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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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各种焊接、气割、切割等作业,在生产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3.2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3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上动火;
3.4在氧气区域和氧气设施上动火;
3.5在天然气、液化气区域和设施上动火。
4 动火作业分级
4.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氧气、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在加油站、油库区域的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在液压、油气润滑区域动火作业;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却塔内的动火作业等。
4.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5动火作业审批要求
5.1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其中三级动火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审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和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厂长)审批。按照“谁签字谁确认”的原则,审批人负责对作业前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5.2涉及煤气区域动火,按照《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动火部位不同,分别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煤气设施区域动火许可证》或《煤气系统危险区域工作计划表》。涉及天然气区域动火作业,参照煤气区域作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3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进行多点动火。
5.4动火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1天、二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7天。
5.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作业人员方可继续动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审批表同时废止。
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2 在正常生产区域内严格控制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及其它工件都应拆下来移动到安全地方动火。
6.3用火加热油、油加热轴承等的作业,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检查油中是否混有水分,防止在加热的过程中油类飞溅发生火灾;作业中必须保持油锅的平衡,摆正放稳,取放工件要小心,相关工种要配合好,防止油类倾翻导致起火。
6.4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瓶应直立放置。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5作业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环境达到安全动火作业条件,不符合动火条件的,严禁进行动火作业。设备、管线、地面上油污、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不能清理的要用砂土或石棉布覆盖,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进行监测;不准在稀油站等易燃处动火。
6.6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7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其下部地面有无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作业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检测氧含量,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油类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3一级动火作业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2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动火区域、时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告知总调办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13.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应确认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3.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4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7附贝U
7.1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登高、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作业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参照《检修安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