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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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鞍公积金委发〔2017〕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四条提取申请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
第五条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
包括单位专管人员、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
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和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
其中,提取申请人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委托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的,提供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代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上述人员以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划入银行卡提取)
和划转提取(划转到指定账户提取)两种方式。
以现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销户提取外,其它类型提取的提取金额取整到百元。
以划转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保留不少于10元的余额。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
申请提取时职工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必须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第九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购买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办理提取,公积金中心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全款购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契税完税证出具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首次提取金额与购房款的差额,需间隔36个月后再次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全款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3.提取金额:提取契税完税证出具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每人提取额占总提取额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没有产权比例的,平均计算。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首次提取金额与购房款的差额,需间隔36个月后再次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全款购买二手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3.提取金额:提取契税完税证出具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每人提取额占总提取额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没有产权比例的,平均计算。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首次提取金额与购房款的差额,需间隔36个月后再次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全款购买房改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购房收据。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购房收据出具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首次提取金额与购房款的差额,需间隔36个月后再次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建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建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一次提取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修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一次提取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00元。
(七)房屋征收安置扩大面积的:
1.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契税完税证出具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计税金额。
首次提取金额与计税金额的差额,需间隔36个月后再次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八)公积金贷款首次现金提取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提取金额: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现金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提取金额:
(1)逐月划转还贷。
办理逐月划转还贷的,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
依次从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10元后的可划转金额中划转,不足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转借款人银行卡划款。
(2)年划转还贷。
申请年划转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公积金贷款余额,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划转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0元。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贷款的,需先追加其配偶为共同还款人。
追加后的共同还款人只能以划转方式偿还贷款,不得办理现金提取。
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后,只能办理公积金划转还贷,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
(十)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还款凭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
3.提取金额: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现金方式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首次提取后的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含)以上,提取额为申请日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
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缴存职工的,需同时办理提取。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无该笔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提取。
(十一)偿还二手房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
(7)还款凭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
3.提取金额: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现金方式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计税总额与贷款的差额。
首次提取后的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含)以上,提取额为申请日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
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缴存职工的,需同时办理提取。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无该笔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提取。
(十二)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租房人身份证;
(2)户口登记簿;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无房证明;(本人、配偶、子女,)
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的,视为有房,不能办理租房提取。
2.提取申请人范围:租房人、配偶。
3.提取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租房提取限额为每年12000元。
首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当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不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缴存职工的,需同时办理提取。
提取申请人除租房提取外,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第九条相应情形办理,必须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第十一条在鞍山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住房,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其购房行为发生日起一年后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婚前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婚后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夫妻双方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为结清贷款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额。
贷款结清提取后,不能以该笔贷款为由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和分割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以自有住房抵押,办理商业消费贷款的;
(三)夫妻之间以产权买卖、过户更名取得住房的;
(四)夫妻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中体现原夫妻共有房产判给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对方的。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或部分提取账户余额。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为销户职工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其他特殊情形的。
(二)部分提取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九条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材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销户提取
1.提供的材料:
(1)职工退休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2)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级)、残疾证(1-2级);
(4)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代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提取人变更申请表》;
单位同意死亡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取的,需在《提取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或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代取人身份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在本市的,账户转移至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满二年仍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部分提取。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银行卡;
(3)《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
2.提取金额: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前一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
提取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受理审核。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现场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三)提取支付。
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划转至指定账户。
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后应将业务回单交单位记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可采取面谈、实地调查或向相关部门核查等方式审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请,也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材料或做书面承诺。
提取人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缴存职工因债务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划转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债务的,职工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积金诚信系统,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