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检验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
• 感官检验法: • 理化检验法:
化学分析检验法: 仪器分析检验法: 物理检验法: 生物学检验法: 微生物学检验法: 生理学检验法:
商品的品级
• 商品分级 • 商品分级方法
返回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1.1720 .11.17 Tuesday , November 17, 2020
检验鉴定
一、感官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用人体的感觉器官,对货物的外观及 内在品质进行检验。如眼看、耳听、鼻嗅、口尝、手摸等方法。
二、物理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力学、电学、光学、声学等仪器 仪表进行物理方面的检验检疫。
三、化学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化学分析方法对货物的化学成分、 有害元素含量进行检验检疫。
六、鉴定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对象外,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的委托、执法司 法仲裁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等,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 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 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签证、放 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
工具的适载鉴定;
•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
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 监督管理检验: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
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 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 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 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 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检验依据
•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
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 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 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签证放行
• 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 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 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 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 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 检验。
检验流程
• 受理报验 抽样制样 检验鉴定 签证放行 • 一、抽样 • 1、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
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 2、 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方法为: •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抽样方法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方法抽取。 • 合同没规定抽样方法的出入境货物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 • 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 • 抽取后的样品必须及时封识送检,以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填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 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 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
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 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 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 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 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供有关方面对外索 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 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 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 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其它鉴定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 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 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 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 0:49:26 10:49:2 610:49 11/17/2 020 10:49:26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710 :49:261 0:49No v-2017 -Nov-2 0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10:49:2610:4 9:2610:49Tues day , November 17, 2020
• 2000年体制变革
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国出入境检验 检疫总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商检法修改
• 1984年 • 1989年 • 2002年
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
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 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 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对 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
• 鉴定检验(公证检验):是非强制性检验,是由对外
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部门、仓储部门、 保险公司等)的申请办理的。其工作范围和内容十分 广泛,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经验,检验、鉴定各 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积载、残 损、载损、海损等实际情况与使用价值,以及商品的 运载工具、装卸等事实状态和其他有关业务是否符合 合同、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的要求, 进而作出检验、鉴定结果与结论,提供有关数据,签 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CH04 商品检验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商品抽样 • 商品质量检验方法
返回
§1进出口商品检验
•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 • 商检法修改 • 检验内容 • 检验依据 • 检验机构 • 检验分类 • 检验流程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变革
• 1998年体制变革
将原来隶属于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局和原 隶属于卫生部的卫生防疫检疫局与原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合并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1.17 20.11.1 710:49:2610:4 9:26No vember 17, 2020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 0年11 月17日 上午10 时49分2 0.11.17 20.11.1 7
检验分类
• 按照检验的约束性质不同,可分为
法定检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 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 或进口,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其范围是: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 应实施卫生检验的食品;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 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的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运载检验的装运出口易 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
检验内容
• 修改前的商检法规定商检内容包括商品
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 不符合世贸规则和我国作出的有关承诺, 在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修改 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 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 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 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规 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
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 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 “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 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 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 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 检验。
•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
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
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
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Fra Baidu bibliotek验标
• 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经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
§2商品抽样
• 抽样的概念
是根据合同或标准所确定的方案,从被检批商品 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的 过程,又称取样或拣样。
• 抽样的必要性 • 抽样的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 分层随机抽样: 系统随机机样: 多段随机机样: 抽样检验方法: 抽样检验方案:
四、微生物方法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微生物学的方法对货物中的细 菌、致病菌、微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五、隔离检验检疫:入境的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验检疫。.对需要 隔离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先确定隔离场,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临诊检查 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植物需隔离检验检疫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的场所进行。入境的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根据《引进种子、 种苗检疫审批单》的审批意见,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指定的植物检验检疫隔离苗圃或隔离种植地种植。
现场记录。
• 二、制样
• 1.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
制备)。
• 2.样品制备的一般方法。 • (1)按部位制取的,如纸张、面料性能检测; • (2)按几何形状制取的,如金属材料的拉力等性能检测; • (3)按分析要求的化学成分制样,如粮谷、矿产品、铁合金等
类的化学成分检验,需经粉碎-缩分-再粉碎-再缩分,直 至全部通过规定目数的筛下物用于检验检疫。
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
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
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
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检验机构
•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
• 3.制样场地:本机构实验室内制样;无条件的可在社会认可实
验室制样。
• 三、样品的封识及留存
•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
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检验检疫是对出 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 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 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 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 品检验鉴定业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 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 品检验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
•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
衡量;
•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进出口商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