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劳动纠纷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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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李四入职广东某铝业公司工作。

2019年6月,李四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6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6月9日发放了李四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李四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李四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李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92.30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份工资992.69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进行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6月9日,认可其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认可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给付了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李四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6月才进行发放,违反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李四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李四于2019年5月6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6月9日期间的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李四支付该款,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四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四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既保证“足额”又保证“及时”的一种务实的做法,这种工资发放方式被全体职工广泛认可并且由来已久,与“压”着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且3月遇到特殊情况,5月发工资不能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李四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

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6月9日发放李四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李四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李四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李四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李四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冀08民终2752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怎么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付。未足额,意思是少支付了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本案中,公司主张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下月发上月工资的做法,一般都没问题。但关键是,公司3月份的工资4月份并未发放,而是拖到了6月份才发放,明显违反了“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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