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及流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及流程
一、实施方案
1、就放流的时期、规模、时间和水位等情况研制实施方案。
根据水
库库容量、调节水位的变化和放流量调节要求,每年定期制定库容放流调
节方案,明确放流的时期、规模和时间。
2、在放流前,进行放流水源和放流控制单元的调查评价。
首先就放
流水源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放流水源,使渔民能够利用控制单元中的
水资源合理经营,避免流量变化造成的损失。
3、在放流前,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措施。
①在放流前,选择增殖放流水源,将生活场所和野池调整到可供水生
生物繁殖的水域,以促进水生生物繁殖。
②配套建设改造增殖放流施工通道,开发及整理水、岸线、泥滩等,
来为水生生物放流生存和繁殖留有自然生境,以保证水生生物的繁殖。
③科学设置和分布放流口,确保放流水质在一定的要求下,以保证放
流水质的洁净,提高放流水生物繁殖的机会。
二、实施流程
1、放流前,对水库水源和放流控制的单元进行定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放流水源,减少增殖放流对渔业的损害。
2、增殖放流前,实施调研工作,根据放流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技术规范标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技术规范标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 C S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0029-2000 团头鲂GB/T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17715-1999 草鱼GB17716-1999 鲢鱼GB17717-1999 鳙鱼GB17718-1999 青鱼GB/T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1040-2000 长吻鮠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考种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5.1申报与审批5.1.1申报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 A 上报。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增殖放流 (1)3.2考种 (1)4增殖放流单位 (1)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5.1申报与审批 (1)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6技术要求 (2)6.1 放流水域 (2)6.2 放流种类 (2)6.3 苗种来源 (2)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6.5 放流技术措施 (3)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8 通报发布制度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0029-2000 团头鲂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 17715-1999 草鱼GB 17716-1999 鲢鱼GB 17717-1999 鳙鱼GB 17718-1999 青鱼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 1040-2000 长吻鮠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业部出台新规定鼓励水生生物放流活动
项 补 贴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兑 现 到 农
家、 产品 2 0个, 6 新认证 有机食 品
企业 1 6家 、 品 81 产 (个 为此 。我 省 将 以优 势 农 产 品
政 府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鼓 励
菜 、 莱 ( 用 菌 ) 特 色 水 哭 等 蔬 食 、
优 势 特 色 效 益 农 业 “ 文章 “, 做 将
销 促 增 收 :要 继 续 坚持 联 系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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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 ) 据
优势特 色农 产品 戈展戊绿 色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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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 支持 开 展 农 业 资 本 运 营 , 及 时办 理 股 权 出 资 登 记 , 支持 股 权 - 质 押 贷 款 ,鼓 励 有 条件 的地 区成 立政 策性 农 业投 资 公 司 ,配 合 有
关部 门加 快 发 展 新 型 农 村金 融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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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培 育 发 展 农 村 经 纪 人 ,提 高 农
村 经 纪人 的 经 纪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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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 机制情 况 ;掌握被调 查地 区
补 贴 资 金 的分 配 、拔 付 和 发 放 情 况 ;摸 清 被 调 查地 区对 补 贴 资金 的 管理 与监 督 情 况 。 ( 新华社 ) 据
文 { 、转 基 因 种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申 生 态要 求 的 水 生 生 吻物 种进 行 增
导和组 织龙头企业 、农 民专合组
织 和 出 口企 业 发 展 绿 色 f 机 ) 有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农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 、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十三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放流规模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1900多亿尾,圆满完成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
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需求、苗种(含亲体,下同)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
——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成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20年第10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坚持渔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水域生态修复的具体抓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大资源保护力度,统筹增殖放流规划布局、保障苗种质量、规范放流行为、科学监测评估、严格执法监管,不断提升增殖放流工作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9 年第20 号),结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规划布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力契机,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管辖水域增殖放流工作全局,积极争取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长江大保护整体规划。
要以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为牵引,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生态补偿等资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水生生物苗种供应能力、经费投入状况、适宜水域生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要按照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拯救行动计划要求,因地制宜实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亲本野化放归、幼体放流、就地和迁地保护行动。
要注重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相结合,发挥资源保护合力,提升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
二、严格种质监管,保障放流质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地区可放流物种、可放流数量上限和可放流水域,严禁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转基因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如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应严格论证并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浙海渔环〔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海渔环〔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已经我局2017年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8年1月22日起执行。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试行)》(浙海渔政〔2016〕3号)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资格招标办法(试行)》(浙海渔政〔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2月21日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为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助推美丽浙江建设和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其他增殖放流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农业部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指导。
(二)工作主体。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技术推广、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具体工作。
(三)职责分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负责编制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完善浙江省渔业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海洋及内陆主要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8•【文号】农办渔[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
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一)基本要求。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
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
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
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民宗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随着宗教放生活动逐渐增多,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活动,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放生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
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进一步宣传科学生态理念,科学合理放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慈悲文明放生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
增殖放流站管理制度
增殖放流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殖放流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落实河湖管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增殖放流站是指利用人工繁殖和放流技术,进行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的设施。
第三条增殖放流站管理应遵循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优质种子资源供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水产增殖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增殖放流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境内所有增殖放流站的管理。
第六条增殖放流站应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增殖放流工作稳健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增殖放流站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八条本制度由增殖放流站管理者全权负责执行,监督和检查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增殖放流站设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养殖人员、保洁人员等职务。
第十条管理人员负责全面协调管理站点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和预算,组织安排人员实施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负责增殖放流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增殖放流效益,保障水生生物资源的优质。
第十二条养殖人员负责增殖放流站内的养殖工作,保障水生生物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保洁人员负责增殖放流站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站点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站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和交流,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五条增殖放流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养殖设备和设施,确保养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增殖放流站应配备必备的监测设备和工具,确保对水质和水生生物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七条增殖放流站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及时处理和应对。
第十八条增殖放流站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增殖放流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第二十条增殖放流站应对增殖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测,确保增殖放流过程合法、安全。
第二十一条增殖放流站应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管理制度,确保增殖放流活动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度法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
度法规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以下是一些制度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目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生物种群的合理结构和增殖放流的良好生态环境。
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各类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
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许可:增殖放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4. 增殖放流活动的责任:增殖放流单位(个人或组织)应承担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新增植物、动物病害的传播。
5. 增殖放流活动的审批:增殖放流单位需提交增殖放流计划和相关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决策。
6. 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理。
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禁止事项: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放流无证水生生物、放流外来物种、放流种质污染源等。
8. 异地放流的规定:凡涉及跨区域增殖放流的,需事先咨询和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9. 外来物种的管理:对于外来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渝农发[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282号)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政府支持、社会认可、渔民赞成、效益明显的生态资源修复措施,也是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科学指导和规范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公益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和常态机制,抓好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
我委主管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并成立专家组,负责全市增殖放流工作技术规范的拟订、技术问题的解决及提出有关建议。
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有关科研单位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重点做好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禁用渔具清理及巡江护鱼工作。
二、积极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有序开展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认真审查放流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凡市级单位主办或出资的增殖放流活动,放流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一次性放流规格鱼种50万尾以上或一次性投入20万元以上的增殖放流活动,均需提前15日向我委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管;其他增殖放流活动需提前15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管,并报我委备案(审查表、备案表见附件)。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苏海环[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海环[2007]17号2007年7月2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本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有关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审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放流技术方案;审批和决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计划。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关技术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5.12•【文号】农办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苏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厅对《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增殖放流应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农办渔〔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农办渔〔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发生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详见附件1)的供苗单位将被通报。
二、通报程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归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并逐级上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定,报我部备案。
我部及时对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2)。
三、通报范围及时间(一)通报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通报。
(二)通报时间:原则上,将于每年2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严重违法违规供苗单位。
特殊情况,将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四、处理措施被通报的供苗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
重点管理期限为两年,从通报之日起计算。
期间未发生本通知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实施重点管理。
期满前出现新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从新通报之日重新计算。
重点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准入。
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2039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水生动物部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苗种offspring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幼体、稚体、受精卵、种子及孢子等。
3.2亲体parents已发育成熟且具备繁殖子代能力的水生生物个体。
3.3增殖放流the stock enhancement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3.4规格合格率size qualified rate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5死亡率death rate死亡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6伤残率wound and deformity rate发育畸形或肢体残缺、损坏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7体色异常率abnormal body-colour rate体色异常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8挂脏率viscera hanging rate体表挂有附着性纤毛虫以外的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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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一条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增殖放流的科研攻关和技术指导,并采取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11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