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社会责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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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社会责任手册

(SA8000/BSCI)

目录

一、前言

二、公司简介

三、目的及适用范围

四、定义

五、手册的管理

六、社会责任方针政策

七、管理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九、用童工及未成年工

十、强迫性劳动

十一、安全卫生

十二、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十三、禁止歧视

十四、纠正措施

十五、工作时间

十六、薪酬

十七、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

十八、信息沟通

十九、事故、不符合项、补救及纠正行动

二十、文件和记录控制

二十一、员工培训

二十二、内部审核

二十三、管理评审

附件组织架构图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欧美跨国公司已经并继续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基地转移到劳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建立起“全球采购,全球销售”的经营模式,大大地降低了成本,获得巨大的发展。目前,欧美市场9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是由发展中国家生产的。

近十几年来,在欧美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劳工标准和贸易之间的紧密联系,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关注劳工问题,他们对产品的生产条件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他们想知道他们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是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生产这些产品的工厂是否遵守基本的劳工标准。他们还要求跨国公司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监督海外合约工厂的劳动条件。

在这一运动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工会组织、劳工组织、消费者协会、人权组织、宗教组织和大学生组织起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他们要求跨国公司,特别是消费品行业的跨国公司采取实际的行动,确保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工厂)遵守当地劳动法规,保障工人的基本权利。有一些非政府组织还会派出代表访问这些工厂,调查工厂的劳工问题,然后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有关的跨国公司总裁,要求他们作出回答,有些重大事件报告甚至会在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形成巨大的压力。

十几年以前,大部分跨国公司往往借口这些工厂不属于他们或并不由他们管理,因而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随着广大公众的社会觉悟日益提高,抗议行动日益强烈,一些非政府组织经常举行大型的游行示威活动,联合抵制某些使用童工或者血汗工厂的跨国公司的产品,阻挠公司的商业活动,冲击公司的办公楼,甚至损坏或捣毁其商店,造成经济方面的巨大损失和品牌形象的严重损害,一

些公司因此股票价格下跌,甚至高层经理被迫辞职。

目前,几乎所有跨国公司都已经意识到它们对全球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一些公司制订自己的公司政策,将公认的劳工标准作为采购合同条款,要求全球合作伙伴(特别是那些为它们生产产品的工厂)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当地劳动法规,很多大型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公司监督工厂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有严重违反的情况,它们回要求立即纠正,严重的可能会立即取消订单。

本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儿童用品,学步车、童床、儿童餐椅制造商,也收到来自公司客户和消费者的要求,特别是欧美一些大客户先后来厂实地检查,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公司持续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和本地劳动法规,提升公司的全球竞争力,公司决定执行SA8000/BSCI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本公司及全体管理层认识到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维护劳工权益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司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消费者、客户、公众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二、公司简介

三、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手册根据SA8000/BSCI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和中国劳动法规,结合全球机电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特点编制而成。手册规定了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原则、目标、程序和实践,作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改善工作条件和持续改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公司将定期安排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和纠正行动,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始终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和国家劳动法规。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活动,包括禁止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禁止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禁止歧视、禁止不当惩戒性措施、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和福利、以及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等。

四、定义

本手册的术语和定义根据SA8000/BSCI标准给出,具体如下:

1、公司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所有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及非管理类人员,不论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

2、供应商/分包商

给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产品或服务。

3、下级供应商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产品和/或服务。

4、补救行动

因违反SA8000/BSCI标准所涉及的工人权利规定而对工人或前任雇员采取的补救行动。

5、纠正行动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和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性改进或解决措施。

6、利益相关方

关心公司的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公司主要利益相关方可分为四类,即:

(1)雇员及其代表;

(2)所有者、股东投资者及其代表;

(3)客户或消费者;

(4)供应商和分包商及其他商业伙伴。

7、儿童和童工

儿童是指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中国劳动法规定,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童工是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8、救济儿童

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动。

9、未成年工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工人。根据中国劳动法,未成年工是任何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工人。

10、强迫性劳动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戒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11、居家工人

在直接或间接的合同下,不在公司场所为公司工作,根据雇主的要求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报酬的人,不管由谁提供设备、材料或其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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