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及归责
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电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与汽车事故相比,电动车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电动车的特点、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电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等方面探讨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电动车的特点与传统燃油车相比,电动车具有以下特点:环保、静音、便捷。
然而,因其车身较小、速度较慢以及驾驶人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中电动车的责任问题增多。
电动车的特点决定了在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也应有所不同。
二、交通事故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以过错责任为主、保险责任为辅的“保险责任优先”原则;以责任有证据责任、以追溯责任为准的“追溯责任”原则;以损害责任为准、以救济责任为辅的“救济责任”原则;以侵权责任为准、以行政或刑事责任为辅的“侵权责任”原则等。
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采用以过错责任为主的“保险责任优先”原则。
根据该原则,电动车驾驶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同时通过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电动车作为新兴的交通工具,其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因此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
三、电动车驾驶人的责任1. 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在车道内行驶、闯红灯、逆行、超速等均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车驾驶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驾驶不当的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技能,妥善掌握电动车的特点和性能。
如驾驶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电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不保持适当的车距、频繁变道、急转弯等行为都属于驾驶不当的情况。
3.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得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尤其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违规优先原则:凡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其责任应当更大。
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如果违反了交通规则,其责任应当加重。
2. 肇事方负全责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机动车是肇事方,那么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3. 无过错方免责原则:如果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那么责任主要由机动车承担。
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具体到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1. 非机动车因素: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况,比如闯红灯、逆行等。
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机动车因素: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往往是强势方,其责任也相对较重。
特别是当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如果导致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应当负主要责任。
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互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可以同时负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非机动车突然变更道路行驶方向,而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及时避让,双方都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4. 司机过失:一些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而与非机动车的特性关系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
1. 制定更加明确的交通法规,明确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车规则,规范双方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城市中的使用率逐渐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因此对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首先,从交通规则的角度来看,电动车在道路上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红绿灯、礼让行人、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等。
如果电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规则,那么在责任划分上,他很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从行车记录的角度来看,如果事故发生时有行车记录仪的记录,那么可以更加客观地判断事故责任。
行车记录仪可以记录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行驶轨迹、碰撞瞬间等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责任的大小。
因此,行车记录仪的存在对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从事故现场勘查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也需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比如,如果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员在正常行驶中,突然有其他车辆违规变道导致碰撞,那么责任很可能不在电动车驾驶员身上。
因此,现场勘查是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环节。
最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涉及到交通规则、行车记录、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个环节的因素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划分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责任追究制度
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哎呀,街上电动车和自行车碰撞的事情,真是越来越频繁了。
那两种车,都是咱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电动车嘛,就像是大家伙儿的飞毛腿,跑得飞快;而自行车呢,是我们古老而又亲切的老伙计,悠闲地在马路上转悠。
可是,碰撞发生后,责任究竟要怎么追究呢?今天就让咱们来聊聊这事儿,看看咋样把这“责任大餐”吃得清清楚楚。
2. 责任划分原则2.1 电动车与自行车的“分工”首先啊,我们得搞清楚,这两者的“工作范围”到底是什么。
电动车,当然得听信号灯,不能随便闯红灯;而自行车呢,也得遵守车道规则,尽量避免和电动车大块头撞在一起。
咱们讲究的就是“车到山前必有路”,开车的、骑车的,大家都得各行其道,才能减少撞击事件。
2.2 事故责任认定要是出了事儿,那责任追究可就得细细说了。
一般来说,电动车飞得快,车速上比较有优势,但也就更容易造成伤害。
所以,如果电动车在事故中占了很大一部分责任,那它肯定要负主要责任。
而自行车呢,虽然速度慢点儿,但碰撞的时候也是会造成伤害的,尤其是在人多的地方。
如果自行车没遵守交通规则,那它也得担些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就得多背锅。
3. 处理事故的步骤3.1 事故现场处理万一真的不幸撞上了,处理现场是头等大事。
第一时间,大家得保持冷静,看看自己和对方有没有受伤。
伤了的话,得赶紧叫救护车,千万不要拖延。
其次,拍照留证是必须的,啥车破了,哪儿受伤了,都得拍下来,这都是后续责任认定的依据。
记住了,现场可不能随便挪动,除非有必要,不然到时候不好界定责任。
3.2 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好现场后,接下来就是找保险公司了。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的照片和报告来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根据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额度。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这就得看双方的保险情况了。
总之,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吃亏了。
毕竟,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
4. 预防措施4.1 增强交通意识说到预防,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作为城市交通中常见的交通工具,常常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认定问题。
本文将针对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探讨,以期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因其便捷、经济的特点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责任认定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违法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肇事驾驶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
2. 安全设备使用不当: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未佩戴头盔或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事故后果,那么驾驶员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其他相关因素: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
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恶劣的天气或道路条件下驾驶,并未做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在责任认定中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作为一种高速、机动性强的交通工具,具有较高的交通事故风险。
为了明确摩托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以下几个因素需要纳入考虑:1. 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如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
2. 驾驶技能和经验:对于摩托车驾驶员而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尤为重要。
如果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员因为驾驶技术不到位或经验不足而导致事故,那么驾驶员的责任将相应增加。
3. 安全设备使用不当:摩托车驾驶员应佩戴合格的头盔,并依法使用其他安全设备,如防护服、护膝等。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城市中的使用率逐渐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象。
在面对电动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在划分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事故发生的地点,包括道路的情况、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二是事故双方的行为,包括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存在酒驾、超速等行为;三是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等。
其次,根据以上的因素,我们可以将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例如闯红灯、逆行、酒驾等行为,那么该方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在一些情况下,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划分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拥堵时急刹车导致后方电动车追尾,那么急刹车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对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我们也需要考虑到电动车本身的特点。
电动车在行驶时通常速度较慢,而且车身较轻,因此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造成的损害可能相对较小。
因此,在责任划分时,也需要考虑到电动车的特殊性,避免一味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电动车驾驶者。
总的来说,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充分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划分责任。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教育,提高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赔偿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赔偿问题解析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非机动车出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然而,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也难以避免,这就引发了非机动车赔偿问题。
本文将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保险理赔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方面对非机动车赔偿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机动车驾驶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非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机动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的情况下,例如闯红灯、超速等行为导致非机动车无法避让。
2.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双方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部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险理赔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时,驾驶人是否购买了保险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通常会对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购买相应的非机动车保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1.机动车保险对非机动车的赔偿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规定,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会对非机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车辆受损时,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2.非机动车保险的重要性尽管机动车保险对非机动车的赔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非机动车保险的普及率并不高,因此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购买非机动车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机动车保险可以为驾驶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保障,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将能够帮助驾驶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赔偿问题还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并正确行驶。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上两车或多车之间因不符合交通规则而发生碰撞的事件。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之间由于速度、车辆类型等因素的不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十分关键。
本文将从交通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探讨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警,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护理伤员。
”该条款表明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等基本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该条款指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对交通法律规定的理解,对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情况:1. 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等,导致机动车无法避让并发生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2. 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如超速、变道不慎等,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3. 两车均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均有交通违法行为,并由此发生碰撞,责任认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低且机动车速度较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而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责任可能主要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自行车道上,机动车由于超速行驶,未能及时避让导致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拥堵,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也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制定明确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电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划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驾驶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是否擅自变更车道,是否超速行驶,是否酒驾或醉驾,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电动车驾驶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那么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对于电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水平和驾驶经验也应当进行考量,毕竟技术不过关或者驾驶经验不足也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对于电动车车辆本身的责任划分,主要应当考虑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进行了合理的维护保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如果电动车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经定期维护保养,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车辆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道路环境的责任划分也是至关重要的。
道路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因此应当对道路环境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交通设施不完善等进行全面考量。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道路环境问题导致的,那么相关的责任也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
最后,对于其他可能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如天气、能见度等也应当进行适当考虑。
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如大雾、暴雨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总的来说,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全面考虑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因素。
只有在全面、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责任划分,才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出明确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为社会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读者郭女士问:2015年3月10日上午,21岁的小朱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摩托车的55岁的刘某在某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根据鉴定报告,涉事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达29.39公里,刘某为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诉讼中对小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产生争议,因同样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
请问究竟该如何认定,具体差别是多少,张黄新律师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该规定,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一般认定为非机动车,但如果其超过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上限,极有可能要认定为机动车。
在现实中,有不少人会私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调高时速),以达到提高行驶速度的目的。
若违反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一定后果时,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交通肇事罪。
如果醉酒的话,则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与电动车责任与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与电动车责任与赔偿在日常生活中,自行车和电动车是许多人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交通状况的复杂性,交通事故时常发生。
在这些事故中,自行车和电动车往往是主要当事方。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和电动车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需要确定事故责任。
根据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和骑行自行车的人员都有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乘车安全规定。
基本原则是交通参与方应当相互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然而,自行车和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存在一些不同,因此,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 自行车责任与赔偿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如果自行车骑手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他或她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闯红灯、逆行、无证上路等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骑手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尽管自行车骑手没有违规行为,但事故仍然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可能需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例如,机动车驾驶员没有留意到自行车、失控等情况。
2. 电动车责任与赔偿与自行车类似,电动车也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车安全规定。
如果电动车驾驶员违反这些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他或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然而,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比,由于其速度和体积的差异,对事故的影响也不同。
如果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因此,在判定责任和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违法行为、速度和其他相关因素。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在确定责任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等。
对于自行车或电动车骑手来说,如果事故责任在对方方面,他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2. 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工资损失、残疾赔偿等。
电动车交通肇事归责原则
电动车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现如今不少地区都比较流行电动车这类的交通工具,而现实中依据电动车的大小、驱动等等将其分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要是电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那么会根据具体电动车的类型不同,进行正确的归责。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动车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的内容吧。
▲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
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郭健一些网友对于对于个别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案的电动车,到底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问题向我咨询,也有的就如何鉴定车辆型别的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
我认为,鉴定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一、清楚法律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我认为,不要一看是电动车就认为是电动自行车,把它归为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搞清楚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靠电瓶驱动的交通工具,只有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才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第5.1.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不符合上述标准,就不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二、要清楚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论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和归责
论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和归责作者:魏桂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知,我国对道路交通工具的分类采取了二分法,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近年来,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的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在立法、司法、学理等领域存在分歧。
然而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属性的认定对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实践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并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认为在当前这一过渡阶段应当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类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范围之外的第三种类型的车辆-准非机动车。
认为现阶段对道路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可以适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办法,在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关键词交通事故属性认定归责作者简介:魏桂雨,郑州大学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40一、提出问题1995年清华大学研制的第一台轻型电动自行车问世以来,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因其节能环保,高效便捷,经济适用,机动灵活等优点受到社会中低层收入者的青睐。
但是电动自行车的繁荣发展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据主流市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事故频发等。
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到2.5亿量。
然而如果以时速为标准,全国8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针对电动自行车乱象,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管理措施,但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各地标准不一,做法各异,致使各地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及其责任分配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因此很有必要明确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及其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责任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责任分析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非机动车使用的普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也逐渐增多。
在这些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和道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责任进行分析。
一、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包括脚踏车、电动车、三轮车等,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有一定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责任。
1.非机动车的安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应当靠右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此外,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使用前、后灯光和反光装置,提高自身的可见性。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非机动车,也要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2.机动车的安全责任机动车作为道路上行驶的主体,对于非机动车的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合适的车速和安全距离,注意非机动车的存在,并给予足够的道路让行空间。
如果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碰撞事故责任分析1.非机动车全责在某些情况下,非机动车可能会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例如,当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或突然变道时,发生与机动车的碰撞事故,非机动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非机动车在道路使用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安全,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2.机动车全责机动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例如,当机动车在没有注意到非机动车存在的情况下,突然并线或变道,导致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机动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高观察能力,注意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存在,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部分责任在大多数碰撞事故中,责任常常不只是一个方面,而是存在多方的责任。
例如,当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非机动车也应当对交通规则的违反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导读:电动车一般来说应当算作非机动车的范围内,但现在市面上卖的很多电动车实际上经过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要求,会被归类到机动车中。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要看此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现在大量电动车行使在城市道路上,对道路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
日常生活中,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很常见。
不管是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都会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理赔提供依据。
通常,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一种,那么如何对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请看本文带来的分析讲解。
一、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法律一般比较照顾弱者,当时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是比较受到照顾的。
对比看一下:(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双方都是机动车则,按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归责?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归责?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我们平时所称的电动车即为法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作为生活中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数也是比较多的。
如果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应该如何归责呢?以下是小编为你作出的详细解说。
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
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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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及归责论文摘要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事故已占了很大比例。
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的界定,导致对自行车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致使电动自行车不论从行政管理角度,还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摊都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建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从行业标准、行政管理角度的规范,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中的责任争议及风险控制。
论文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相关统计,在中国每年城市交通事故中,由于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事故占了很大一部分。
厦门市交警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岛内电动自行车已接近10万辆,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单体交通,触地面积小,平稳性差,速度快,有些时速甚至超过40公里。
因此,在厦门市每年交通事故总量中,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占了4成以上。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就对电动自行车不论是从生产、销售、行政管理、保险理赔等各方面都未制定完善的制度,导致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包括从技术属性、行政管理上的属性等)方面都无法有效匹配,致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法律的适用及责任认定上经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千差万别。
笔者现针对电动自行车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责任归责方面予以分析。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定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所谓电动自行车,有两个车轮,其蓄电池仅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与此同时,我国在1999年定制了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需有这5项特性:(1)拥有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仅仅可作辅助能源;(2)拥有两个车轮;(3)每小时车速不大于20km;(4)车重小于等于40kg;(5)轮胎的宽度(胎内)小于等于54mm。
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明显是“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车辆,应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
二、超越通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前述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角度出发认定系非机动车且依照非机动车予以管理且适当的。
但是现行路面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厂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于生产规范不标准等各种原因,或者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商擅自改装等情形,导致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技术参数等超过了标准,对该类型电动自行车(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认定呢?如果从严格的角度出发,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依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似可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但是如果归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则应列为机动车,且从生产、销售、行使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标准取得许可及挂牌上路等。
但是很明显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环节都未涉及。
因为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还要求使用内燃机,内燃机的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同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摩托车分委会撰写的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定义为电动轻便摩托车。
但是在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表了国标委工―〔2009〕98号文《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因此,从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归入轻便两轮摩托车的范畴,即为机动车,那么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应依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
但是,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的行文而言,似乎对所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又未进行标准认定,从实际管理角度而言,也未真正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由于存在上述的矛盾,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认定及责任分摊的争议。
三、电动自行车(包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是否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将直接关系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担。
1.如果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将从严。
因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予以认定,则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未办理登记,取得行使证等,将存在过错。
如果电动自行车存在流转关系,如出借行为,则出借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上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根本不可能办理相应的行使证等,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从责任分摊上,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责任分摊也有所区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分摊标准:(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所以,如超标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那么在交通事故里,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小的赔偿义务,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那么在责任分摊上将承担比较大的赔偿义务。
3.从相关案例中可以体现,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将直接导致责任分摊的不同。
笔者就曾代理过一件案件,就涉及到对该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不同,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某公司两职员在工地上班时,借用相邻工地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由于不慎撞到路边,导致双双死亡。
现其中一死亡的家属在工伤理赔后,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由于对该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属性存在质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就委托了技术鉴定部门,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鉴定。
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判定代某所乘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虽然厦门质量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但仍无法解决该类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及管理规定及由此所需承担的责任。
本案在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将该电动自行车车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且电动自行车虽与机动车有所相似,但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不需要具备驾驶证才能驾驶,因此该公司的出借行为不存在过错,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电动自行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对车辆进行妥善管理,任由员工使用该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公司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不一致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车辆的法律属性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只是以该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由作出认定,从责任归属上还是有所欠缺的。
四、解决的思路从技术标准及行政管理多方面着手,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责任分摊的无解。
为了解决这一困扰,首先建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应尽快针对现实存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一情形,制定相应的标准,将之列入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或者重新制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避免存在无法归属之情形。
其次,应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从生产源头进行管理,对于非法生产的厂家进行严厉打击,避免存在违规车辆的生产及销售。
三是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即使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应进行相应的管理。
对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对于非机动车进行相应的登记管理,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四是强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
为避免电动自行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风险,来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还未将电动车正式纳入机动车来管理,即未实行电动车入户登记、编号挂牌、办理行驶证、驾驶人持有资格证及缴纳第三者责任保险方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必须依法缴纳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付,予以保障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等经济损失能得到补救。
现有一些城市已经认识到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管理的必要性,并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厦门市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
同时对于列入《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以及《产品目录》发布并生效前购买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在保险服务窗口投保“车上人员意外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对于所谓的超标自行车该规章由于仍无法办理登记上牌,实际上对于目前存在的现状仍无法有效解决。
这需要国家制定统一有效的的标准及法律,从行业标准、生产、销售、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着手,从而使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纳入规范化,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电动自行车属性认定的困惑,从而导致责任认定的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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