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精讲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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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330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本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两节。"水利水电工程法规"仅阐述了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防汛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所有行业均须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由《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阐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之3,摘录了与施工直接相关的条目内容。

本章的重点是《水法》、《防洪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施工方面的规定。要求应试者了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F331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2F331010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2F331011掌握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水法》从保持河道、运河、渠道畅通以及保证湖泊、水库正常发挥效益出发,针对各类生产建设活动的特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分别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担任地和行洪区。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所谓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活动有可能对河道稳定以及防洪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但为了生产和防洪安全的共同

需要,有必要设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生产活动对防洪安全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或可以控制的范围。故《水法》没有绝对禁止上述活动,而是通过行政许可加以限制。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中国水利百科全书》将水利工程定义为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并按服务对象分为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 (也称为排灌工程)、发电工程、航道及港口工程、城镇供水排水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和海堤工程、海涂围垦工程等,所以水工程就是水利工程。由于行业和部门的分工,人们习惯狭义的将水利部门管理建设的上述工程称为水利工程,为避免歧义,故《水法》将规范的涉水工程称为水工程。

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范围内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改变,但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满足工程安全的要求。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所在地土地的状况进行划定。

2F331012熟悉水资源规划方面的水工程建设许可要求

《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了台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按照上述规定,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其中流域规划又划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又划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中指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水资源战略规划主要是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总体布局和实施方案,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科学管理提供规划基础。流域规划主要是解决流域治理开发中的战略部署, 总结治理的经验和教训,探讨水害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律,对流域的重大水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为一定时期内流域治理开发提供依据。区域规划是按地理、经济和行政单元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等进行总体部署。

流域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流域是研究水文现象,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单元。

《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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