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非货币出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出资是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必要条件。
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而非货币出资则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非货币出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货币出资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货币出资的定义非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具体来说,非货币出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物出资:出资人以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投入企业。
2.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投入企业。
3.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企业。
4. 股权出资:出资人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投入企业。
三、非货币出资的法律后果1. 出资不实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人应当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标称价值,出资人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 出资违约责任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或者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违约。
对于出资违约,出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资产评估责任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其价值。
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不符,出资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会计处理责任非货币出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失真,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受损非货币出资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低于其他股东的出资价值,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1. 明确出资方式出资人在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时,应明确出资方式,确保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目录一、货币出资 0二、非货币出资 (1)1、实物出资 (1)2、知识产权出资 (1)(1)著作权出资 (1)(2)工业产权出资 (2)(3)非专利技术出资 (2)3、土地使用权出资 (2)4、股权出资 (3)5、债权出资 (4)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4)6、劳务出资 (4)7、净资产出资 (4)一、货币出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二、非货币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1、实物出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知识产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1)著作权出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将著作权出资排除出局,但也没有将之列举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
在京工商法「2001 ] 69号《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著作权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但毕竟这一法律文件的效力太低,它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它能否作为一项法律依据对限制著作权出资做出合理化解释,都是值得怀疑的。
注册公司之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如汽车、房产、无形资产、股权等)出资。
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也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评估就无法取得验资报告,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正常出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实物出资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
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需要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
以无形资产出资,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资,也需经过资产评估,且最高比例不超过70%。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以及国企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应该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应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以股权出资需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同时应当依法找评估机构评估。
办理流程在实务中,出资人首先找相关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点击查看并下载),然后评估机构对这些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最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在这里我们就简要的列出: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点击查看并下载),具体格式(点击查看),以及的《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的资产评估报告》(点击查看并下载),供大家学习查看。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特别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表达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能够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能够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能够作为出资,这将使得能够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懂得《公司法》规定的“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务必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者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是指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某位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如财产、资产、技术等)向合伙组织出资的协议。
这种协议主要规定了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数量、估值、权益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出资性质: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可以是财产、资产、技术等非货币形式。
2. 出资数量: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数量或者价值。
3. 估值方式:规定了出资数量或价值的确定方式,一般可以通过独立评估、市场定价等方式确定。
4. 权益比例:根据出资数量或价值的大小确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权益比例。
5. 出资方式:具体规定了出资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出资或者分期出资。
6. 出资期限:明确了合伙人出资的期限,即合伙人需要在何时完成出资。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
和义务,确保出资的公平合理。
这种协议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各方权益的保障。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律和规定的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也日趋规范化。
在具体的登记管理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来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其中非货币出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为复杂的操作和管理流程,本文将就其进行研究。
一、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是指市场上的公司通过非货币资产向公司出资,比如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实物资产等代替货币向公司注资。
二、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流程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登记管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 收集认缴出资人提供的非货币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评估报告、实物资产权属证明等。
2. 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出资额。
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出资人选择并支付评估费用。
3. 分别由出资人和公司签订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价值和出资额。
协议中应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在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时,提交非货币出资资产的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
5. 公司完成登记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时,重新确认资产的出资额,并记入公司股份账面。
三、功能性分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运营的基础之一,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必须底层设计、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
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设计在规定合理性、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1. 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以通过科技专利的认同、技怯的授权和知识产权的授权等方式引进新的技术、技术产品或组合的技术。
这些技术的引进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可以推动公司快速落实产品升级、结构调整等措施,更好地开展业务。
2. 开拓资本市场渠道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回报总体上不仅拘束于现金方式,对于资本市场的开拓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公司在规定时期更高效地得到市场的关注,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的风险和成本。
财税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答:(一)以实物出资的核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投资,企业应于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所收到的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1)以存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存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或其他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二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
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二)以无形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用货币资金和实
物投资外,还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无形
资产投资时,也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
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三)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有限的,除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把
各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外,各投资者的信誉、名誉、管理技能等,均可作为共同经。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热荐】新公司法出资有哪些方式?
【热荐】新公司法出资有哪些方式?我国出台《公司法》的目的是给社会上的各种公司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各个公司可以依照这个标准去保护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
以此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
那么,我国新公司法出资有哪几种方式呢?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为了使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对现金出资下限做出了规定:1、《意大利民法典》第2329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将至少3/10的出资额以现金形式存入信贷银行,将现金出资规定为占公司总资本的33%;2、《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3条a(1)规定,现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股票最低发行价格或者溢价的25%;3、奥地利地现金出资比例限额与此相同;4、比利时、瑞士、卢森堡都要求现金出资的下限为公司总资本的20%。
5、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7、“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一)实物1、即民法上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
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必须对该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或从他人处租赁而来的实物,不得用来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
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一、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依次规定,除货币出资外,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统称非货币财产出资),只是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1.非货币财产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这是公司的营利性所决定的。
一方面,非货币财产应具有财产价值;另一方面,须为公司经营需要,或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
2.可以用货币评估即非货币财产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
无法估价的财产不仅无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无法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3.可以依法转让即非货币财产具有可转让性。
非货币财产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作为公司经营适用,而且可以变现,或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支配。
可以依法转让,包括依其客观性质可依法转让,也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或限制其转让。
二、劳务能否用于出资?能否以劳务出资,即能否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为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只有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时才被允许。
由于劳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独立转让,不易评估,所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个人合伙可以劳务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三、股权可否用于出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能创造物质财富,具有商业价值,也可评估作价,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非货币资产出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货币资产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用于设立或者增资注册资本。
在我国,非货币资产出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旨在规范非货币资产出资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1.评估机构的选择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评估方法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市场法:通过比较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非货币资产的价值;(2)收益法:通过预测非货币资产的未来收益,确定其价值;(3)成本法:以非货币资产的购置成本为基础,扣除折旧和损耗,确定其价值。
四、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程序1.股东之间协商股东之间就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评估作价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就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
4.财产权转移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公司登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限制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2.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3.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4.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5.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形式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作价出资的。
(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专属权利。
)非货币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评估已不是必须,但不评估存在诸多风险。
除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外,其他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记时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价值即可,这样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隐患却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债务纠纷或诉讼,出资将由法院委托评估,若发现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将被直接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后期进行新三板、IPO的,虽然有不少案例显示监管机构对主办券商和律师有明确核查过程和结论的,不需要再行评估,但涉及到现实情况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和依据,依然会要求企业对相应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2、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规定两部曲,即过户+交付,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其中变更手续即过户是法院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实际交付使用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
如某股东将其所有的商标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则法院可以强制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变更,变更完毕后,法院会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东权利是可以从实际交付时享有的,这也是很多个人公众平台会遇到的问题。
对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法院一般会限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最高院判例,股东以房产和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价值总额已经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亦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债权人以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向其主张债权的,不予支持。
综上,在进行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时建议还是尽量做评估,同时作为公司方,及时要求股东办理相应非货币出资的过户手续为妥。
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非货币出资方式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作者:岑鹏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尤其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将使得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非货币出资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其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非货币出资方式有利于丰富公司的资本构成,提高公司的资本质量,有利于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然而,非货币出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评估价值难以确定、产权转移手续繁琐等。
因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对非货币出资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货币出资的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具体而言,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包括:1. 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 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4. 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等。
5. 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三、非货币出资的评估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是指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进行估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其价值。
评估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 评估机构的选择:股东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有与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评估:(1)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
(2)对被评估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
(3)对被评估的非货币财产进行技术鉴定、市场调查和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
对⾮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出资的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那么对⾮货币出资有什么要求?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对⾮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股东⾮货币出资的要求包括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对⾮货币财产要进⾏估价,出资时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出资⽅式】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出资不⾜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九⼗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股东⾮货币出资的要求包括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对⾮货币财产要进⾏估价,出资时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开办公司有哪些出资方式
开办公司有哪些出资⽅式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开办公司有哪些出资⽅式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开办公司有哪些出资⽅式开办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及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具体⽽⾔,出资⽅式有以下⼏种:⼀、货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以⾮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进⾏评估作价,应当办理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开办公司有哪些出资⽅式”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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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1、自物权: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 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
常见债权形式包括债券(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合同等)等债权。
4、股权
5、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其他方式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直接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表决权总数:1000×5=5000票
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
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 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