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在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对合同解除的问题共规定了七条,仅仅七条的规定是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大量合同解除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合同解除的内涵有深层的理解与诠释。笔者旨在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合同解除案件,浅谈对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理解。

一、如何正确理解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93条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二者均是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尊重。现笔者仅阐述一下对协议解除的理解。实践中对协议解除的解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对是否终止履行、是否恢复原状,是否赔偿损失均达成一致才可称为协议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就认为是协议解除。笔者认为扩大对约定解除的解释和适用,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违背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尊重和减少当事人矛盾冲突的立法本意。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原告作为被告的加盟店,负责代理销售本地区的手机装饰业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破坏信赖关系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现原告以被告停业关闭、注册资金不到位为由,认为破坏了双方信赖关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被告亦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原告没有按约定缴纳全部代理费,因此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返还原告已交付的代理费。本案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原告认为约定的条件成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那么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双方已就合同解除问题达成一致,笔者认为协议解除的法律特征,首先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协议应有具体内容,如果仅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同意,不能称为达成新协议。其次,解除本身是卸除、消除之意,合同解除即解除其法律拘束力,从文意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除时,应对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溯及既往无法协商一致,显然违背解除本身之含义。再次,协议解除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相与配合和协力的作用,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双方对是否溯及等问题均未达成一致,其分歧并未解决。如认定为协议解除违背立法本意。最后,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理解往往不一致,一方要求恢复到缔约状态,另一方则仅指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仅对将来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在实质上并未达成一致,如法官认定为协议解除,则违背当事人真意。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恢复原状均达成一致,方可称为协议解除。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终止履行。因此不能称为协议解除,双方对是否返还代理费用并未达成一致。对于原告是否有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法官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作为衡量依据,从而判断原告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91条第七款规定,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并未达成一

致,但对于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已达成一致,因此法官可直接援引91条判令终止履行合同,仅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

二、协议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后,如果没有就违约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否影响合同的解除,是否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如前所述,是否就恢复原状达成一致影响合同的约定解除,但对是否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不影响合同的解除。因为首先,合同的解除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问题,其联系表现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但毕竟又不同于合同解除本身,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就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①。其次,对非违约方的损害赔偿是在合同解除前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不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都存在,违约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故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不能由合同是否解除来确定;最后,从立法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这里所指的合同解除并未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外,它既包括法定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或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则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某乳品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一份,由原告提供技术配方,被告负责生产,利润为五五分成,合同有效期为5年,如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万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两年后该企业停产,后原、被告达成解除协议,但并未提及损害赔偿问题。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支付违约金50万元。在这里笔者暂不讨论被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仅就原告在协议解除合同后是否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行使诉权的问题作一评价,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因与被告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在该协议中未提出损害赔偿,应视为放弃赔偿权,故不应再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本身是对当事人真意的曲解,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提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就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损害赔偿的权利事关重大,对于是否抛弃应予明示。尽管在解除协议中未提及该内容,也只能理解为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片面认为是对该项权利的抛弃。当然这种损害赔偿应仅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而不能包括可得利益。

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举一例说明: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