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形的人员不批准出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种情形的人员不批准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
第一种情形,是指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对象;
第二种情形,是指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
第三种情形,是指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或正在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主刑己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服刑人员,在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
第四种情形,是指那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
第五种情形,是指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需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五类人
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离)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是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国有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是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机构和驻京单位及其他单位中,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五是其他已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这些人员申请出境证件时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出国的“意见”,“意见”可以由单位直接在申请表“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