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返神经损伤(8呛咳;9声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甲状腺切除术后声带麻痹喉返神经受压案例-2011年4月10日原告因颈前左侧有肿物去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务人员诊断原告系双侧甲状腺瘤,提出需动手术。2011年4月12日被告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瘤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咳呛,几经治疗,未见好转。在原告质问下,被告称属术后正常现象,半年恢复期即能正常。原告2011年4月21日出院后,半年内多次到被告医院反映病情不见好转。半年之后,病情严重,再次找到被告相关人员,被告方派车同原告去郑州检查,结果为术中喉返神经双侧受损。

2011年11月原告申请南阳市医学会对此事故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现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事故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2012年1月16日,南阳溯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

被告辩称:原告病情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瘤”,2011年4月10日来被告医院要求手术治疗,在告知手术风险和签订手术同意书后,于4月12日上午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左侧甲状腺瘤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发音清晰,饮水略呛咳。被告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是正确的,手术适应症的把握是准确的。做甲状腺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切断、缝扎、挫夹、牵拉情形都会直接损伤喉返神经,这在术中会立即出现症状,而因血肿、瘢痕组织牵拉所致喉返神经损伤者,则会在术后数日才出现症状,一般可恢复。因此,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甲状腺手术后造成喉返神经损伤,是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医学并发症。

原告梁桂兰系原南召县中心粮站退休职工。2011年4月10日,原告梁桂兰以“发现颈前左侧肿物3个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左侧甲状腺瘤;2、右侧甲状腺瘤。入院后经术前准备,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并在术后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原告在术后即感发不出声音、饮水呛咳,经向被告方主治医生反映,即给原告以抗炎、对症治疗。原告2011年4月21日出院,出院后因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呛咳,向被告方反映。

2011年6月15日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对梁桂兰反映的情况诊断为:1、双侧甲瘤术后;2、喉返神经受压;处理意见是①热疗、理疗处理;②半年后不能恢复进一步治疗。2011年6月20日梁桂兰被送往南阳市口腔医院做电子内窥镜检查,诊断声带麻痹。原告因术后喉返神经损伤一事与被告产生纠纷。被告主管单位南召县卫生局2011年11月4日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梁桂兰与南召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12月14日南阳市医学会对此纠纷做出南阳医鉴[2011]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梁桂兰发音略低,有吸气性喉鸣,饮水测验有呛咳现象,造成梁桂兰现状的原因为喉返神经损伤,造成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1、不排除术中挫伤;2、血肿压迫;3、术后粘连。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术后术区有血肿且伴有声音嘶哑、呛咳的情况下,未对血肿进行处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分析术中见患者双侧甲状腺与周围组织粘连致密,不易分离,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在手术分离过程中容易挫伤周围神经及发生继发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对患者的护理建议,可考虑行声带外展术以解决吸气性呼吸困难。该鉴定送达后,双方均未申请再次鉴定。2012年1月9日,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

梁桂兰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2年1月6日做出宛溯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梁桂兰饮水、进食困难,声带麻痹等,系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其损伤属伤残五级。

原、被告为医疗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行声带外展术。

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梁桂兰因甲状腺瘤入住被告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恢复期后原告仍发音低沉,饮水呛咳,且有吸气性喉鸣。经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并构成五级伤残。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存有过错,南阳医学会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机关认为: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有三:不排除术中挫伤、血肿压迫、术后粘连;其中,在患者术后术区有血肿且伴有声音嘶哑、呛咳的情况下,未对血肿进行处理,医方的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患者双侧甲状腺与周围组织粘连致密,不易分离,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在手术分离过程中容易挫伤周围神经及发生继发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因此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不能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目前的伤残现状存在因果关系,且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病情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应减轻被告相应责任

==================================================

案例二:

医疗事故:结节性甲状腺腺叶峡部切除后声带麻痹

标签:结节甲状腺叶峡切除声带麻痹杂谈分类:普外科麻醉

原告董桂英诉称:原告于2011年因糖尿病等病而入住被告医院,在住院检查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右结节性甲状腺肿症状,遂安排原告做右结节性甲状腺腺叶切除+峡部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发音困难、说话嘶哑,当时被告医生说三个月会好转,然过了一年,声音依旧嘶哑。期间,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在被告医院喉镜检查诊断为右声带运动障碍,于2012年2月27日在被告医院喉镜检查为右声带麻痹。原告认为,被告在进行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手术时,存在操作失误,造成原告右声带运动障碍及麻痹,发音嘶哑、困难,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4)264号的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2.9.23项规定,器质性声音嘶哑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在闸弄口农贸市场从事禽蛋零卖生意,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声音嘶哑,与人沟通困难,禽蛋叫卖经营难以为继,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住院费18973.63元,门诊费1177元;2.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赔偿原告六个月的误工费50550元(33700÷12×6×3);3.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202200元(33700×30×20%);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1100元。以上合计374000.6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红会医院辩称:1.原告因B超发现右结节性甲状腺钙化,于2011年8月29日转入外科,经积极术前准备后于2011年8月30日全麻下行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发音困难及嘶哑等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症状逐渐减轻,并在门诊随诊。2.被告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提出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手术时存在操作失误,造成右声带运动障碍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