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认定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比例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错 的 , 担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的赔 偿 责 承 任 。交通事故 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 的, 机动车

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制作 的《 交
上述通 行者 之 间的交通 事故 纠纷 ,
实践 中主要 发生在 对事 实的认定 上 , 这
通事 故认定 书》 民事诉讼 中具有认 定 在 责任 的证据 价值 , 交 通事故认 定书》 在《
口张永 琴
道路 交通 事故 , 指车辆 在道路 上 是
因过错或 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 的事 件。 由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只
对通行者 之间的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作 了 规定 , 而没 有规定通 行者 与非通行 者之 间交通事 故的责任 认定 , 导致实践 中交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对通行者 与非通行者之间的交通事故责 任认 定上 , 法律直 接规定采 取过错 推定
原则 来确定 责任 , 即法律首 先推定 非通 行 者对事故 发生 具有过错 , 然后让 非通 行 者对 自己没有 过错进行 举证 , 如果非 通行 者不 能证 明 自己没有 过错 , 则依法
道 路 交通 事故 的责任 认 定试 做 简要 梳
对事 故责任 认定错 误 的情 况下 , 院往 法
往 也 不 加 审 查 而 予 以 采 用 , 致 裁 判 结 导 果 未 必公 正 。
种 类型 的交 通 事故 , 道 路交 通安 全 因《 法》 明确规定 , 有 一旦事 实查清 , 责任 则
问 题迎 刃而 解 。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由该条规定可 以 ”
原则 确定机 动车一 方应 承担责任 , 但机 动 车一方 的过错毕 竟是推 定 出来 的 , 并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学习: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因为我的一个朋友开车的时候出了车祸,是对方突然冲出马路才导致这个悲剧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学习: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因为我的一个朋友开车的时候出了车祸,是对方突然冲出马路才导致这个悲剧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事故认定原则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 措施
现拆 场除 勘现 查场
▪ 接到事故报告后,尽快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并监护事故当事人,询 问当事人和调查证人;现场复核,处理现场遗留物,拆 除现场,恢复交通。
3. 现场勘查方法
(1)方法1:按顺序展开调查,即按照事故过程的先后
顺序进行调查;
(5)恢复现场
——是指根据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布置的现场。 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的原因主要有: ①为满足事故原因分析或案件复查的需要; ②为确认事故的关键细节,根据目击者和当事 人的描述,恢复其原有形态; ③因科学研究的需要,有条件的对事故现场进 行恢复。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1)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
⑧事故后果调查: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⑨其他调查:上述未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如目击者、 证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的特殊性等。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①人工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的观察、询问、人工测量等
方式获取资料的过程。该方法适合于大多数情况。
②仪器方法:利用相关仪器进行调查,如用照相机现场
照相、用酒精仪测定当事人的饮酒状况。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定义及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也简称为“事故现场”。
定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伤亡人员、牲畜 以及与事故相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路段或 地点等空间场所。 事故相关者加上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形成了 特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这是客观存在的。
构成:须具备5要素:时间、地点、人员、车辆、 物品。 5要素缺一不可。
胎印:轮胎在路面上作自由滚动时留下的印迹
制动印迹:可分为制动压印与制动拖印。 制动压印是指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驶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分析(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 甲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有过错,故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同等责任。

2. 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有过错,不存在故意碰撞情况,故甲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二)甲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乙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乙受伤,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 责任比例本案中,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故甲应承担乙损失的50%。

3. 赔偿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应承担以下赔偿数额:(1)医疗费:根据乙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医疗费。

(2)误工费:根据乙提供的误工证明,甲应承担50%的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乙提供的护理证明,甲应承担50%的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乙提供的交通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交通费。

(5)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乙提供的其他合理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承担乙损失的50%,即甲应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各50%。

五、案件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存在过错,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本可避免事故发生。

2024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____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在____年,我有幸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一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极为重要的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了交通安全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在交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下面是我对于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从这部法律中体会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交通安全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的问题,它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

只有在安全的交通环境下,我们才能够放心地出行,不用担心发生交通事故。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各种交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维护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交通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的重要性,我们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到交通安全的维护中去。

其次,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我意识到了自己在交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我在学习过程中了解到,只有尊重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让、谨慎驾驶,才能够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为一个行人,我应该遵守交通信号灯,走人行道,不随意穿越马路。

作为一个乘车人,我应该在车内保持安静,系好安全带,不乱扔垃圾。

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我意识到了自己在交通中的责任和义务,我将积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让我了解到了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后果。

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深重的打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赔偿的相关规则,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深刻认识到了交通事故的可怕性,更加坚定了我遵守交通规则的决心。

我要时刻保持警惕,谨慎驾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实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是需要对其事故进行认定的,从而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才能够处理好事故的,就是要根据要求来。

那么今天就跟我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细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准确认定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还对于相关的法律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这部法律,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根据车辆驾驶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具体而言,驾驶人可以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三种情况,同时也可以免于责任。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起到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根据这部法律,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划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二、判定标准1.事实判定标准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进行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车辆状况等客观数据,通过勘察和调查,获取有关证据,推测出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

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责任认定。

2.法律判定标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还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定。

如前文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可以分别从过失程度和责任性质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定。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和理解,结合事实判断的结果,可以准确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3.鉴定判定标准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为了准确判定责任,需要进行法医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等专业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将作为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典型案例分析1.完全责任案例案例一:小明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并与正常行驶的小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小李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明显违法行为,小明应负完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在实践中,机动车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发⽣交通事故时,就需要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确定责任⼈,由责任⼈进⾏赔偿,那么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机动车作为⾼速运输⼯具,对⾏⼈、⾮机动车驾驶⼈的⽣命财产安全具有⼀定危险性,发⽣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从⽬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的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机动车及⾏⼈发⽣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机动车驾驶⼈的保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1、因⼀⽅当事⼈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均⽆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4、⼀⽅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责任。

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现场调查之⽇起10⽇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概述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概述
0020
★★★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 ★★★
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1.欧共体国家交通事故概况
◆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万人,受伤150万人以上;因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700亿欧元。 ◆德国是道路交通事故率较低的国家之一。 2.美国
◆美国汽车拥有量和公路总里程均居世界之首;同时美国的年道
救无效死亡。
0016
★★★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 ★★★

1)死亡: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交通事故统计范围规定,事故等级划分
中的死亡事故,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和伤后7天 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重伤:主要指下列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0017
★★★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 ★★★

3)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
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4)财产损失核算(直接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 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 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日本的交通事故是根据事故后果分为死亡事故、重伤(Ⅰ、Ⅱ类) 事故、轻伤事故和物损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发生24小时
内死亡的事故,Ⅰ类重伤事故是指交通事故负伤后治疗期在90天
0018
以上者;Ⅱ类重伤事故是指交通事故负伤后治疗期在30天以内者。
★★★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 ★★★
5
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随机性、突发性、频发性、社会性、不可逆性;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有时要报警处理,交警赶来后要对现场处理,把事故分为机动车之间的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等。

那么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解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惟一事由。

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

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第1篇一、概述交通肇事案件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违反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

(3)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责任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逃逸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逃逸的,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四、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及鉴定1. 证据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等。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鉴定交通肇事案件的鉴定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3)人身伤害鉴定。

(4)财产损失鉴定。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王克先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2期[摘要]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路权原则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原则。

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条款而不应根据原则性的规定来认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一、交通事故概述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员人数急剧增长,这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计,如201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四个特征:1.事件涉及车辆。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事件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意外。

4.客观方面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意外交通事故、故意交通事故和过失交通事故。

(1)意外交通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

(2)故意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构成犯罪,并非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

(3)过失交通事故过失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我们一般所说的交通事故就是指过失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认定概述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 X93 事故责任种类 责任认定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一 3791(2007)07(a卜0 19一 2 02
则》 ,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 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 安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往往未将行为人列 任时,不列人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按违 人当事人认定其应负的责任。如: 俞某驾驶 法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车辆,途经一转弯地段,突然发现右边有一 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路权 堆泥石 ,对面又有来车 ,无法避让 ,车辆 撞上沙石后翻人路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俞 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的。路权原则是认定 交通事故的主导原则。所谓路权 ,就是车 某车速过快,措施不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 公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 行人,应当让其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 故中受损的一方和相对方。如车与车,车与 人优先通行。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受的通 人、 车与其他财物, 而没有将引起交通事故 的各种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事实上 行道路的法定权利,也就是交通参与者根据 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 《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道路的管理纳入法 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安全原则则是认 制管理的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 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补充,交通管理法 故责任时应当把违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 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速度、超车、 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该违法行为 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的大小,来确 跟车、会车、停车 、装载、车辆技术要求 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实践中, 定其应负的责任 。 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路权原则并参考安全原则 2 .3 因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资任的 认定 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以及该 意外事件是指并非由于当事人过错的、 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从主观来讲,意外事 1 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的基本种类和责任认 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件是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中随机遇到的个别事 定的一般原则 践中几种具体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研 故不能预见。从客观来讲,意外事件虽难以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 5 条规 2 实 预料,但却并非无法避免与克服。意外事件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 究 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 2., 证驾驶 无 机动车辆 交通事故 发生 资任的 认 的认定 ,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 : ( 1 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 )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定 任: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 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各种客观条件, 确实无法预见 ; (1 因 )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 (2)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 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如: 二车相撞, 动、 证据灭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 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 机偶然发生的。如 : 一中型客车 ,某 日早 上出车前,经安全检验员检验,车辆各部位 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驾驶甲车的人员无驾 包括传动二制动系统均正常,淮予出车。潘 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驶证,交警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员负事故主 的,承担全部责任; 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这显然与 某驾驶该车途经一下坡地段,传动轴突然脱 (2 因 )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交通事故 落 ,并致制动失灵,车速越来越快,终于 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 责任认定原则相悖。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 失控,翻下数十米悬崖下,车辆严重损坏, 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 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发 乘客死三人 ,伤八人。 对驾驶员潘某来说,该起事故是否属于 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生交通事故也不一定是无证驾驶所引起。根 (3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 属于 据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交警部 意外事件? 雄事车辆出车前经检验为合格,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 播某确信该检验结论,传动轴脱落是一种偶 (4)一方当 事人故 意造成交 通事故的, 他方 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 然的事故,而传动轴脱落后打击制动系统, 致制动失效更为罕见。故要求潘某对此应当 无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 交通事故责任主要 起作用的大小来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而 道路交通安全 有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且, 这里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员驾 预见显然苛刻。有人认为 《 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车况不良的 和无责任这五类。 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 驾驶制动失灵的 车辆,故潘某应负事故的全责。我认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 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 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 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 不按交通规则行车 不淮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是指驾驶员有义务 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而未尽义务,或者是明 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 致事故发生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 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当事人有 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知车辆机件失灵而继续行使。对突发事件不 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 应包括在内。对符合意外事件构成要件的, 应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可以免责,对交 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 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人员应按 《 道路交通 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 但违法行为与交通 安全法》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来处罚。 2 .4 “ 案外人”的定贵 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 2.2 影晌交 通行 为的责任 认定 这里所说的 “ 案外人”是指除驾驶 员、 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 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响 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者以外的但与交通 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不包括造成交 交通 引起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 《 民法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是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加大,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

一、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管理者等。

这些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以过错责任为主要依据。

即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

3. 整体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中的某一方过错较轻,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单方责任:当事故中的一方明显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或过错较轻时,可以判定为单方责任。

例如,某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此时该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2. 同等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当时,可以判定为同等责任。

此时,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3.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过错程度不等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过错较重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而过错较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共同过错责任:有时候,事故中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双方的过错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判定为共同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三、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这些法律依据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认定王明水【内容提要】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弊端,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主要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进行了分析,就当前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弊端和解决的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弊端法律措施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定规的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作出后, 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事故认定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论,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在此,本文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解决途径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XX。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作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该条的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应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看,显示的是具有书证的特性,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

对照《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目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辩观点:一是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可诉性;二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结论。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的行政职能中,针对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XX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持第二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性行为,与鉴定、评估一样,是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故是一种技术鉴定。

其直接依据是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该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均缺乏依据。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事故责任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

但是,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为后果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后,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的、确定的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具有证明行为的性质、责任程度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但必须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如果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有误,依法还有不予采信的职权,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X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答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X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述分析和立法机关的解释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效力处于待定中,不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都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的被鉴定对象的专业认知结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但事故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当事人或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如果将事故认定书被当作鉴定结论,而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就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特性。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概括地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其二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其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人民法院应按照证据运用规则对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后才能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诉人过于看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般也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作出判决,对律师或代理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质疑不够重视,这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由于交通事故任认定书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而且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事故认定书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中,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的质疑,应全面进行审查,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对作为证据使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改变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以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判决。

三、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弊端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不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思索,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笔者发现,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1、民事方面(1)、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多数法院的立案条件就要求必须具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否则不予立案。

笔者认为,法院对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主要看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至于对损害的责任分配,法院同样具有这种责任,而不应将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立案的条件。

(2)、在现实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即不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当事人要求审查也没有意义,法院不受理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的仅仅是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再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法律性的。

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够的。

2、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133条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