amended on 2/28/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缔结程序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Statistic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The Foreign Enterprise Income T 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Income T 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Blood Don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Procedures for the Election of Delegates of the Hong Kong SA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Ninth NPC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Garrison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arrison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obacco Monopoly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Wild Life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Wildlife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Post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Reserve Offic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 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国两制与⾼度⾃治2019-09-24以邓⼩平 “⼀国两制” 构想为根本⽅针的《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1〕是⼀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件。
“⼀国两制”是我国解决⾹港、澳门问题的基本精神和安排。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有关“⼀国两制”的规定是基本法起草的依据,因此,“⼀国两制”是制定《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指导⽅针,指导⽅针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是坚持国家的主权、统⼀和领⼟完整;⼆是维护⾼度⾃治、特别⾏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五⼗年不变。
〔2〕 此外,杨允中博⼠指出:「“⼀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是有主有次。
“⼀国”是两制的前提,“⼀国”也是两制的基础。
没有对“⼀国”的认同,“两制”的实⾏就⽆从谈起。
〔3〕“⼀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业的重要指导思想,〔4〕不但确保了港澳地区现⾏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同时⼜⼀再阐明不在这两个地区实⾏社会主义制度及政策。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也即整个国家和各地域单位之间关系⽽论,中华⼈民共和国⼀直以来都是主张单⼀制国家的形式,即各地⽅政府的权⼒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政府⾪属中央。
因此,在中华⼈民共和国实⾏“⼀国两制”,代表着对原来⾼度集权的单⼀制国家模式的重⼤变更。
“⼀国两制”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个⾸创,成功地将国家统⼀、国家主权、不同社会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国家理论中极为重要和对⽴因素协调在⼀起,从⽽使特别⾏政区与中国其它地区共存于统⼀的单⼀国家内。
因此,⼈们通常提及联邦性质的情况,波多黎各或格陵兰的联合国家,以及西班⽛⾃治区的⼴泛⾃治,均不能与“⼀国两制”相提并论。
“⼀国两制”可视之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独创性的伟⼤构想。
⾼度⾃治是“⼀国两制”⽅针的最重要体现。
“⼀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治的形式,特别⾏政区享有的⾃治程度⼤⼤⾼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州所享有的。
按照《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权⼒上的⾼度⾃治:⾏政管理权、⽴法权、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政机关及⽴法机关由当地⼈组成,即澳⼈治澳;(3)中央政府不向特别⾏政区征税,财政独⽴,财政收⼊全部⽤于⾃⾝需要,不上缴中央⼈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3年4月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澳门基本法共有68条,由一个总纲和9个章节组成,分别是:“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及文化教育”、“条例制定程序与法律适用”、“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旗帜、徽号、歌曲与节日”等。
澳门基本法明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行政和立法权力的归属、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司法机构的设置和独立性、公民权利和自由、人权保障以及经济等方面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的确立,对于实现“一国两制”政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独立和澳门居民的基本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
本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3月21日,本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理解与适用(一)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两地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没有对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如婚姻家庭案件、破产案件。
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安排明确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但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内地和澳门有细微的差别。
内地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没有问题。
而在澳门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典,其所指劳动诉讼广义属于民事诉讼。
为免歧义,条文中作出了明确的分别表述。
2.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这是澳门方面提出的表述方式,他们的法律观念中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只是放在刑事程序中处理,故应适用。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与内地观念没有原则差异,可以接受。
这个表述比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提到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涵义要窄,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吻合。
因为“财产部分”可以包括刑事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但经过磋商,一致认为目前追赃(澳门表述为财物返还)不应适用,因为实际情形比较复杂。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王禹2012-05-09 16:26:08 来源:澳門日報2012年4月25日澳门社会目前正在广泛讨论政制发展问题。
显然,如果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未能作出修改,即继续适用目前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的《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即《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第15段还提到: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成为附件一、附件二的组成部分;此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将适用修改后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笔者完全赞同这个说法,但有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即在将来的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中,如何规定才能做到这一点?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技术形式既然有法律的制定,就必然有法律的修改。
所谓法律修改,通常是指法律实施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加以变更、删除和补充的立法活动。
澳门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项全国性法律,其修改技术形式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
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关法律修改的技术表现形式有三种: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其中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
我国19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改在形式上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1997年刑法修改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以来对刑法个别条文的修改在形式上亦采用了修正案。
所谓修正案,就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和法律原文的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把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按前后顺序附于原文后面,修正案即成为宪法和该法律的组成部分,并排斥原来相关条文的法律效力。
修正案的内容可以是增补性的,可以是变更性的,也可以是废止性的,其特点是不必变动原来条文而能达到修改目的,因此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文本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
意见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9.01.16
【实施日期】199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以备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实施细则时参照:
一、澳门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所持有的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在1999年12月20日以后继续有效,直至换发新的身份证。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有上述澳门居民身份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1.身份证载明澳门出生者;
2.身份证从首次发出日计已满七年者;
3.身份证不能证明在澳门合法住满七年,但持有有效澳门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治安警察厅或身份证明司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明书证明其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满七年者。
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中任何一项的澳门居民中的葡萄牙人和其他人,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还须符合“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要求。
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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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其他人;(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
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