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教学课件—12船舶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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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签证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主要目的是维 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 和人命财产安全。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 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 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查办法
– 出口岸手续 » 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办理,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 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 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海事局要求的其他证件、资 料,到海事局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 一般程序
– 进口岸手续
• 船舶一般通过其代理人提前(我国为7天前审批, 24小时前报告),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 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办 妥进口岸手续。
• 如果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须在船 舶抵达口岸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根据我国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 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 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行为,包括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载运 信息等。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是由最初 的签证管理、电子签证发展而来。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 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 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
– 进口岸手续
• 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 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 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 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 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 和其他物品。
• 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同一国家口岸的,船舶抵达 后一般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 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 2017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中国籍船 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进出港报告的要求。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舶〔2016〕6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 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检查主要针对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 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 品。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主管机关
–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海事机构 – 海关 – 边防检查机关(实施人员出入境管理,国际上
一般称为移民局) – 卫生检疫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规定时间内 (我国为4小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 续,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
• 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规定时间内未能驶离口岸的, 报 告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 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较短,满足规定条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 一般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舶〔2016〕6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 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 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海船舶〔2017〕 1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修改决议,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自通知印发 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 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和检查办法
– 进口岸手续 » 船方或其代理 7日前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 » 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报告检查机关 » 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 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 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 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进出港管理
• 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管理通常在船舶进出 港口时进行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还涉及船员及旅客出 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 务
• 国内航行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需要通过进出口岸 检查
– 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是外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国际 航线的本国籍船舶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进口岸手续
• 为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 ,通常代理人(或船方)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卫生检疫或者其 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一般不登船检查。
• 卫生检疫机关一般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不符合要 求的船舶,在锚地实施检疫。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离口岸手续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和检查办法
– 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局书面申请 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国内航行是指本国籍的船舶本国管辖水域内航行,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的管理不涉及船员与旅客出 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务。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 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 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查办法
– 出口岸手续 » 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办理,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 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 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海事局要求的其他证件、资 料,到海事局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 一般程序
– 进口岸手续
• 船舶一般通过其代理人提前(我国为7天前审批, 24小时前报告),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 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办 妥进口岸手续。
• 如果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须在船 舶抵达口岸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根据我国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 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 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行为,包括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载运 信息等。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是由最初 的签证管理、电子签证发展而来。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 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 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
– 进口岸手续
• 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 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 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 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 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 和其他物品。
• 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同一国家口岸的,船舶抵达 后一般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 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 2017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中国籍船 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进出港报告的要求。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舶〔2016〕6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 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检查主要针对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 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 品。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主管机关
–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海事机构 – 海关 – 边防检查机关(实施人员出入境管理,国际上
一般称为移民局) – 卫生检疫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规定时间内 (我国为4小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 续,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
• 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规定时间内未能驶离口岸的, 报 告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 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较短,满足规定条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 一般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舶〔2016〕6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 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 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海船舶〔2017〕 1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修改决议,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自通知印发 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 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和检查办法
– 进口岸手续 » 船方或其代理 7日前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 » 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报告检查机关 » 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 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 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 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进出港管理
• 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管理通常在船舶进出 港口时进行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还涉及船员及旅客出 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 务
• 国内航行船舶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需要通过进出口岸 检查
– 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是外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国际 航线的本国籍船舶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进口岸手续
• 为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 ,通常代理人(或船方)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卫生检疫或者其 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一般不登船检查。
• 卫生检疫机关一般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不符合要 求的船舶,在锚地实施检疫。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一般程序
– 离口岸手续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和检查办法
– 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局书面申请 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国内航行是指本国籍的船舶本国管辖水域内航行,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的管理不涉及船员与旅客出 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