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代理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试述票据代理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试述票据代理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试述票据代理的两种形式

2010级法学陈瑶1022410013 【摘要】民法上的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当事人在事事难以亲自躬行的困境下而衍生的一种方便商事交易的制度设计。票据作为促进交易便捷和流通的重要手段,相应的票据上的代理制度也就理所当然的应运而生了。广义上的票据代理包括狭义上的票据代理以及票据代行两种形式。票据代理作为普通民事代理的一个分支,除应遵守民事代理的一般性规定外,由于票据自身的特殊性还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代理的特别之处。下面本文从两个大的方面来阐述票据代理制度。首先从狭义上所讲的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入手,通过比较其与普通民事代理的区别来分析为什么会有差别存在。其次是通过票据代行的分析以及与狭义票据代理的比较中提出笔者的两个问题以及稍加阐述问题的来因。

【关键字】票据代理民事代理形式性票据代行

一.票据代理

狭义的票据代理是指在本人授权下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与相对人进行相应票据行为且其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从这一法律规定以及结合票据的相关其他制度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票据代理需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一:票据的形式要件。

⒈须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即在票据上要记载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在票据上须表明代理的意思。这是票据行为成立代理的最重要特征。如果没有表明代理关系,相对人也就无法从票据文义上得知代理关系的存在,也就无法主张由代理人的签章却由被代理人负担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了。

⒊须有代理人签章。票据代理是代理人所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票据行为,因而代理人须就自己的行为在票据上签章。

第二:票据代理的实质要件,即代理人必须有本人的授权而取得代理权。对于实质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它类似于票据的原因关系,是一个内在基础。

对于欠缺票据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票据代理,但是它会带来一些

法律后果,具体分以下情形:①有代理人签章且表明代理意思,未明示本人名义,此即隐名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所以不承认票据隐名代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②有代理人签章且明示本人名义,未表明代理关系,此即共同签章形式。此处虽不成立票据代理但根据“谁签章谁负责”原则,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③代理人直接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无代理人的签章,此即票据代行,第二部分会详细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对于欠缺实质要件主要有三种情形: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⒈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在法律效力上不同于民事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其不能成立有效票据代理,由无权代理人履行票据上责任,取得与本人可能取得的同一权利。

⒉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权限范围的越权代理在责任效力承担上我国票据立法采用的是越权部分说,即由本人担其权限范围内的票据责任,而越权部分由代理人负责。

⒊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相衔接,票据代理的表见制度是为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限,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票据代理权限,无权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本人应向善意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分析完票据代理的有关制度后,下面将其与普通民事代理作如下区别比较:①所代理行为:票据代理人是为代理票据行为,如代为出票、背书等;而民事代理人是代为民事法律行为。②发生原因及代理类型:我国关于票据代理仅规定了委托代理;而民事代理不仅有委托代理,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③形式要件的严格性:票据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而民事代理以显名代理为原则例外地承认隐名代理。票据代理代理是书面的而民事代理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形式。④效力的确定性:为确保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票据代理一旦具备了形式要件其效力也就确定了,即使是在欠缺实质要件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也无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而由代理人替代本人的位置承担票据责任;但在民事代理中有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在追认前的代理行为属效力未定状态。

为什么票据代理会产生形式要件严格性与效力确定性这两项明显不同于民事代理的特别规定呢?下面笔者拟从票据自身特征来阐述:从表面特征来看,票据是文义性证券,票据只能依票据上所载文

句来确定其权利、效力状态。同样票据代理作为一种票据证券上的行为,也必须具有严格的书面性和文义性,票据代理只有符合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可成立。票据的形式性特征也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在有关票据记载上有不同于普通民事代理的规定,以此才能使相对人在外观上辨认出是否存在代理。同样,票据效力的确定性同样也是为了满足票据流通的需要。如果在票据无权代理代理中适用民事代理中的追认制度就会使得在本人追认前这段时期内票据权利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显然这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的流通。

从深层次角度分析,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票据正是由于自身形式简单明了,流通自由方便而被广泛运用于当今的商业社会,因此作为民法上的代理制度被引入到票据中时当然也要“入乡随俗”,符合并满足票据的特殊形式要求,以此来促进票据功能的高效率发挥。

二.票据代行

票据代行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票据代理行为,其与狭义的票据代理最大的区别就是代行人在票据上仅签署被代行人的签章,而不表明代行的意思或进行代行人的签章。从形式上看虽然代行人是直接以被代行人名义从事票据行为,不符合票据代理的特征,但是二者从本质来看并无实质区别,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且票据责任都由本人承担。票据代行作为一种特殊的票据代理制度,虽然在现实商事活动中存在,尤其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负责某部分专门事务的会计与出纳间普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各国票据立法并没有给予其明确系统的规定,学术研究上也鲜有人涉及。我国票据法也没有关于票据代行的具体条款,作为一种较之票据代理更加方便快捷的票据流通制度,票据代行有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与票据代理一样,其构成要件也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⒈形式要件:须有本人的签章。签章的意义在于确认实际的票据行为人是否与票据上所载的票据行为人一致,这是票据行为人同一性判断的客观标准,同时也可依票据签章的真实性来确定应承担鹦鹉的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性。票据代行是代行人直接在票据上为被代行人的签章,不必记载代行文句和代行人的签章。正是这一特点使代行具备了代理所没有的便捷性与灵活性,也使代行被广泛运用于票据流通中。但是这一特征也有反面意义,由于票据上只有本人的签章因而提高了本人的责任程度,赋予本人以较高的风险性,因此票据代行通常发生

在特定人和特定关系中。

票据的签章方式有三种,盖章、签名或是两者兼具备。关于签章其自身的固定性特征代行人自然可以代为之,且真伪相对容易辨别安全系数较高。但是关于手书签名,由于不同人笔迹方面不同一的特征,代行人代为本人手书签名的效力在学界有争议,否定说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而肯定说则又损害了直接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为保障票据流通以及减少持票人的担忧和审查负担,只要是代行人基于本人的授权而代为的手书签名行为就是有效的签名。如果未得到本人授权而为的手书签名则可认定为票据伪造。

⒉实质要件:

①须有代行人的意思表示。票据代行是否有代行人的意思表示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代行人仅是机械地在票据签字或盖章行为,是一个传达的机关而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其实,票据代行不仅仅是机械地代为本人签章,同时也是减轻本人负担的一种方式。代行人进行代行的目的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为本人谋得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剥夺了代行人的独立意思则不利于代行人为本人减轻负担这一目标的实现。笔者赞同将代行分为代理的代行和固有的代行,即代行人既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也可以成为传达的机关,这也是代行区别于一般代理之处。

②须有本人的授权,这是代行发生的实体法根据。代行人与本人之间的代行意思不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其仅是发生票据外的代行法律关系。如果代行人没有本人的授权行为而为的票据签章行为,并不产生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问题,即没有无权代行之说。因此在断定代行人无权限的情况下,首先看是否构成表见代行,即代行的外部变现和特征是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行权,如成立表见代行则由本人对第三人承担票据责任,再由无代行权人向本人承担票据外责任;如果不成立表见代行,则考虑事后被代行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是有权代行;如果没有追认则按照票据伪造处理,由无权代行人承担票据外责任。

此外补充的是在本人选择被代行人上由于本人承担的风险较代理高,因此必须建立在对代行人的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我国在使用票据进行经济交往的实践中,票据代行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公司和企业的内部管理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了便于票据的流通和结算,通常将票据代行权授予单位的会计或出纳,并将印章交由其保管

和使用。

Qestion:

⑴.票据代行和票据代理同为广义的票据代理,为何在效力的确定性上,票据代理无追认制度而票据代行规定了可以适用追认制度?

提出问题的原因:票据的无权代行考虑的是无代行权人并不都是基于恶意,如公司的会计本无权利代表公司进行交易但由于此交易能给公司带来大额利润,此会计就在无授权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并将在自己处保管的印章签发了票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追认会计的行为为有权代行,是基于此行为对被代行人并无不利,事后追认有利于保护被代行人的利益;在票据代理中当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形时,考虑到其效力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否认了追认制度,直接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这两种制度虽同为广义上的票据代理,在出现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会基于保护不同的利益角度考虑而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同一系统内这在制度设计上是不是有混乱缺乏一致性?

⑵.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既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本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又可直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的责任,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表见代理成立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有权代理相同,即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直接对相对人承担。同样在票据代理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票据的持票人完全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没有得到其有效授权而为抗辩。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履行完票据责任之后,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负票据外责任。但是,表见代理本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而票据法上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其责。《票据法》第5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当票据责任。”那么依据我国《票据法》,表见代理中的持票人究竟是只能向票据签章人请求负票据责任,还是既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本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又可以直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当票据责任?单从本条中很难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此,我想听听老师分析的意见。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义规则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代理的法则,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对民法代理的有关规则作了变更或例外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方式,按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情况:(1)明确指出被代理人是谁,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2)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3 )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是谁,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把第三种情况称为“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除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则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效力,又承认间接代理的效力。显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代理方式的解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而对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两大法系的票据法则均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表明其与本人的代理关系。这样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票据的权利外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交易相对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予以信赖,从而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票据法上的代理制度,要求行为效果更加确实,且表现于外观上,使任何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一目了然,以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票据债权人约定愿负责清偿票款,也属民法上的另一关系,而不能据以要求他依票据法规定清偿票款。因此,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本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本人。至于如何记载本人的名义,从国外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般不对此作出限制,仅以能够识别其为特定人就可以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条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使用任何名称,包括任何商业或通用的名称,或者用任何文字或标号等代替书面的签名。而我国票据法第7 条第三款则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在解释上,所谓本名,即

票据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哪种情况,持票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A. 持票人善意取得无给付对价的票据 B.持票人善意取得转让者存在权利上瑕疵的票据 C.持票人善意取得并已给付对价的,但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和权利瑕疵的票据 D.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转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的有效票据 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A.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后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无效 D.票据有效,但出票人要付赔偿责任 4、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连带责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在票据上签章的,()。 A. 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B.签章人与被代理人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C.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代理人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6、()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票据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A.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B.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 C.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而使汇票无效 D.被保证人因为伪造票据而使汇票无效 7、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 A.票据的伪造B.票据的变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9、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票据金额 B. 出票年月日 C. 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D. 票据付款人 10、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唱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现代消费者特征分析

第三篇消费者特征

第三篇消费者特征篇 消费者特征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针对目标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的产品开发、市场推广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篇主要是围绕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目标消费者的一些基本统计特征进行陈述,包括了性别、年龄、教育、收入等各个指标。同时还进一步针对主要药品的目标消费者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本篇的主要架构如下: ?第一章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目标消费者特征 ?第二章广东市场口服液消费者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三类市场口服液消费者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目标消费者特征 本章主要描述的是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特征。我们选取的是“过去三个月服用香雪口服液的消费者”来进行统计上的交叉分析,从而保证这些样本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具体的样本量方面,过去三个月服用过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消费者样本总量为477个;其中一级市场样本量为283个、二级市场样本量为139个、三级市场样本量为55个,均能够满足统计所需的最低样本要求。 1.1 香雪口服液目标消费者特征 1.1.1 性别 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中,男性的比例达到了51.6%,女性的比例达到了48.4%,两者基本相当。各类市场的情况也大致相同。 [基数:样本总量=477] 1.1.2年龄结构 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中,20-44岁的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都有10%以上的比例,而其他年龄段的消费者比例则在6%到10%之间。其中“10-14岁”、“50-54岁”、

“60-64岁”的消费者比例最低,均不足8%。 [基数:样本总量=477] 一级市场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20-44岁的各个年龄段。二级市场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15-24、40-49岁各个年龄段。三级市场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15-34岁各个年龄段。 [基数:样本总量=477] 1.1.3文化程度 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的目标消费者中,属于“高中/中专/技校”文化程度的比例最高,达到了41.9%。其次是属于“初中及以下”和“大专”程度的,分别达到了28.9%和23.3%。而属于“本科及以上”的消费者比例最低,仅有5.9%。三类市场的情况大致相同。

各种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又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款项的票据。 适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适用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的一种票据。 适用: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分类: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商业汇票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分类:按承兑人划分,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特点: (1)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之间由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2)使用对象相对较少:使用对象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3)必须经过承兑。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5)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分类: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功能: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信汇和电汇。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义规则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 义规则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代理的法则,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对民法代理的有关规则作了变更或例外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方式,按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情况:(1)明确指出被代理人是谁,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2)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3 )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是谁,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把第三种情况称为“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除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则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效力,又承认间接代理的效力。显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代理方式的解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而对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两大法系的票据法则均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表明其与本人的代理关系。这样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票据的权利外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交易相对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予以信赖,从而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票据法上的代理制度,要求行为效果更加确实,且表现于外观上,使任何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一目了然,以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票据债权人约定愿负责清偿票款,也属民法上的另一关系,而不能据以要求他依票据法规定清偿票款。因此,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本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本人。至于如何记载本人的名义,从国外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般不对此作出限制,仅以能够识别其为特定人就可以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条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使用任何名称,包括任何商业或通用的名称,或者用任何文字或标号等代替书面的签名。而我国票据法第7 条第三款则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在解释上,所谓本名,即与户籍上的本名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相一致。当然,无论是本名还是别名,都必须是实在之人,如果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为非实在之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因为根本没有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所以由行为人自负无权代理的责任。

票据法论文

票据法案例分析 张亦迪3100104321 法学1002 课程:票据法 任课老师:韩家勇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现实生活中贸易往来、交易规模与次数逐渐增加,使得现金交易越来越无法适应交易的便捷需求,而票据以其自身简单的形式,顺畅的流通得到了人们的青睐。这个学期有幸学习了韩家勇老师开设的票据法课程,对票据的基本常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我将尝试利用本学期所学习的票据法知识分析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 案例名称:A市乾坤公司诉太阳食品公司等三公司票据纠纷案 主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案例陈述:2013年6月6日,A市乾坤公司与天空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红糖买 卖合同。双方约定:乾坤公司向天空公司在一个月内供应优质红糖十五吨,每吨 八千元,合同总金额合计十二万元人民币。根据双方订立之合同,天空公司以天 空公司的开户银行B为付款人、乾坤公司为收款人的票面金额为十二万元的汇 票,汇票上记载有明确的付款日期:出票后三个月。天空公司在出票当天将汇票 交付给乾坤公司。6月10日,乾坤公司准备向B银行提示承兑,发现汇票遗失。 后来调查得明,该汇票与6月9日被王某盗窃。王某伪造乾坤公司的签章将汇 票背书给自己,再由自己签章,于6月1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汇通公司。汇通 公司持票向B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后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海通公司。 海通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没有得到B银行的付款,便将乾坤,汇通与天 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分析:通过案例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的汇票发生了两次票据法意义上的背书流转(王某将票据盗窃后私自签发的流转不应算作票据法意义上的流转而应

(发展战略)推动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思考

推动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思考 2003-04-03 商业票据市场作为衔接中央银行和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场所,在一国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当前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基础薄弱、发展缓慢。只有找出限制票据市场发展的原因所在,并借鉴国外成熟的运作经验,才能实现中国票据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动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 目前中国的资金流市场化程度还相当低,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企业需要的融资方式、融资时机以及融资规模。其二,中国的资金价格——利率一直受到管理层的严格管制。企业不论好坏只能依据银行基本统一的价格获取资金,这样就很难利用利率杠杆来合理、高效地配置资金资源。因此,推动商业票据市场发展可视为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首先,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为筹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票据因期限短、面额大而有利于管理及风险控制。其次,有利于促进利率的市场化。近年来,中国利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上,而企业、居民等实体经济部门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才是利率市场化的核心和关键。

(二)有助于防化银行信贷风险 发行商业票据融资,可以减少对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的过度集中。商业票据融资对企业的约束力较银行贷款强,因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银行通过市场购买商业票据,既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也可改变资产过于单一的弊端,促进资产组合的优化。 (三)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 中央银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增加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但效果不甚理想。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面对千万个人消费者势必力不从心。如果尝试让大型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发行商业票据,发行者以现有房产和汽车为抵押筹集资金,向消费者开展分期付款业务,这样可以直接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并可大大简化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中间传导环节。 二、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缓慢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传统的商业票据是商业上由于信用关系形成的短期无担保债务凭证,具有抽象性和无因性。典型的商业票据有本票和汇票两种。它不仅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也是一种融资工具。目前中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缓慢的表现及原因主要是:

消费者市场购买行为分析

第三章消费者市场购买行为分析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消费者市场的特点,掌握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掌握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及其营销任务。 第一节消费者市场特点与消费品分类 消费者市场也称最终产品市场,是指个人或家庭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租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它是市场营销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所有商品的最终市场。无论是产业市场还是中间商市场,其最终的服务对象都是消费品市场,因此全面动态地了解消费者需求,掌握消费者市场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消费者市场特点 (一)普遍性与多样性 普遍性是指人人都是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市场人数众多,具有购买次数频繁,购买数量少的特征,因此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与企业购买行为明显不同,与消费者购买行为相比,企业购买行为具有购买次数少,每次购买量大的特征。 多样性是指由于消费者市场人多面广,消费者受到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性格及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影响,异致消费者购买行为千差万别。 (二)层次性与发展性 消费需求的层次性是指消费者对同一类产品,在质量、价格、款式、规格、性能等方面需求的差异性在消费品市场以多层次性特征表现出来。如按产品价格高低,可以把产品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这种特征有利于企业细分市场,所提供的产品更有针对性。 消费需求的发展性是指随着时代变迁,科技进步,经济收入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会经历一种由低到高,由粗到精的发展过程。特别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人们更换产品速度加快,进一步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发展性。 (三)情感性 消费需求的情感性是指消费者购物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大部分是外行,多属非专家购买,往往是根据个人的喜好和情感购物。如在情人节,恋爱中的男女要送玫瑰花、巧克力来表达自己的爱恋之情,因此每年的2月14日的情人节,都是玫瑰花和巧克力最畅销、价格上涨最快的日子。 (四)可诱导性 消费需求的可诱导性是指消费需求受消费者收入、嗜好、商品价格、税收和储蓄利率、心理预期、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购买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容易受外界因素的诱导。一般来讲,消费者对商品的不同偏好程度决定了他们的购买意愿。消费者的嗜好取决于个人生理和心理需求,也取决于社会消费时尚。企业可以通过示范效应和广告效应来影响消费时尚。示范效应是某一消费团体的消费方式对其他团体的影响;广告效应是广告对形成消费时尚的影响。由于示范效应和广告效应的重要性,许多企业不惜重金利用这两种效应来诱导消费者,如百事可乐不惜重金聘请国际著名足球明星做广告来诱导喜爱这些足球明星的消费者购买百事可乐饮料。 最近几年由于证券市场不景气,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很多资金转移到房地产市

非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非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票据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了汇票、本票、支票结算方式,除票据及现金之外的结算方式均为非票据结算方式。比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下面的文字重点来解析非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有: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 五、银行卡 1.单位卡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入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奢侈品市场的特点及消费者行为特征(精品文档)

课题名称:中国奢侈品市场的特点及消费者行为特征 一、概述 所谓奢侈品是指昂贵的、高品质的能带给人精致生活方式的非生活必需品。根据不同的标准,奢侈品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尺寸大小,可以把奢侈品分为大件奢侈品和小件奢侈品;按照实体的不同,可以把奢侈品分为有形奢侈品和无形奢侈品;按照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奢侈品分为私人奢侈品的公共奢侈品。按照价格的不同可以把奢侈品分为入门级奢侈品,中级奢侈品以及顶级奢侈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城镇人口持续增加,消费者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中国是一个怎样的奢侈品市场,中国企业有哪些机会?当奢侈品在西欧、日本市场上遭遇了普遍的大滑坡之际,中国却逆风而上,成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每年的奢侈品销售额超过20亿美元,并正在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世界顶级品牌纷纷在中国选址开店,从来没有见过的奢侈品让国人睁大了眼晴,同时睁大眼睛的还有来自全球各地的顶级奢侈品生产商们,他们确认中国可以拯救他们,正如法国精品企业联盟“科尔贝委员会”预言,中国将在2011年前后成为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 中国是一个怎样的奢侈品市场,中国企业有哪些机会? 二、中国奢侈品市场的特殊性 “等我有了钱……”几乎每个人都在心里装着一个或几个奢侈梦。刚刚富裕起来的中国需要“奢侈”一下,需要用某种标志性的东西彰显自己的财富与成功。欧洲人、日本人、由国香港人都经历过这个阶段。奢侈是人的一种梦想,梦想产生需求。与欧洲成熟的奢侈品市场比较,目前中国的奢侈品市场有其特殊性。 1、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改革开放初期,国人生活还仅停留在温饱阶段,有关生活消费的报道很少。但是从1991年至今,部分国际知名的奢侈品品牌纷纷在中国设立销售网点,进行长期投资以培育消费者和树立品牌。近10年内中

票据法论文

课号:BB5S06A0E 课程名称:票据法阅卷教师:费丞 班级:11金融3班学号:114171906 姓名:陈周媛成绩: 《票据法》之无权代理 摘要: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无权代理除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狭义无权代理分为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追认效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因为它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所以有可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在实施的票据活动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制度、时间、空间、精力和能力这几个要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的票据活动能力及市场活动能力大大受损。而承认票据代理关系则可以补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据活动效力。所以,各国票据行为法均允许票据代理关系之存在。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对代理采取表示主义,即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为之。而票据法对票据代理进一步采取证券表示主义。未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仅发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据行为的效力。然而,票据法更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交易利益,更加注意从票据本身的特点出发,即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出发,从票据本身的记载入手,赋予签章人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代理来说,票据代理有特殊之处。 一.票据有权代理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依此规定,票据有权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2.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 3.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 4.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二.票据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没有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票据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本人为虚构之人、因代理权无真实来源,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能力,无法履行代理之责,也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代理应包括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没有授予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代理活

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

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 1980年2月,当时的人民银行杨浦区办与人民银行黄浦区办成功办理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这可以看作是中国票据概念的萌芽。从1982年开始,票据概念开始逐渐在全国推广,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为了解决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政府开始鼓励企业之间用票据结算。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获得通过,随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跟票据业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对票据市场的利率、生成机制做出了初步规划。1999年以后,票据市场急剧扩张,进入快速发展通道。截至目前,票据市场已形成了存量十万亿、交易量百万亿级的重要市场,已经成为货币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载论文网 一、中国票据市场发展形势良好 客观来说,中国票据市场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是非常了不起的,它不仅为商业银行开拓了资产负债业务,更重要的是在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票据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 根据一组历史数据,2016年9月末,全国未到期商业汇票余额万亿元,是同期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余额的55%,占

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为%。2016年前9个月,累计签发商业汇票万亿元,是同期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量的2倍;票据累计贴现金额万亿元,与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共同构成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票据的交易和投资功能愈益显现。票据交易量的增长率大大高于同期票据签发量的增长率;票据资产已经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资产配置类别,通过票据资产打包、质押等方式进行的票据业务创新也日益增多。 票据市场在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9月末,票据融资余额比年初增加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从企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大约有三分之二为中小企业所签发。 票据市场已经开始成为货币政策实施和传导的重要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票据市场进行多种货币政策操作,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对再贴现利率的引导影响市场利率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再贴现票据的选择,引导信贷资金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投向,有效促进信贷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票据电子化步伐显著加快 电子票据相对于纸质票据具有更多优势,如期限长、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等。近两年随着企业认识的提高、电子票据系统的优化、监管制度的完善,电子票据开始高速发展,电子票据承兑和交易量占比大幅提升,未来票据电子

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分析)

第4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3 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P348)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提示】 区分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关键看票面上的签章是谁的。例如,甲代A公司从事某种票据行为,如果票面是甲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理;如果票面是A公司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行。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

律效果。 考点4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52)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观题必背)(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主观题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题)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 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 【问题】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面额为80万元的票据,属于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为,B公司向C银行贴现票据,C银行扣取贴息后向B公司支付75万元,则属于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银行取得票据权利。到期票据不获付款的,C银行还可以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收票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票据上其他债务人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观题必背) (P350) (2015年、2014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消费者市场的特点

消费者市场的特点 1)非盈利性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 消费者一般缺乏专门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容易受厂家、商家广告宣传、促销方式、商品包装和服务态度的影响。 3)层次性 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层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先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购买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后才能视情况逐步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购买享受型和发展型商品。 4)替代性 消费品中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数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换使用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有较强的替代性。 5)广泛性 消费者市场上,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购买者地域分布广。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内到国外,消费者市场无处不在。 6)流行性 消费需求不仅受消费者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环境、时尚、价值观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会随之不同,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环境因素 (一)个人因素 消费者购买决策也受其个人特性的影响,受其所处的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生活方式以及自我观念的影响。个体因素包括稳定因素和随机因素,它们对个体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决策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稳定因素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民族、收入、家庭、生活周期、职业等。在决策过程的某一特殊阶段,购买行为也部分地决定于稳定因素。 随机因素是指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时所处的特定场合和具备的一系列随机条件。有时,消费者购买决策是在未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或者会出现某种情况的出现将延迟或缩短人们的决策过程。例如,一个正在考虑购买计算机的消费者可能会在价格选择与质量选择上耽搁,这种耽搁肯定会减慢决策过程或者会导致他放弃这种购买。但是,假如此人在另一种不同的环境下,譬如工资上涨后购买,决策过程可能会比工资不上涨完成得快得多。随机因素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 (二)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形势、群体、家庭、文化、亚文化、国际事件和法规。 消费者购买行为主要类型有: ①复杂的购买行为。 产生的条件:消费者属于高度参与,并且了解现有各品牌、品种和规格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则消费者会产生复杂的购买行为。

票据法

票据法部分 名词解释 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 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 (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 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论述 试述票据抗辩的对物抗辩权 对物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表现为:(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比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付款附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欺诈、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取得的)。 (2)根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比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比如:票据债券因付款、抵消、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比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没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1)、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 (2)、票据记载的支付日期未到期(3)、持票人请求支付的地点与票据记载的付款地不符 (4)、票据权利因法院判决而消灭(5)、出票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6)、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7)、票据伪造、变造 (8)、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9)、转让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10)、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11)、票据因为没有取得拒绝证书无法行使追索(划线的部分为老师参考答案) 附1 选择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 )承担票据责任。 A.代理人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C.签章人 D.被代理人与签章人 2.汇票金额的记载方式为( )。 A.确定的记载 B.未定的记载 C.选择的记载 D.浮动的记载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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