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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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
第一条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须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其薪酬体系实行年薪制。这部分员工包括副所长、总工。
第二条年薪核定基准
各分管副所长根据分管业务的考核指标确定,即分管业务的利润、成本、新业务拓展等指标。
第三条年薪制构成
年薪制收入总额= 月收入+ 年度业绩收入
其中,月收入=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附加工资
第四条标准管理副所长、发行副所长业绩收入
业绩收入核算额= (所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R1 )+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核算额×0.5%)
业绩收入实发额= 业绩收入核算额×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R1:为调节系数,取值0 ≤R1 ≤2.5,年底由标准所所长分别核定。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核算额:指年底在12月31日之前客户实际汇到标准所帐上的现金总额为准。
第五条总工业绩收入
业绩收入核算额= {(所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40%)+ A ×60%}×R2
业绩收入实发额= 业绩收入核算额×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A = (工程设计部门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50%)+ (标准管理部门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50%)
R2:为调节系数,取值0 ≤R2 ≤2.5,年底由标准所所长分别核定。
第六条副所长、总工业绩收入发放前提
(一)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情况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必须达到标准所年初所定基数以上(包含基数),否则业绩收入核算额为零。
(二)分管部门业务回款情况
以12月31日之前客户汇到标准所帐上的现金总额为准。
回款总额不足当年合同额90%者,业绩收入核算额为零;回款总额为合同额90%者,业绩收入核算额降为50%;回款总额为合同额90%-100%者,降为:(回款/标准合同额—90%)/10% 。
第七条年薪制收入的支付
总收入中,月收入部分按月计算并按月发放。业绩收入部分,年底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算,下年初发放。
第八条标准管理副所长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
第九条 发行副所长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
第十条总工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