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论文

票据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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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号:BB5S06A0E 课程名称:票据法阅卷教师:费丞

班级:11金融3班学号:114171906 姓名:陈周媛成绩:

《票据法》之无权代理

摘要: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无权代理除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狭义无权代理分为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追认效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因为它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所以有可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在实施的票据活动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制度、时间、空间、精力和能力这几个要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的票据活动能力及市场活动能力大大受损。而承认票据代理关系则可以补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据活动效力。所以,各国票据行为法均允许票据代理关系之存在。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对代理采取表示主义,即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为之。而票据法对票据代理进一步采取证券表示主义。未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仅发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据行为的效力。然而,票据法更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交易利益,更加注意从票据本身的特点出发,即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出发,从票据本身的记载入手,赋予签章人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代理来说,票据代理有特殊之处。

一.票据有权代理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依此规定,票据有权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2.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

3.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

4.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二.票据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没有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票据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本人为虚构之人、因代理权无真实来源,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能力,无法履行代理之责,也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代理应包括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没有授予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代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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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其的类型有: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广义无权代理除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

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1,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还要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1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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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当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时,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的案例:

2009年11月12日,钱某以其儿子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钱某某将一处房地产卖给王某,协议书后附有钱某、钱某某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钱某出示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等资料,并带领王某实地查看了房屋。后因钱某某一直在香港,虽然房屋由王某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1年2月,钱某某回到北京后,以其父亲钱某及王某为被告,要求确认其父亲钱某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此案中,钱某某代为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钱某与钱某某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即父子关系,该身份关系使王某有理由相信钱某很可能得到了钱某某的授权。

2.钱某在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带领王某实地验看了房屋,并提供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等证件和资料,该行为足以使王某相信钱某具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因为这些权属证书和缴费凭证,一般都是房屋所有权人保管,即便是钱某某委托钱某保管房屋,钱某某也不一定能提供如此齐全的资料。

综合以上分析,钱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房屋已卖给了王某,应该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实质授权问题属内部关系,而票据是一种流通性、文义性极强的证券,票据当事人只负责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外部事实的表象就使其更易于相信授权的存在,因此如果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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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表见代理存在于票据行为中,则显然会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利于票据流通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9条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用来解决票据的表见代理问题。不论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就是必须符合"第三人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该行为确实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这一要求。我认为从保护票据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应当采取第三人范围扩大说。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依票据授受的交付契约而成立,即使交付契约无效或不存在,具有归责性地引起交付契约有效的权利外观的署名人,对信赖这一外观,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取得人,必须像有效的交付契约一样,负票据责任。尽管被代理人并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署名或记名捺印,并且代理人也没有本人的授权,但如被代理人将印章交由代理人使用,即使仅有彼授权而无此授权,甚至被代理人对印鉴保管不够注意而被冒用,从印章对于票据行为的意义上来说,足以构成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因此,我认为票据表见代理的效力应及于直接第三人乃至间接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只有在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其才承担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票据法》否认了本人的追认权。但是,在票据行为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对于《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见解。

肯定说认为,票据无权代理的情况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本人事后追认的规定;否定说主张,当出现票据无权代理时,一方面无权代理人要自负票据责任,另一方面,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本人进行追认,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可能因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在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产生了强调票据流通、保护持票人利益的折中说。

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追认,我认为,应该认可无权代理中本人追认的效力。首先,追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的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通过追认及时稳定下来,减少诉讼,保障本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票据交易的动态安全。因此,承认票据追认效力,对于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其次,既然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就没有必要否定其适用民法上的无权代理追认规定,更何况在票据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这种无权代理行为未必总对本人造成不利的结果。因此,为使无权代理行为变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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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认可的有效票据行为,事后当本人愿意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时,对于这种出自本人自愿的追认行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在无权代理中,因为欠缺代理权而使得意思表示的结果无法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这一瑕疵,恰好通过追认的办法得到完全治愈,应该说这样的解释,与票据法侧重于票据流通、偏重于票据取得者的保护的立法目的更为一致、更加吻合。

参考文献:

《民法通则》1986年版

《票据法》2004年版

《票据代理现行制度的研究与评述》——王宝波

华律网经济类成功案例——麻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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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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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A.出票人 B.持票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7.不可撤销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 A.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 B.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C.给予买方最大的灵活性 D.给予卖方以最大的安全性 8.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的银行 B.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的 C.其起算日是交单日 D.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9.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货物收据 B.是运输合约证据 C.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D.是物权凭证 10.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不符点,以下哪一项不是开征行所必须做的() A.说明全部不符点 B.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 C.应用书信方式通知寄单行 D.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拒付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给分,每题3分,共12分) 1.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 A.前者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后者则是要求他人付款 B.前者的票面当事人为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C.前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兑,后者则无需承兑 D.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的主债务人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E.前者包含着两笔交易,而后者只包含着一笔交易。 2.信用证契约中的当事人是() A.开证行 B.申请人 C.受益人 D.通知行 E.保兑行 3.属于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 A.信用证 B.托收 C.汇付 D.汇款 E.银行保函 4.审单工作中,银行将审查() A.单据的完整性 B.单据的真伪性 C.单据的法律效力

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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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法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 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A.2年B.6个月C.3个月 D.1年 2.下列关于空白票据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空白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 B.空白票据只能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C.空白票据转让时不受特别限制 D.空白票据不可以转让 3.在涉外票据中,汇票和本票出票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当适用() A.出票人所属国的法律B.付款人所属国的法律 C.出票地的法律D.付款地的法律 4.一般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 A.背书人B.被背书人 C.“不得转让”字样D.背书日期 5.支票出票人的主要票据义务是() A.直接付款义务B.担保义务 C.背书义务D.承兑义务 6.背书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主要不同在于() A.背书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一般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B.背书人转让票据后退出票据关系,一般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C.背书转让属于不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都是要式行为 D.背书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一般债权转让的既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 7.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 A.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B.能够变更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C.能够消灭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D.能够完成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8.下列票据中,属于涉外票据的是() A.外国人签发的票据 B.票据行为中有的发生在我国,有的发生在外国 C.所有票据行为都发生在外国的票据 D.我国公司在国外签发、使用的票据 9.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是() A.时效期间经过 B.受欺诈或者受胁迫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种类与概念 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特征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 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 (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 【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 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 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 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 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国际结算期末考试总结

国际结算期末考试总结(详细版) 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 一、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P1)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区分清楚,P2) (1)国际贸易结算:有形贸易结算、记账贸易结算、国际资本流动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货物性贸易结算、综合类经济交易商品贸易结算 (2)非贸易结算:无形贸易结算、金融交易类结算、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贸易结算、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三、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P4识记) (1)国际结算工具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其,主要工具是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2)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等 (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四、国际结算的特点(简答题可考)(P6) (1)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2)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 (3)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4)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第二章票据概述 一、票据含义: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P29)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P29-30)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分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无因性(Non 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票据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记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基本特征) (五)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三、票据的功能(四大功能)(P30) (1)汇兑功能-直接或运送现金很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到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票据的传统功能) (支付功能---票据基本功能) (2)支付功能-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票据便成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 (3)信用功能-票据本身是无价值的,结算作用以及其他作用的发挥,是由于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按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票据的这种信用作用促进了票据在结算中的流通转让(核心功能)(4)融资功能-融资作用是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和再贴现,持有者通过卖出票据而获得现金。此外,还可以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融资。 四、汇票的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P34) 五、本票的含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P44) 六、本票的特点(P44) (1)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2)与汇票相比,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 (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4)本票只有一 七、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P46) 八、票据行为:一票据从开立到正当付款而注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我们一般将这些

《国际结算》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国际结算卷一 一、名词解释(20分) 1.贴现: 2.头寸调拨: 3.信用证: 4.租船合约提单: 5.实质一致: 二、填空(每空一分,共16分) 1.如汇票金额为About Five Thousand Dollars,则此汇票为效汇票。 2.有权在保险单据上签字。 3.据UCP500,信用证若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则默认其为。 4.某提单上注明“三箱坏损”这种提单是提单,一般情况下,银行对这种提单将。 5.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三种方式,其中以最为快捷,使用最为广泛。 6.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使汇票一切债务终止的环节是。 7.托收按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和两种。其中就卖方风险而言,风险小些。 8.支票划线的作用在于。 9.审单的两种工作方法是和。 10.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为:信用证是、、。 三、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5分,共15分) 1.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跟单汇票 D.光票 2.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A.“付一不付二”的注明 B.付款时间 C.对价条款 D.禁止转让的文字 3.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4.D/P·T/R意指()。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5.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名称,这是() A.限定性背书B.特别背书 C.记名背书D.空白背书 6.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A.出票人 B.持票人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参考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参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1.某甲向某乙借款若干,并指定乙为其代理人收取房地产租金,以清偿其借款。那么甲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 ) A.甲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B.甲可以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C.甲撤回对乙的代理权是有一定期限的 D.以上选项全对 2.英美法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 A.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自己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B.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的身份标准 C.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的义务标准 D.以上选项全对 3.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用了介入权之后 ( ) A.他自己须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B.他自己可以不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C.仍可以让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D.以上选项全对 4.按照英国的票据法,汇票上载明“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的人”,此时汇票上的收款人的写法 为 ( ) A.限制性抬头B.指示式抬头 C.来人式抬头D.无记名抬头 5.由发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是( ) A.汇票B.本票 C支票D.允诺式的票据 6.美国某公司在一电台上对其产品球拍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该公司因产品的缺陷遭受了损失,公司向电台要求赔偿损失,其理由是( ) A.疏忽B.严格责任 C.违反担保 D. 违反合约 7,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 ( ) A. 默示的代理权B.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C.明示的指定D.追认的代理 8.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行动,这种代理叫 ( ) A.意定代理B.追认的代理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法定代理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金融保险)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A、空白背书 B、期后背书 C、到期日之前背书 D、背书无效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3、下列情形中,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收款人被改动 D、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上丁公司提供保证,仅表明保证字样,没有标明被保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保证人为甲公司 B、被保证人为乙公司 C、被保证人为丙公司 D、被保证人为A银行 5、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的,其保证日期为()。 A、出票日期 B、承兑日期 C、背书日期 D、汇票到期日 6、属于即期票据的是()。 A、银行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定日付款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7、孙某患精神病,于1997年9月被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于2000年3月将一张汇票签章背书给张某,后张某又签章背书转让给另一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签章有效 B、孙某与张某的签章均无效 C、该票据无效 D、孙某签章无效,张某签章有效

8、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 D、出票后3个月内 9、现有一张2017年6月1日出票,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的汇票。该张汇票提示付款期截止于()。 A、2017年7月31日 B、2017年8月1日 C、2017年8月10日 D、2019年8月1日 10、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7万元。收款人乙将汇票转让给丙,丙悄悄把金额改为17万元,从票面看不出更改痕迹,丙又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识破,银行拒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的行为构成更改票据 B、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仍然有效 C、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甲、乙的票据责任免除 D、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无效 11、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12、2009年8月12日出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14日。对出票人权利消灭时效期限是()。 A、2009年12月14日 B、2009年12月24日 C、2011年8月12日 D、2011年12月14日 13、一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25日。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届满于()。 A、2008年12月25日 B、2009年4月25日 C、2010年10月25日 D、2010年12月2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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