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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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浅析

一起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浅析

难 、 大” 不 难 所 薄 , 全 驾 驶 免 疫 力低 下 , 能 筑 起 安 全 驾 驶 的 思 想 防 线 , 异 地 安 全 学 习教 育 “ ” 成 本 “ 的特 点 , 受 “ ” 干 安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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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突 出。 一 些 责 任 经 营单 位 忙 于 应 对 日常 的 生 产 管 理 的 IO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实施 规 范 管理 , 运 输 区 间 车 辆 的运 S 将
工作 , 全 管理 制 度 落 实不 到 位 、 安 管理 不严 格 、 考核 不 细致 , 调 管理 纳 入 责 任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统 一 管理 , 括 正 常 班 次运 包
下 下 下 此 ,驾 驶 员 未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学 习是 发 生 此 次 重 大 道 路 交 异地 , 送 到 区 间 , 送 到 每 辆 单 车 , 送 到 每 个 驾 驶 员 , 通 责 任 事 故 的 原 因 之 一 ,在 主体 环 节 上 首 先 就 存 在 着 严 下 送 出 其 必 须 达 到 的 效 果 。
重 的安 全隐患 。
( ) 化 车 辆 经 营 管 理 , “ 包代 管 ” 2强 从 以 向领 导 责 任 管
理 转 变 , “ 代 管理 ”向 一 对 一 、 帮一 的 细 化 管 理 和 量 从 交 一
2 从 生产 经 营管 理 方 面 考 察 .
从 现 实 经 营情 况 看 , 属 单 位 的 乡镇 站场 建 设和 管理 化 管 理 转 变 。领 导 责 任 管 理 到 车 主 , 车 管理 人 员 责 任 管理 到 责 责 量 不健 全 , 任 经 营 车辆 部 分 集 中在 区 间 线 路 经 营 , 车 点 单 车 , 任 管理 到每 个 驾 驶 员 , 任 管 理 到 每 个 细 节 、 化 责 发 分布 较 散 , 辆 管 理 难 度 较 大 。特 别 是 一 些 乡镇 间横 向 的 到 每 个 运 输 环 节 上 。 车 班 线 距 市 县 中 心 客 运 站较 远 , 两 头 ” 无 站 场 管 理 , “ 都 问题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怎样认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怎样认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怎样认定关于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分配的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

侵权⾏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原则,即每个⼈只应对⾃⼰的⾏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为⼈要转移责任,或者他⼈必须替侵权⾏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控制,进⽽发⽣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也没有过错,则应在⼀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车主从车辆的使⽤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百⼆⼗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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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

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

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甘某诉财险日照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甘某被告(上诉人):财险日照支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沈某、运输公司【基本案情】2019年5月11日12时31分,沈1驾驶车牌号为鲁Q88×××/鲁Q11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逆行时与雷某驾驶车牌号为鄂LD0×××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雷某受伤,两车损坏,路灯、电线杆、绿化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被告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88×××/鲁Q11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车牌号为鲁Q88×××的牵引车在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要求提供肇事车辆挂车的投保信息,否则商业三者险拒赔。

【案件焦点】1.挂车与牵引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挂车方是否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挂车为规避风险,是否需要投保商业三者险。

【法院裁判要旨】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牵引车方的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要求提供挂车的投保信息于法无据,不构成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甘某各项损失89294元;二、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在亲朋好友之间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好意同乘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李某驾车载同事张某、王某回家。

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张某、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是好意同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好意同乘的定义好意同乘是指车主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在好意同乘关系中,车主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受到车主的合理注意义务。

2.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因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车主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主,允许张某、王某免费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然而,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张某、王某受伤。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四、防范措施1. 提高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车主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2. 购买保险。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说起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说起


由一 则 道路 交 通 事故 案例 说 起
口张 乾 扬 事占 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酌 事赔偿责任 炙
摘 要 : 机 动 车发 生 交通 事 故 后 , 在 车辆 挂 靠 单位 的责 任 如 何 承担 , 法律 尚无 明确 规 定 , 成 了案 件 处理 上 的 差异 。 文 由一起 道 造 该
机 动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是 时 下 客 、货 运 输行 业 广 泛存 在 的一 种
任。如江苏省高院在《 苏省 20 江 0 1年 全 省 民 事 审判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苏 高 法 [0 139号 ) ( 2 0 11 中指 出 :挂 靠 经 营 的机 动 车 发 生 交 “
( ) 三种 意 见 三 第
判 决 挂 靠 人 潘 某 负 民 事赔 偿 责 任 ,被挂 靠 单 位 客运 公 司在 收 取 管 理 费范 围 内负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理 由和 依据 :
判决 挂 靠 人潘 某 负 赔偿 责 任 ,驳 回要 求 被 挂靠 单 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诉 讼 清 求 。理 由和依 据 : 1本 案 的 实 际 车 主 是 潘 某 , 运 公 司 不 是 事 实 上 的 车 主 , . 客 并
享 受 车 辆 运 营 利 益 , 能 够 行 使 支 配 权 , 而 应 由 潘某 承担 本 案 并 因
理 意 见 , 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并

2依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实 际 车 主肇 事 后 其 挂 靠单 位 应 否 . 关 承 担 责 任 的 复 函 》 (o 1 民一 他 字 第 2 (2 0 ) 3号 ) 明 示 , 际 车 主 的 实
肇 事后 , 挂 靠 单 位 从 挂 靠 车 辆 的 运 营 中取 得 了利 益 的 , 承 担 被 应

三方交通事故 主次次责任 一人死亡 赔偿案例

三方交通事故 主次次责任 一人死亡 赔偿案例

三方交通事故主次次责任一人死亡赔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三方交通事故概述2.责任判定:主次次责任分析3.案例详情:一人死亡的赔偿案例4.结论:交通事故处理的启示正文1.概述:三方交通事故概述在现代社会,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达,车辆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三方交通事故尤为复杂。

所谓三方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即受害人、肇事者和保险公司。

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往往需要分析各方的责任,判定主次次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2.责任判定:主次次责任分析在处理三方交通事故时,责任判定是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责任判定主要分为主次次责任。

主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次次责任则是指在事故中承担较轻的责任。

在判定责任时,需要充分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从而得出公正的责任判定。

3.案例详情:一人死亡的赔偿案例在此,我们以一起涉及三人的一人死亡赔偿案例为例,来说明三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案例中,甲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疏于观察,与前方行驶的乙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乙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行人丙,造成丙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丙无责任。

4.结论:交通事故处理的启示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三方交通事故时,责任判定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处理,给受害人带来应有的慰藉。

同时,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方式的一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

一.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会归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则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承担主要责任;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该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即使在某一方面有责任,但并不主要负责导致事故发生,但也应承担一定量的责任;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本次事故之前有某司机未及时更换车辆机械故障部件而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次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路面状况不佳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或因交通标志不清晰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

三.平等责任平等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存在过失但不能明确谁的过失较大,则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例如:1、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有不当操作,则双方均承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调头,则双方均承担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采取及时防护措施,则双方均承担责任。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来确定责任归属方式的,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平等责任三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方式。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车辆事故案例心得体会5篇

车辆事故案例心得体会5篇

车辆事故案例心得体会5篇第一篇:自己的责任在过去的一次车辆事故中,我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

尽管当时我认为自己并没有犯错,但事后仔细回想,我发现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和不慎。

作为驾驶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这次事故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

第二篇:反思与改进从这次车辆事故中,我学到了很多反思和改进的地方。

首先,我需要加强对于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的学习和培养,只有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才能更加规范。

其次,我需要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不仅要熟练掌握各种驾驶技巧,还要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冷静应对。

最重要的是,我需要认真总结这次事故的教训,不断改进自己的驾驶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篇:与他人的尊重和沟通在处理车辆事故时,尊重和沟通都非常重要。

无论是自己犯了错还是别人的过失导致的事故,都需要保持冷静,尊重对方,理性地进行沟通和协商。

只有通过平等、理性的沟通,才能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尊重他人、善于沟通,是处理车辆事故时至关重要的品质和技能。

第四篇:警惕与预防避免车辆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警惕和加强预防。

在驾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意自己的行车安全,还要留心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况,积极预判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除了加强自身警觉外,还可以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提高驾驶安全性。

通过警惕和预防,我们可以有效避免车辆事故的发生。

第五篇:对生命的珍惜车辆事故时常发生,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有无尽的悲剧和痛苦。

对于驾驶员来说,要时刻牢记生命的可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无论是遇到紧急情况还是日常驾驶中,都要珍惜生命、细心呵护,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用心去感悟,用行动去呵护,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社会,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减少车辆事故,保障生命安全。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肯定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而往往实践中,经常出现驾驶员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此时不仅是驾驶员需要承担责任,车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责任的内容,希望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责任如何划分▲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由于车辆或行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司法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以便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例,来深入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和流程。

案例描述:2019年5月1日下午,A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沿城市主干道行驶,当他准备右转进入一个小区时,突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

摩托车司机B先生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及时注意到前方车辆的减速导致追尾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受伤,并对事故责任产生分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 物理事实原则:根据事故现场的物理事实进行判断,包括事故发生地点、车辆行驶方向以及损伤情况等。

2. 法定禁止原则:根据交通法规对某些行为的禁止,如酒驾、超速行驶等,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断其是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4. 事故排除原则:排除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确定事故的真实原因及责任归属。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来分析该案件。

根据物理事实原则,事故发生在城市主干道的右转弯口,根据道路规则,在有前方车辆减速或转弯的情况下,后方车辆需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注意力,以避免尾随碰撞。

因此,B先生的摩托车追尾A先生的轿车是事实存在的。

根据法定禁止原则,没有证据表明A先生或B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A先生在正常驶入小区的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符合正常行驶规范,因此,A先生对事故负有较低的过错程度。

而B先生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车辆的减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排除其他因素后,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B先生为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流程:1. 事故现场勘察: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将会前往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采集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交通警察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双方对事故的陈述,并询问是否有目击证人。

张喜全、崔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喜全、崔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喜全、崔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冀04民终6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静王宏高伟【审理法官】马静王宏高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喜全;崔志鹏;田旭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当事人】张喜全崔志鹏田旭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喜全崔志鹏田旭艳【当事人-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邢明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邢明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代理律师】常友邢明月王冰【代理律所】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喜全;崔志鹏【被告】田旭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本院观点】张喜全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赔偿。

公安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其依照一定的专业知识,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的分析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喜全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赔偿。

关于医疗费,崔志鹏上诉称张喜全提交的编号为003472004的医疗票据显示异地医保,故已经报销的费用不得重复赔偿。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是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加大,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

一、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管理者等。

这些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以过错责任为主要依据。

即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

3. 整体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中的某一方过错较轻,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单方责任:当事故中的一方明显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或过错较轻时,可以判定为单方责任。

例如,某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此时该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2. 同等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当时,可以判定为同等责任。

此时,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3.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过错程度不等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过错较重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而过错较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共同过错责任:有时候,事故中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双方的过错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判定为共同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三、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这些法律依据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对事故人员以及车辆都进行调查的,有时候可能肇事者驾驶的车辆并不是本人的,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想着汽车的主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哪些规定1、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7、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吗1、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自选事故案例及责任

自选事故案例及责任

自选事故案例及责任一、案例背景在生活中,各种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其中,交通事故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以某市某次交通事故为例,探讨其责任归属和赔偿处理。

二、案例经过1. 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2019年5月1日下午3点40分左右,该市某路段。

2. 事故车辆及人员情况A车:驾驶员小张,车主为小李,载有3名乘客;B车:驾驶员小王,车主为小赵。

3. 事故经过当时A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由于小张开车速度过快,并未按规定减速慢行。

同时,在转弯处并没有打方向灯。

B车行驶至此处时,在没有看到A车的情况下直接左转弯进入了A车的道路,并与A车相撞。

两车均受损,其中B车损失较大。

4. 伤亡情况A车乘客中有一人受轻伤,其余人员无明显伤害;B车驾驶员和乘客均无明显伤害。

5. 警方处理情况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并进行了责任认定。

认定结果为:A车负主要责任,B车负次要责任。

6. 保险公司处理情况A车和B车均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处理。

经过协商,A车和B车的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从事故经过可以看出,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A车驾驶员小张开车速度过快,并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同时在转弯处未打方向灯。

而B车驾驶员小王则直接左转弯进入A车道路,在没有看到A车的情况下与其相撞。

因此,该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A车驾驶员小张的违法行为和B车驾驶员小王的疏忽大意。

2. 责任归属分析根据警方责任认定结果,该交通事故中A车负主要责任,B车负次要责任。

这是因为虽然B车在左转弯时没有看清道路情况,但是如果A车按规定减速慢行并打开方向灯,B车也许就能够避免与其相撞。

因此,A车的违法行为是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3. 赔偿处理分析在该交通事故中,A车和B车均有保险。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双方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处理。

经过协商,双方的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既能够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能够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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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

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

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其一,风险开启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其三,报偿理论。

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

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

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

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

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

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

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

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

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

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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