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九章 一罪与数罪
第九章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需要。
(一)理论界关于一罪与数罪区分的观点1、行为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
一行为一罪但多行为未必多罪:例如: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
缺陷:脱离了主观犯意,不能准确界定犯罪的数量。
2、结果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结果未必一罪,多结果未必多罪3、因果关系说有些犯罪认定并不需要因果关系4、犯意说主观目的不同未必多罪。
例如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之后向其近亲属勒索财物的。
5、法规标准说法条竞合的情况6、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二)我国刑法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通说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犯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不典型的分类(一)单纯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继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实际间接地认定了继续犯的概念。
(2)特征A、行为的单一性B、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况。
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罪的成立;犯罪行为不间断C、客体的同一性D、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持续犯罪的故意甲将乙关押在一隐蔽场所:(1)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罪(2)甲主观故意想饿死乙-----故意杀人罪(3)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帮助乙逃避司法追究-----窝藏罪(4)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剥夺乙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3)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继续犯类型A非法拘禁罪B重婚罪、窝藏包庇罪C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D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兵役罪(4)处罚原则一罪2、想象竞合犯(1)概念: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2024年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虑,并将其量刑情况综合计算,从而得出一个适当的刑罚。
下面是一个2024年数罪并罚的情形总结范文:根据2024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意见,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所有犯罪行为,并且根据各项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决定。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控多项犯罪行为,包括贩卖毒品、抢劫、故意伤害等。
根据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法院对每一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并综合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对于贩卖毒品罪。
考虑到毒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法庭认为张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应当受到重点打击。
被告人张某被认定为重大贩毒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贩毒数量较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其次,对于抢劫罪。
考虑到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直接威胁,法庭认为张某的抢劫行为应受到严惩。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在多个场合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最后,对于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张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法庭认为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伤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综上所述,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如下:被告人张某被控贩毒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庭评估和综合考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考虑了每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考虑了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旨在达到刑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二)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
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 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 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二、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 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 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2.须有加重的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 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 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4)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
一个犯罪。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 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 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1、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盗窃罪,偷税 罪
2、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三)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
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 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四)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 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五)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 思,客观上不可分离因此应从一重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但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 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 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 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 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 续的时间。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2024年,数罪并罚政策的全面实施给中国司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技术,在这一年中,我国成功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处罚,并建立了高效的司法运作机制。
本文将针对2024年的数罪并罚具体情形进行总结。
首先,2024年,我国的数罪并罚政策已经覆盖了各类犯罪行为。
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共享平台,司法机关能够实时获取各种犯罪行为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
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作案手段和过程、犯罪现场的监控记录等,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证据。
在数据的支持下,2024年,我国有效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
尤其是那些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行为,如贩毒、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等。
司法机关通过多年的数据积累和技术攻关,逐渐建立了起始环节控制、过程动态监测和末端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这种以数据为基础的综合管理系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打击策略。
另外,在2024年,我国还大力推进犯罪分子的快速查处和追逃工作。
通过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紧密合作,司法机关能够快速定位、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越境逃离,我国司法机关会迅速向相关国家提供证据和协助,并与该国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确保犯罪嫌疑人归案受审。
在司法审判方面,2024年的数罪并罚政策使得判决程序更加公正、高效。
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智能法庭系统的运用,整个审判流程更加透明,法官的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同时,通过与大数据分析软件的结合,法官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危害程度,从而制定更为合理的刑罚和社会防控措施。
此外,在刑罚执行阶段,2024年我国还进一步健全了对犯罪分子的社会管控机制。
在刑罚执行期间,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将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安全防控工作。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和社会适应训练等活动,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复出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第十一章 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第二节 罪数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讲,研究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即 解决犯罪个数的问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1.有助于准确定罪。 2.有助于恰当量刑。 2.有助于恰当量刑。 3.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上一些重要制度。 3.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上一些重要制度。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指判断犯罪事实是构成 一罪还是成立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
其主要特征有: ①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 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 ②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这要求 必须是数个举动,且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接 连不断地实施。接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主要在于: 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 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 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七、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 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 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具有数个(两个以上的)行为。 3.牵连犯中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 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 法规范的情况。这里的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 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 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数个刑法规范或者同 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不同罪刑规范。不同刑法 规范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 范,亦即行为同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因而 触犯数个罪名。 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②重法优于轻法。
第八章 一罪与数罪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虽然由于 危害结果的加重而加重了法定刑,但是犯罪行 为并没有增加,还是一个行为。因此,结果加 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
惯犯的概念和分类
惯犯,是指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一种危害社会的行 为的犯罪。
想象数罪具有如下特征:(l)行为人实施了一个
想
行为。所谓一个行为,也可以是出
的
于过失实施的行为。(2)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谓
数
数个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如杀人罪、
罪
强奸罪等。不包括同种罪名,因为同种罪名不管几
个,实际上仍是一个罪名。
4.因果关系说,即以因果关系的个数为标准。具有一个因果关系的为一罪, 具有数个因果关系的为数罪。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是“犯罪构成说”;另一是“罪名说”。“罪名说”以罪名作为划分一
罪与数罪的标准。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为一罪,触犯数个罪名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说”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即是这种观 点。
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继续犯在计算时效时有自己的特点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想象的数罪,又称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 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想象的数罪是相对实际的数罪而言的。实际的数罪是 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而想象的数罪却是一个行 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并不是真正的数罪。
第八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第12章 一罪与数罪形态
(二)牵连犯
1.概念: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 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构成特征: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1)从一重处罚。如,刑法第399条 (2)从一重从重处罚。如,刑法第253条第2款 (3)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21条第2款 (4)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 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的,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三)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按照危害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来对 行为人定罪处罚。不过,在对行为人裁量刑罚时,还要考虑造 成的其他危害结果,有的人又称之为“从一重罪重处断”。 (四)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异同 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 导致数个法条的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 叉的情形。 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表现为一个危害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二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 (1)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 法条; (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 照一罪予以处罚。
(三)吸收犯
1.概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 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 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 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 态。 2.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 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的形式: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 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吸收犯的处断: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2024年,为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实施数罪并罚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可以进行综合考量,更加准确地反映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
以下是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一、数罪并罚的范围2024年,我国法律将数罪并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原先被广泛实施的刑事犯罪之外,包括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也纳入了数罪并罚的范畴。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如下:1. 量刑计算的变化在数罪并罚的政策下,法官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罪名的刑罚幅度,确定最终的刑罚决定。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可能因为同时犯下多个罪名,而面临更长的刑期。
2. 罪名之间的关联性数罪并罚政策还注重罪名之间的关联性。
如果不同罪名之间存在关联,即彼此之间有紧密的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将不同罪名视为同一犯罪行为,综合考虑其影响力和后果,一并进行判决和处罚。
这种关联性的考虑,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
3. 刑期的累计与交叉数罪并罚政策还引入了刑期的累计与交叉的概念。
在判决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罪名的情况,分别判决刑罚,并将其累计或交叉计算,确定最终的刑期。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增加犯罪的威慑效果。
4. 对犯罪情节的考量2024年的数罪并罚政策还强调对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法官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从而决定最终的刑罚。
这一做法体现了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5. 制度的完善与改进为了确保数罪并罚政策的顺利实施,2024年还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与改进。
包括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检察和审判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了一个协同合作、高效运行的刑事司法体系。
第八章 一罪与数罪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 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一、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 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触 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情况。对异种数罪,除少数情 况外,应实行并罚。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 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 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实行 并罚,只要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即可。
第八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一罪与数罪,即罪数。所谓罪数,是指一 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正确定罪,准 确量刑,正确适用我国刑法中的一些重要 制度,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实现司法公正, 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多种学说。我国刑 法学界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 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一罪,是指一个犯罪,包括单纯的一罪与特殊的一 罪两类。 单纯的一罪,即典型的一罪。 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 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况,包括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 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 罪。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数罪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了必 要的分类。
王某的行为构成一一罪,在处理时不实行数罪并 罚。在刑罚方面,对于一般的连续犯,应按一罪 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 重犯处罚。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较 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犯罪行为, 如长期盗窃、长期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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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短 时间内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如 连续盗窃、连续抢劫等。
牵连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实 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又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如盗窃过程中又实施 抢劫等。
犯罪构成标准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自然人、单位、 国家
客体要件:法益、社会秩 序、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客观方面:行为、结果、 因果关系、违法性
法律标准说
法律标准说: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个罪名 犯罪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结果: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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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的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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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01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概 念 02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区 分 标 准 03 一 罪 的 类 型 04 数 罪 的 类 型 05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认 定
PART 01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意义
法律意义: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为定罪 量刑提供依据
司法实践:有助 于正确判断犯罪 行为的性质和数 量,避免误判和 错判
社会影响: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 正义,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个人责任: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有助于 个人承担责任和 接受惩罚
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
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
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
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定是犯罪吗触犯刑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法律快车提示您,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与数罪三、犯罪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犯罪取保候审不会留案底。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
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一 罪 与 数 罪归纳大全
一罪与数罪(根据阮齐林和袁登明讲课稿综合整理,其中一些是有争议的)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第355条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摘要:本文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探讨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分析了一罪与数罪的概念及其区别,总结了几种常见的区分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引言: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稳定的一种重要因素,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一罪与数罪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促进犯罪定性和量刑的合理化。
第一章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与区别1.1 一罪的定义一罪是指犯罪主体在一次犯罪行为中,实施了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一项犯罪事实,并对社会造成了一次犯罪结果。
一罪是刑法定性的基本单位。
1.2 数罪的定义数罪是指犯罪主体在一次犯罪行为中,实施了多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多项独立的犯罪事实,并对社会造成了多次犯罪结果。
数罪是一罪的延伸和扩展。
1.3 一罪与数罪的区别一罪与数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量和独立性。
一罪只涉及一种违法行为,而数罪涉及多种违法行为。
一罪是独立的犯罪事实,而数罪由多个独立的犯罪事实组成。
第二章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2.1 明文规定的区分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主要依据是犯罪事实是否独立。
如果犯罪事实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应当以一罪定性。
如果犯罪事实相互独立,构成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可以以数罪定性。
2.2 法院判例的参考标准法院的案例中也有一些对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进行了探讨和判断。
例如,判决书中明确要求犯罪行为之间要具有独立性,即便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多个犯罪行为,如果其独立性不明显,则应当定性为一罪。
2.3 量刑依据的影响犯罪定性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犯罪主体的量刑标准。
一罪通常会以较高的刑罚进行量刑,而数罪则会根据各自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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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转)刑法考点整理一、以一罪处理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2、受贿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3、以赌博为业的:惯犯4、盗窃枪支并私藏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其伪造的假币的:伪造货币罪6、制造枪支又私藏的:非法制造枪支的7、购买假币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8、邮政工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私拆邮件而窃取物的:盗窃罪9、组织偷越国边境并暴力抗拒检查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0、组织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人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1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15、绑架后杀害人质的:绑架罪16、拐卖后奸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拐卖罪17、以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强迫卖淫罪1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拒的,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罪加重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备:一般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20、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非法经营罪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生产的:择一重罪22、非法组织、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23、用非法手段(如故意伤害)破坏选举:择一重罪2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又使用的:择一重罪2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6、容留并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罪27、明知他人有性病而组织、强迫卖淫的:组织、强迫卖淫的28、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择一重罪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择一重罪30、侵犯著作权又销售的(同一标的物):侵犯著作权罪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2、暴力妨害公务中,抢夺军警、公安枪支的:抢夺枪支罪。
致认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33、窃取、抢夺、出售、转让国有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34、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加重。
35、组织卖淫过程中有介绍、容留、引诱、强迫行为的组织卖淫罪36、因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公文的,如实行了走私行为,则定走私,如未实行走私行为,则定骗购外汇罪(择一重罪)37、以破坏手段盗窃较大价值财物,又造成大量财物毁坏的,定盗窃罪从重38、交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定偷税罪,超过交纳部分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39、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又索取或接受非法提供的财物的,定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罪4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按205、206、207条处罚(牵连犯、一罪)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生产经营的:择一重罪42、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43、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择一重罪44、盗窃诈骗增殖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盗窃或诈骗罪45、买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最的:择一重罪。
46、虐待行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间接导致的:虐待罪加重47、航空器上抢劫,构成抢劫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定抢劫48、招摇撞骗骗取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49、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系统又犯其他罪的:择一重罪50、传授犯罪方法又教唆,传授和教唆的内容一致的:择一重罪;内容不一致的:并罚51、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以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况:1、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杀害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诈骗的2、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3、挪用公款并用于非法活动的4、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5、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活动并犯下其他罪行的6、运输出售假币又使用的7、骗取出口退税超过交纳部分的按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剥夺其自由、伤害、强奸、侮辱、或向其亲友勒索财物的9、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10、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又抗拒检查或走私出境的11、既走私毒品又走私普通货物的12、强奸、抢劫后为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杀死或伤害受害人的13、拐卖妇女儿童又故意杀害、伤害的14、拆开邮件窃取汇票、汇款单又诈骗财物的15、交通肇事后又将受害人藏匿、杀害的16、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的17、实施140—18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18、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并将车辆占为己有或丢失的19、入境发展黑社会,并利用该组织从事其他犯罪的20、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等渎职性犯罪的:并罚2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后又杀人伤害的:并罚22、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23、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敲诈勒索的: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并罚。
24、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25、强奸过程中当场拿走财物的:强奸抢劫并罚26、教唆他人强奸后再强迫其卖淫的:并罚27、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过程中逐步发展为组织卖淫的: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罪并罚28、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查明是贪污贿赂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贿赂罪并罚。
三、7单处罚金的七种情况1、偶犯或初犯2、预备、中止、未遂犯3、自首或立功4、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5、胁迫犯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7、其他情况四、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犯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又聋又哑的、盲人、预备犯3、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成年人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自首、立功、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未遂犯、精神病人5、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自首后又重大立功的、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个人贪污5000元到10000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7、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以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8、应当免除处罚的;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9、可以免除处罚的:罪行较轻的自首犯、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10、应当减轻处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五、应当判处死刑的1、 121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破坏的2、 239 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致其死亡的3、 240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8种加重情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4、 31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5、 385 贪污、受贿、个人金额在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六、刑期的计算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死缓、一般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的次日或假释之日起5、假释考验期假释之日起6、无期减为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先前羁押不折抵7、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而非犯罪既遂之日起,连续、继续状态的,终了之日起七、应报最高司法机关批准的1、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即(1)、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由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须上报最高院。
(2)、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高院对347条的毒品犯罪有权复核。
2、不具有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3、不受刑期执行限制的假释4、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高检八、新刑法溯及力问题1、新法生效前,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发生到生效后的,一律适用新法。
2、新法生效前已审结,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则适用就法,从旧兼从轻。
九、单位犯罪1、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以单位名义的个人犯罪,关键看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2、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个人为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处罚一般并罚制,罚金与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殊只罚责任人,比如妨碍清算罪。
同时有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按照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单位犯罪后被兼并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对责任人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罚金的数额。
十、间接故意认定1、为追求一个犯罪或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突发时间中,不计结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十一、间接故意区分过于自信1、加害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加害人有没有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根据。
(过于自信的前提)。
3、加害人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4、认识程度,是“明知”还是“预见”。
十二、既遂犯(即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法律事实)必须按分则来确定既遂与否1、结果犯: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才成立既遂。
杀人、财产犯罪(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等)。
但结果加重犯的没有未遂犯:如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没有抢到钱的,仍然是既遂犯。
2、危险犯:公共安全犯罪。
对于足以发生危险但未产生实际危害的,是危险犯的既遂,对以产生危害结果的,是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不足以产生实际危险的,才是危险犯的未遂犯。
3、行为犯: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是既遂。
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伪证罪等十三、预备和未遂的着手问题1、抢劫:开始采用暴力胁迫行为抢取财务时是着手。
2、盗窃:分不同场合。
非特定场合:伸手窃取时。
相对封闭的场合,如住宅等:扭门撬锁时为着手。
3、杀人: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
如开始举刀、投毒、瞄准。
4、强奸: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要求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十四、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只有既遂状态,不存在未完成罪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一律按既遂处理,如强奸未遂但致人死亡的。
十五、共同犯罪1、两人以上,且都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共同犯罪行为3、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十六、不够成共犯的情况1、同时犯2、共同过失(例外是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的,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人)4、事先未同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窝藏、销赃行为)5、片面正犯(单方暗中帮助行为)6、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和一方临时起意行为7、有共同行为,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没有犯意联络的十七、共犯中的部分中止行为1、部分中止的,必须有效消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
2、部分中止的效力不及与其他共犯人。
十八、累犯要件1、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后犯的判决刑在有期徒刑以上3、主刑执行完毕,假释期满或豁免后的5年内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是累犯5、累犯一定要有实际执行,宣告缓刑的罪犯,无论考验期中还是考验结束后犯罪都不够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