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系课外培养学分实施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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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系“课外4学分”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系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艺术、大学生社团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简称课外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课堂内完成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学分外,还须取得4个创新与技能学分,每学年至少完成一个学分,累计至大四上学期结束时需完成4个学分,完成相应学分后,方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及我系中共党员发展计划。

第三条 “课外4学分”的范围包括:

1、科技创新类:指学生课外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业等比赛中取得成绩。

2、社会实践类 :指学生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3、文体艺术类:指学生参与的文体艺术活动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其它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4、技能培训类及其他类 :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资格考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以及未能被上述所包括的其它重要经历或成果。

第二章 “课外4学分”的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类学分认定标准

1、各类科创比赛、学科竞赛。参加各类科创比赛学科竞赛并完成相应作品,给予参与分0.2/次。获校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5、0.3学分;获总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75、0.5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2.5、2学分;获国家级

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5学分。集体项目与个人获奖具有同等效力;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时,不得重复计算,以最高奖励为准。以获奖证书复印件为凭。

2、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

3、4学分。以专利证书或录用通知复印件为凭。

3、发表学术论文。在各类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给予1学分;在各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每篇给予2学分。以录用通知或出版刊物复印件为凭。

4、学术报告。认真听取学术报告,并完成总结的(手写,不少于500字),每次学术报告给予0.2学分。提交认定申请时以报告总结材料为证明材料。

5、申报并完成科技创新项目。凡完成在学校立项的大学生科创项目,成功结题,项目负责人可获得1个学分,参与者每人可获得0.5个学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5人。

6、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25个学分。由指导教师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条 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标准

1、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任务者,给予1学分的参与分;获校区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者,给予0.5学分的奖励分。

2、积极参加学校和土木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的任务,志愿服务一次,可获得0.2学分。特殊事迹获得表彰或奖励者,给予0.5学分,累计不超过1个学分。

3、参加学生会与学生社团,工作一学期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者,干事给予0.2学分/学期。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委员以上)、社团干部(副部长以上)满1学期,能够认真为同学服务,完成任务,考核合格者,每学期给予0.4学分。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第六条 文体艺术类学分认定标准

1、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15个学分的参与分。获系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0.3、0.

2、0.15学分;获校区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0.5、0.4、0.2学分;总校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6、0.4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者,则分别给予2、1.5、1个学分。集体活动获奖,效力相等。不得重复记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奖者或不同项目在同一比赛中获奖,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参与分由参与活动组织单位提供名单或证明材料,获奖学分以获奖证书复印件为凭。

2、参加校区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0.15学分的参与分,个人比赛获前六名者或获集体前三名时,每人给予0.4学分,在同一赛事中重复获奖,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在总校及以上级赛事上获得相同名次者,给予0.8学分。取得省级以上运动员资格证者,给予1.5学分。参与分由参与活动组织单位提供名单或证明材料,获奖学分以获奖证书复印件为凭。

第七条 技能培训类及其他类学分认定标准

1、资格证书考试。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给予1学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者给予0.5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1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学分,获得程序员证书者,给予2学分。以等级证书复印件为凭。

3、普通话水平测试。学生参加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证书,给予1学分,获二甲证书给予0.5学分。以等级证书复印件为凭。

4、发表宣传作品。在系级刊物上发表作品,每篇给予0.15学分,在校区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2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5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学分。

5、留学外语考试。参加托福、GRE、雅思等考试,凡成绩合格者,给予1学分。以成绩单复印件为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机构

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体的系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组;以学生班委干部、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及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仲裁小组。

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学生凭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班级申报、由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初审后、经系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将其分值公示。

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仲裁小组提出仲裁,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仲裁小组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学生,直接向专门负责的老师反映。

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组包括:科技创新类、社会实践类、文体艺术类、技能培训类及其他类等四个小组,每个小组有专门老师负责指导。

第九条 成绩管理

1、申请认定的学生可在每学期15周之前指定时间填写《课外学分申请表》,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上报相应的课外学分认定小组进行认定。第15周各班级统一上交到年级辅导员处汇总。

2、每学期第16周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到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仲裁小组处反映。公示时有漏报的可及时补交材料到年级辅导员处进行认定。

3、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过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分认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每学期认定后的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进行存档,并制成电子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属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土木工程系学生工作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级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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