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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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事故地点:XX市XX路XX段
事故车辆:A车(小型轿车),B车(货车)
事故类型:追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A车驾驶员超速驾驶,未能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导致无法及时刹车避让。

2. B车驾驶员突然变道,未给予后车足够的提前警示,导致A 车无法及时反应。

三、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调查结果,事故主要责任应由A车驾驶员承担,因其超速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了事故发生。

四、事故损失评估:
1. 人员伤亡:A车驾驶员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无生命危险;B 车驾驶员未受伤。

2. 车辆损坏:A车严重受损,需要进行大修;B车轻微受损,可以继续使用。

五、事故处理建议:
1. 对于驾驶员:A车驾驶员应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并对自
己超速驾驶的行为进行反思,提高安全意识。

2. 对于单位:相关部门应对A车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提升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防范措施建议:
1. 驾驶员应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保持安全距离,并遵守限速要求。

2. 车辆前后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刹车避让。

3. 在变道时应提前打转向灯并观察后方车辆,确保安全无误后再变道。

以上是对交通事故的分析报告,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驾驶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市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在接近事发路段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远超我国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误工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死亡赔偿金;(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方式的一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

一.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会归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则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承担主要责任;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该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即使在某一方面有责任,但并不主要负责导致事故发生,但也应承担一定量的责任;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本次事故之前有某司机未及时更换车辆机械故障部件而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次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路面状况不佳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或因交通标志不清晰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

三.平等责任平等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存在过失但不能明确谁的过失较大,则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例如:1、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有不当操作,则双方均承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调头,则双方均承担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采取及时防护措施,则双方均承担责任。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来确定责任归属方式的,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平等责任三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方式。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交通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交通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城市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乙驾驶一辆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交汇处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乙重伤,甲车辆受损。

经调查,甲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乙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甲、乙双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2. 乙的损失赔偿问题。

三、法律分析1. 甲、乙双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乙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

因此,甲、乙双方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过错程度大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甲、乙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甲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综上,甲、乙双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各承担50%。

2. 乙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车辆运输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车辆运输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车辆运输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车辆运输安全事故分析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车辆交通的不断增加,车辆运输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为了全面了解车辆运输安全事故的情况以及相关因素,本报告对车辆运输安全事故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事故背景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来车辆运输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特别是货车及其他商用车辆事故频发。

事故的原因涉及多方面,包括驾驶员素质、车辆状况、道路环境等。

三、事故分析1. 驾驶员素质问题不合格驾驶员是导致车辆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酒驾、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严重危及交通安全。

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水平是有效减少事故的关键。

2. 车辆状况问题车辆的技术状况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

一些车辆存在技术故障,如刹车失灵、轮胎爆炸等,严重威胁行车安全。

要加强车辆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道路环境问题一些路段存在道路狭窄、交通拥堵等问题,容易引发事故。

此外,一些路段的交通标志不清晰、交通设施不完善也给驾驶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要加强对道路环境的规划和管理,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货车事故为例进行分析。

该事故发生在一个狭窄的山路上,货车因超速行驶导致失控,并与对向来车相撞,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且山路上缺乏明显的交通标志。

这一案例从多个方面揭示了导致车辆运输安全事故的问题。

五、对策建议针对车辆运输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以下是本报告的对策建议:1. 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水平,严禁疲劳驾驶、酒驾等违规行为。

2. 加大车辆安全检修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3. 加强对道路环境的规划和管理,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增加交通标志和设施。

六、总结本报告通过对车辆运输安全事故的深入分析,发现了驾驶员素质、车辆状况和道路环境等问题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不同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一方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一方是汽车公司的驾驶员,那么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遇到车主与司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基于职务行为关系,或者是基于车辆租赁、借用关系,或者是未经车主允许私自驾驶车辆,或者是车辆被盗抢,或者是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每种情况都存在车主和司机的对受害人的外部责任承担以及车主和司机的内部责任分担两个方面,责任的大小又最终会影响到对受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

本文所探讨的责任承担,是指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需要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时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超过60日。

由交通管理部门将结论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则3日内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么维持原决定,要么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10日内出具新认定书。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有很多的货车司机一般都是有与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这也是为了双方的利益着想。

但是很多时候产生了合同纠纷,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民法典运输合同纠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对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是要对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要遵守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责任判定

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责任判定

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责任判定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责任判定是法律依据确定责任的重要环节。

准确判定驾驶员的责任,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事故责任判定的原则、注意事项以及驾驶员的主要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故责任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依据交通法规来确认事故责任,并依法制定责任承担方式。

在判定事故责任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原则:1. 过错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以驾驶员的过错程度为依据来决定的。

如果事故中有一方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的发生,则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归责原则:根据事故中各驾驶员的行为,将责任划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不同等级。

全责表示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表示驾驶员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表示驾驶员对事故部分责任,无责任表示驾驶员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

3. 兼容原则:根据事故中各驾驶员的实际过错情况,对责任进行分摊。

当事故责任不是单一驾驶员的过错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责任进行共同承担。

二、驾驶员责任的判定标准在判断驾驶员的责任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主要判定标准:1. 违法行驶:当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时,通常会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例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驾驶、闯红灯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驶。

2. 驾驶技术状况:当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不熟练或不合格导致时,应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例如,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技术不到位等情况都属于驾驶技术状况不合格。

3. 安全距离不保持: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时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安全驾驶应确保与前车保持一定距离,以便有足够的制动距离。

4. 肇事逃逸:当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停车等待处理,而是擅自逃逸时,将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

肇事逃逸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对事故责任判定产生重要影响。

三、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主要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操作过错: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违反车道规定、逆向行驶等。

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

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

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文章一: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1. 事故概述:该案件发生在2021年5月1日,地点为XX市XX路,一名醉酒司机驾驶汽车失控撞向行人,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2. 事故调查: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限值。

同时,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确认了司机失控驾驶的过程。

3. 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司机已被警方拘留,并等待进一步审判。

文章二: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1. 事故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11月15日,地点为XX市XX路,一辆货车追尾一辆小轿车,造成小轿车受损严重,并导致驾驶员受伤。

2. 事故原因:调查显示,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轿车驾驶员并无明显违法行为。

3. 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尾事故中,尾车多负主要责任。

因此,货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需赔偿小轿车驾驶员的损失。

文章三:闯红灯引发的事故后果1. 事故概述:该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10日,地点为XX市XX路口,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2. 事故责任:根据交通监控录像及现场调查,摩托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属于违法行为,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 法律责任: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划分中,闯红灯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要承担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交通案件剖析材料的三篇文章,每篇文章均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描述了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从事故背景、调查结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怎么写范文

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怎么写范文

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怎么写范文一、事故概况2019年8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某公司的货车与小轿车相撞,造成货车司机受伤,小轿车司机被困车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京沪高速公路上,天气良好,道路状况良好。

二、责任认定1.根据现场勘查和证据调查,初步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具体责任认定如下:(1)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未在超车时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小轿车司机驾驶时分神,未及时减速避让,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资助部分责任人承担部分损失。

三、处理意见1.针对货车司机的处理意见:(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货车司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2)要求货车司机对受伤的小轿车司机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修车费用。

(3)要求货车司机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交通事故。

2.针对小轿车司机的处理意见:(1)小轿车司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处罚。

(2)要求小轿车司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以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3.处理结果的跟踪监督:(1)交警部门应当对货车司机和小轿车司机的处罚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处罚的执行情况。

(2)严格对货车司机和小轿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四、预防措施1.对货车司机:(1)加强货车司机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货车司机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他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2.对小轿车司机:(1)加强小轿车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2)加强对小轿车司机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五、总结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和小轿车司机都存在一定的责任,造成了损失。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追尾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疏忽未保持车距,不慎追尾了乙车。

乙车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甲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在追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闯红灯事故
案例描述:乙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后与丙车相撞。

乙车和丙车均受损,乙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乙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引发事故,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应时刻注意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合理规划行驶时间,避免闯红灯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交叉路口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与乙车相撞。

甲车和乙车均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应先让未转弯车辆先行。

甲车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违反交通规则,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尤其在交叉路口转弯时要给予其他车辆足够的让行空间和时间。

以上是三个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而引起驾驶人的注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推荐下载】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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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 大家好,欢迎来到,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若干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随着社会的的发展、进步,我国交通事业和汽车销售业也随着时代的推动,进入了一个顶峰期。

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并未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利益,反而却是涉及危机人身安全、法律、道德底线的挑战。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

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次数和死亡人数均仍排在世界的前十位。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结果,具有权威性;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为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必经的程序和步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是一种主动性权;虽然公安机关在调解时会考虑到把责任认定作为证据来分配赔偿责任,但这已不是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

其次,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作出依据,实行调解、判决。

第三,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限制或先置行使撤销,但抗辩时效不能时期。

货运司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货运司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货运司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作为货运行业的从业人员,货运司机是整个物流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他们承载着货物的安全运送和及时送达的责任,因此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是货运司机所必备的品质。

本文将探讨货运司机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保障货物安全货运司机作为货物运输的执行者,首先应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他们应严守行车安全规范,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技术熟练,并时刻注重货物的稳定性。

例如,在运输易碎品或危险品时,司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保证货品不受损坏,同时确保不对其他人员和环境造成安全风险。

实际案例:某货运司机接到一批易碎玻璃包装的货物,货主特别强调需要谨慎操作。

在运输过程中,司机仔细驾驶,避免急转弯和急刹车,确保货物的安全。

通过司机的努力,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目的地,赢得了货主的赞扬和信任。

二、确保送货准时准时送达是货运司机的一项重要职责。

他们应严格按照货主要求的送货时间进行安排,避免延误。

即使遇到交通堵塞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司机也应积极与货主沟通,及时解释和调整送货时间,并协调其他环节的工作。

司机的责任不仅仅是将货物从起点运送到终点,更重要的是确保货物按时到达,满足客户的需求。

实际案例:一名货运司机遇到交通事故,导致货物的送达时间被严重延误。

司机立即与货主取得联系,详细解释了事故的原因,并积极与相关方协调,尽快寻找解决方案。

最终,司机通过与其他司机的合作,将延误的货物转交给了另一辆车进行运输,最终按时送达目的地,避免了因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维护良好服务形象货运司机是公司与客户的重要桥梁,他们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和客户的满意度。

因此,货运司机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面对客户时要友善、礼貌,积极解答客户的问题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司机还应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以展示公司的专业形象。

实际案例:一名货运司机在送货过程中,遇到了一位老年客户,客户对该物流公司的服务产生了疑问并表达出来。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对事故人员以及车辆都进行调查的,有时候可能肇事者驾驶的车辆并不是本人的,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想着汽车的主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1、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7、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吗1、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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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黄登雄(壹)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

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壹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壹方”这样壹个比较宽泛的用语。

显然,“机动车壹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和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壹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壹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壹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壹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壹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

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壹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壹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

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壹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壹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其壹,风险开启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其二,风险控制和分散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其三,报偿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壹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到交通事故中,壹个人购买了壹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且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能够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运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壹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壹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壹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壹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

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

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俩项标准加以把握。

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能够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而所谓运行利益,壹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俩个方面加以判明。

进壹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和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根据之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和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和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壹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运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壹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壹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

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和出借车辆俩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和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和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运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见,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

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

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

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和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且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俩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壹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且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运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仍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仍能力,负起和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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