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县大有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矿内部治安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企业及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现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保卫科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凡进入我矿的人员均要服从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由保卫科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条:各基层单位、驻矿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综治办、保卫科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百分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治安状况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治安状况混乱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负责人及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保卫科要加强日常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要向被查单位出具《治安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按照《治安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并不能主动说明原因的,保卫科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门卫管理(一)来访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二)对出入矿区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出入矿区,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三)车辆进出矿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登记检查,如携带物资出矿必须持相应的出门票证,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通行,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四)严禁自行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进出矿区,特殊情况需经矿主要领导批准,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五)偷带、夹带物资出矿的车辆和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扣留,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保卫科处理,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煤矿治安实施方案

煤矿治安实施方案

煤矿治安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煤矿的治安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煤矿治安管理责任。

1.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治安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治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 煤矿企业要加强治安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治安意识,加强对治安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治安信息报送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治安事件,确保治安信息畅通和及时处置。

二、煤矿治安隐患排查。

1. 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治安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生产设施、通道、用电设备、消防设施等治安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矿周边环境的治安管控,防范外部治安风险对煤矿的影响,确保煤矿周边治安环境稳定。

三、煤矿安全防范措施。

1.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煤矿区域的监控和巡逻,提高对煤矿的安全防范能力。

2.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进出煤矿区域人员和车辆的管控,建立进出煤矿区域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控制煤矿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出入。

3.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煤矿应急处置预案。

1. 煤矿企业要制定健全煤矿治安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类治安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提高煤矿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确保在治安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五、煤矿治安管理考核。

1.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考核制度,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煤矿企业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2.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六、煤矿治安管理宣传。

1.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职工对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全员参与的治安管理工作氛围。

关于加强矿区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

关于加强矿区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

关于加强矿区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针对我矿近期治安事件时有发生,性质恶劣,为了能切实强化矿区治安管理,维护矿区和谐稳定,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矿区治安的所有事件,在遵照执行《××煤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奖惩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从严、从重、从速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认真严格执行。

第一条保卫科负有保障矿区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保卫科必须加强矿区的巡逻检查和门卫保安的出入监管,对一切可能或已经对矿区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均需加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科室和责任人。

第二条保卫科及其所属保安队必须恪尽职守,律人律己,严禁出现在非必须情况下自我违反职业权责和职业操守的情形。

如若出现,从重处罚。

第三条保卫科在处理及跟踪落实治安事件的过程中,需按照从严、从重、从速的原则,快速到达事发现场,认真落实事发原委,从重处罚相关责任人,且3日内必须对发生的治安事件及处理决定进行通报。

第四条保卫科对触犯法律,已步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进行通报或向矿领导汇报,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第五条保卫科对矿区发生的所有治安事件均负有连带责任,每发生一起,保卫科相关责任人连带考核200元。

保卫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矿区分块分片管辖,片区管辖人即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保卫科应自行制定年度矿区治安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提出治安事件的发生控制率,对于超出控制目标发生的治安事件,保卫科应对自身和发生治安事件的责任队组负责人从重加倍处罚。

目标责任书需七月份制定好,一式四份,自留一份,调度室、地面安全科、企管计划科各留一份。

调度室、地面安全科、企管计划科全年监督。

第七条各科室、队组负有维护矿区和谐稳定生产生活秩序的义务,任何人对一切可能或已经对矿区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均有向保卫科及时反应情况的义务。

第八条各科室、队组负责人负有对本科室、本队组所有成员教育、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科队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科队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工作,对一切可能或已经对矿区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均需加以及时制止,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责任人。

煤矿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

煤矿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

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卫部是维持企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财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形象。

第二章进出矿车辆、人员管理第二条一井大门晚10点后实行出入管制。

在矿住宿职工晚10点前必须返矿,晚10点后返矿的视为晚归,因工作超时晚归职工持单位证明晚归原因,由门卫登记后放行;对无正当理由及证明晚归的职工给予20-100元罚款。

第三条车辆和人员出入矿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罚款10-50元。

第四条矿区内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大门后方可启动,否则罚款10元;进出矿时未按下车线下车的罚款10元。

第五条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做生意的车辆等车辆进矿。

外来机动车辆不登记不准进矿,机动车辆进矿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否则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六条矿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寄存到车棚,临时停放的应按指定的地点和停车示意线有序停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七条因业务需要进矿的客户车辆,入矿前由接待单位与保卫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入矿,如客户在矿内出现不文明行为,接待单位罚款30-100元。

第八条外来人员进入矿内收购酒瓶、废纸等一月不得超过三次,并在保卫部登记备案;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矿内拾拣废旧物资等,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保卫部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凡辞退人员由保卫部带领办理辞退手续,限时离矿,任何时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矿区。

第三章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节自行车、摩托车车棚第十条每丢失一辆自行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每丢失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寄存的车辆发生损毁、零部件被盗或丢失,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车辆摆放在线外、不整齐或无序散放的,对责任人每辆罚款10元,累加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业经1995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和促进乡镇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煤炭资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乡镇煤矿。

前款所称乡镇煤矿,是指除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以外的煤矿,包括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煤矿,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和合伙组织采煤。

第三条(管理部门)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法对全区乡镇煤矿行使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等职责。

县(市)以上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职责。

县(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乡镇煤矿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机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委托授权,对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乡镇煤矿行使管理职责,接受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煤矿分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煤矿分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煤矿分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分公司治安管理,确保矿山平安稳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卫科护卫队员24小时对矿区进行巡逻检查,对发现的各类不平安因素,要及时处理、上报,并认真填写《巡逻登记表》,消除治安防范工作中的各类隐患。

二、门卫值班室应严格执行《望云煤矿分公司车辆、物资出〔入〕矿区管理规定》和《门卫值班制度》。

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及外来人员严格进行检查,履行出入手续。

发现可疑人员和车辆应立即扣留并报保卫科。

三、保卫科每月在矿区内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治安检查,并填写《治安检查记录表》。

发现重大平安隐患,立即编制《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经保卫科长审核后,下发至被检查部门。

被检查部门根据整改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治安隐患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应给保卫科。

四、保卫科协同整改部门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对逾期未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制度总则为了维护xxx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保障xxx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为xxx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处罚第一条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xxx煤矿或者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4.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矿井安全、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的;5.盗窃公、私财物的;6.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公共设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矿井生产经营秩序的。

8.大声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污染,影响生产、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情节严重的;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调查、取证的;10.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11.擅自拨打110报警电话,给xxx煤矿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1.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2.矿内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3.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4.违反出入大门管理规定的;5.强乘、抢乘公司车辆,损坏车辆部件或挤伤他人的。

第三条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班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煤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保障煤场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场从事生产、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煤场应当根据煤矿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并将其向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四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应当与煤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适应,相互配合,确保煤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煤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场在发生重大治安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由煤场负责人主持,监督检查工作由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煤场治安责任第九条煤场负责人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煤场治安工作。

第十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煤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负责相关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煤场的治安工作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煤场员工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积极参与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煤场的治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四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煤场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汇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治安信息,共同维护煤场的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煤场在治安管理中出现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辞退等处罚。

第三章煤场治安措施第十七条煤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治安制度,包括进出管理、巡逻防范、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十八条煤场应当定期进行治安演练,加强员工的治安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煤场应当加强巡逻防范,在煤场重要区域加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煤场的安全监控。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出入矿区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矿工作人员进入矿区必须配带进矿证、牌,凭进矿证、牌进出矿区,无证人员严禁进入矿区。

新到未办理进矿证、牌的工作人员,持单位证明统一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无证入矿。

(二)进出矿人员应主动出示进矿证、牌,积极配合门卫的查、验证工作,严禁侮辱、刁难门卫执勤人员。

(三)来访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被访单位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进矿人员不准打闹嬉戏、不准穿拖鞋、不准袒胸露背,要遵守矿区工广文明规定。

(四)对出入矿区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出入矿区。

(五)严禁推销人员、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矿区。

(六)进矿证、牌只限本人使用,严禁借给他人或携带假冒证、牌进入矿区,一经发现,除没收证件外,按规定给予双方罚款。

(七)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内严禁鸣笛,矿内行驶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严禁在矿内从事带有营利性质的个体汽车营运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务工人员审核不严,使用无身份证人员、在逃人员的,施工单位不报或漏报务工人员登记表的。

(二)施工单位新招务工人员不进行法律及消防知识培训的,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工作的。

(三)未办理手续偷、拿、带矿区公私财物私自出矿的;单位物资材料进出矿,未按程序办理进出矿手续并造成影响的。

构成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在矿区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个人饮酒、酗酒与他人发生争执,辱骂他人,言行失控的,当事人单位要将饮酒人员带回,约束至酒醒。

煤矿治安规章制度

煤矿治安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管理,维护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三、治安管理职责1.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促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

2. 煤矿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

四、治安管理制度1.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矿区,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严禁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

4. 严禁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

5. 严禁擅自进入要害部位,如变电所、皮带机司机室等。

6. 严禁在矿区范围内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7. 严禁在矿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五、处罚措施1.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煤矿或者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

2.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要负连带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煤矿治安规章制度的实施,旨在为煤矿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

矿区治安卫生管理制度

矿区治安卫生管理制度

矿区治安卫生管理制度一、矿区治安管理制度矿区治安管理制度是矿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矿区治安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矿区治安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规定矿区内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矿区治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治安巡逻制度:矿区应建立治安巡逻制度,明确治安巡逻的频率、范围和内容。

治安巡逻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矿区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

巡逻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防范制度:矿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人防、技防和物防。

人防主要是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技防主要是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实行身份认证等措施,提高矿区的安全防范能力;物防主要是加强矿区围墙、大门、栏杆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矿区内外的安全。

3. 应急处理制度:矿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矿区应定期组织演练应急处理方案,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

4. 安全检查制度:矿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矿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提高矿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5.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矿区应建立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矿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

矿区应加强对矿工的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和违法活动,确保矿区内的社会秩序正常。

二、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矿区卫生管理制度是矿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保障员工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矿区卫生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矿区卫生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规定矿区内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矿区环境卫生制度:矿区应建立矿区环境卫生制度,明确矿区内各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矿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加强对矿区内各类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员工的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煤矿区域内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确保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1.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提高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加强安保力量和力量配备,确保煤矿区域的安全和稳定。

2.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对煤矿周边社区的治安管理。

加强对周边社区的巡逻和防范,建立健全社区保安力量,加强社区巡逻和治安防范工作。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与当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治安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煤矿社会治安问题提供规范和保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6.加强煤矿行业自律管理。

煤矿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外部人员的安全管控和背景调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煤矿。

7.加强对煤矿周边环境的整治。

重点解决煤矿周边环境问题,加强对煤矿区域内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等问题的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8.加强对煤矿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健全煤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响应速度,确保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以上工作意见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XXX矿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晋煤集团员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员工条例和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并株连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矿区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四条矿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及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打架斗殴的次要责任者;2、一般性案件、事故的次要责任者;3、对组织酒场者,酒后滋事的次要责任者及参与酗酒者;4、因酗酒造成行为能力丧失、随地呕吐、露天躺卧、到处游荡或不能自行归宿者;5、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以及制造噪声无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的;6、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7、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五管、要害等重点部位;8、雇佣外包工、临时工等暂住人员,到矿区暂住三天以上不— 1 —到公安保卫部门办理暂住手续的;9、五管、要害部位值班人员脱岗、串岗、睡觉造成影响的;10、出、入矿区门岗,出门证手续不全,审批权限不符,不服从门岗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造成影响的;11、门岗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造成矿用物资丢失的;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打架斗殴的主要责任者;2、对酗酒在公共场所耍酒疯、随处便溺、喧哗喊叫、纠缠领导、同事或路人的;3、工作期间饮酒,到单位耍酒疯的;酒后滋事的主要责任者;4、在要害场所及重点防火部位寻衅滋事的;5、在矿规定不准吸烟区域及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6、盗窃、索要强占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造成影响的;8、利用电话、电脑、乱写乱画、散布谣言等手段攻击、侮辱他人、进行骚扰的,制造不稳定因素的;9、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违法犯罪案件的;10、私自借用公物出矿区的主要责任者;— 2 —11、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12、违规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13、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3篇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3篇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精选3篇(一)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煤矿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安排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工作合力。

2. 制定治理方案:根据煤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煤矿社会治安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及时汇报治安问题线索,加强警务部门与煤矿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

4. 加强巡逻防控:加大对煤矿周边地区的巡逻频次和力度,加强对可能出现治安问题场所的监控和防范力度。

5. 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煤矿、盗采、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装备支持。

6. 完善社会治安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煤矿地区的安全防范体系。

7. 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煤矿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8. 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9. 持续监测和评估:定期对煤矿社会治安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安排和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煤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力,保障煤矿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精选3篇(二)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1.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稳定,减少矿井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煤矿社会治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3. 加强对煤矿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监控,建设完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问题。

4. 加强对煤矿周边地区的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对煤矿附近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5. 加强对煤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全体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探亲家属及临时来矿办理事务的社会人员。

三、治安管理职责1.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3.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治安管理措施1. 加强门卫管理: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物品进行严格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2. 宿舍管理:宿舍实行定人定位,不得留宿身份不明人员,来客留住必须经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

3. 财物管理:对重要设施、危险品、贵重物品等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

4. 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矿区内部交通安全。

6. 日常巡逻:加强矿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 事故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或事故,立即上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治安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煤矿井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安全生产是井下工作的首要任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牺牲人员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设施和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治理:结合技术、管理、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煤矿井下安全问题。

4. 责任到人: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

5. 依法管理: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井下安全设施建设及维护1. 通风设施的建设:煤矿井下应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部空气流通,预防瓦斯积聚和粉尘爆炸的发生。

2. 照明设施的配备:井下工作区域应安装明亮的照明设备,确保工人的视线良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通信设施的设置:建立健全的井下通信系统,保障井下工人与地面或其他区域的及时沟通,应急时能迅速求助。

4. 逃生设施的规划:井下应设置明确的逃生通道和标识,确保工人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5. 安全监测设备的使用:煤矿井下应配备高效、可靠的安全监测设备,及时监测瓦斯、温度、湿度等安全指标,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1. 严格的招聘和培训机制: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对新员工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岗前和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培训:在上岗前,应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4. 严格的作业纪律:规定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变动或忽视安全措施。

5. 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提升其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瓦斯防治措施1. 完善的瓦斯防治设施:煤矿井下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放和抑制系统,确保稳定的瓦斯浓度,预防瓦斯爆炸。

2. 瓦斯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配备可靠的瓦斯浓度监测仪器,及时发现异常浓度并触发报警,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治安管理,维护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第二章治安管理职责第三条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组应当明确治安保卫责任,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治安保卫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方案;2. 负责门卫、巡逻等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 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4. 处理各类治安保卫事件;5.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及物品进行严格登记和检查。

第七条加强矿区巡逻,设立巡逻路线和巡逻时间,确保矿区安全。

第八条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第九条严格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外来人员住宿需经治安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条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加强危险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旨在为煤矿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

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

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

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1. 严禁酗酒和吸毒行为:对于矿工而言,酒精和毒品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因此,严禁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前饮酒和使用毒品。

2. 严禁擅自改变工作岗位:每个矿工都应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岗位或进行其他无关的工作。

只有经过特许和培训的人员才能进行特定的工作任务。

3. 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矿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设备,正确操作和维护安全设施等。

4. 严禁疲劳作业:矿工应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以确保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精力充沛和注意力集中。

在疲劳和昏迷状态下操作设备或进行作业是非常危险的。

5.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矿工必须了解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包括储存和处理易燃物品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养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等。

6. 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矿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保养电气设备,避免误操作导致电气事故发生。

同时,也要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避免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等事故。

7. 严禁私自拆除或阻塞安全设施:矿工必须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和畅通,不得私自拆除或阻塞任何安全设施。

这些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识等。

8. 严禁违反通风和防尘规定:煤炭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矿工必须正确使用和维护通风设备,避免吸入有害气体和粉尘,防止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

9. 严禁私自进入禁止区域:所有矿工都必须遵守禁止区域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危险的地方。

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警告。

10. 严禁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对于进行采煤施工的人员,必须遵守施工安全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保养工具和设备,正确操作采煤机械,避免发生事故。

以上是采煤队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采煤队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也希望矿工们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增强对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木萨县大有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任务是维护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各类事故
的发生。

制裁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本矿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保障本矿生产建设和
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于我矿所属单位,凡是本矿干部、职工及其他介入矿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从“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革”六个方面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门卫管理制度
所有各种机动车辆及非本矿区工作员未经本矿同意不得进入矿区,允许进入矿区车辆须停放指定地点;驾驶摩托车、自行车进入矿区规定的区域内不得骑行;所有出矿的车辆、行人必须在门口停车,在止步处接受保卫人员开箱、开包检查;运出货物必须出具出门证。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拒绝接受保卫人员检查或逃跑的。

2、因检查辱骂、殴打保卫人员的。

3、所带物品无出门证或出证所签数量不相符的。

4、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矿区的各种车辆及非本矿工作人员。

第六条:矿区内任何物资均属矿上所有,严禁基层单位擅自变卖废旧物品,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变卖废旧物品收入。

第七条:凡本矿职工禁止在矿区聚众饮酒,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上岗喝酒、脱岗喝酒、酒后滋事、酒后入井不听劝阻的,干扰阻挠他人正常工作,打架斗殴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侮辱、谩骂、纠缠、寻衅殴打领导及工作坐吃山空,阻挠领导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办公秩序,冲击会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本矿职工及家属与本矿领导及工作员因工作引起争议纠纷,一方不得擅自侵入地方住宅交涉、辱骂、诽谤、实施暴力等行为。

如有违者对行为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照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对浪费水电、长流水、长明灯、擅自使用电炉、电暖气,处直接责任者及单位领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照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对浪费水电、长流水、长明灯、擅自使用电炉、电暖气,处直接责任者及单位领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没收。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负责人要重视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时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要立即排查调处,并及时向办公室的反馈信
息。

对调出不力,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后果的,处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不维护矿区团结,当众吵架或辱骂他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外出必须请假,有请假戏真做条交予门卫,对未请假私自外出给予100元罚款,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矿里不予负责。

第十四条“对私自拥有刀具人员(生活用刀具除外)刀具给予没收,拒不上交者给阳1000元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法规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法规为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