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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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 3 为什么说外国法制史是法学基础学科?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 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古代埃及统一国 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
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1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 2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3 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绪论
• 1 如何理解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 2 如何理解“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意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二、土地制度 (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领地(Jafalik),
由王室派官经营,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 其产品供王室挥霍。 (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如《上古埃及年代记》 中就多次提到这种赠与,其中最多一次赠地达1 700斯塔特 (1斯塔特合2 735平方米),这种赠与不仅规模较大,而且不 附带任何条件。 (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由继承得 来的家族财产和法老赏赐的禄田,家产可以继承、转让和 出卖,禄田在罢官之后仍须交给国家。 (4)农民占有的土地,全国土地的大部分分配给广大农民使用, 以保证国家的基本税收来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外国法制史(第六版)
绪论
绪论
•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 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 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 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而且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 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象。
绪论
• (三)近代时期
•
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欧美各国开始
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从世界范围考察,通常把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中世纪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
它的下限则止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
次世界大战结束。
绪论
• (四)现代时期 • 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
• 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属于基础学科。外国法 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 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 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约制度
•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 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 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 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
绪论
•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 (一)古代时期
•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就世界范围而言,其 时间起讫,约从公元前4000年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阶级 以及国家与法的时候起,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以及其他条件存在 差异,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呈现出极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专制制度
•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 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 “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坚持真理”、“主持正义” 的神的属性,考古发现的石刻或壁画总把法老描绘成一个巨神,或者表 现为神鹰、神蛇的形状;他的名字不许读出声音,在正式朝见时必须用 第三人称称呼他;在法老面前,即使是显贵人士也处于绝对屈从的地位, 若触犯法老,随时都可能丢掉性命;任何人面见法老,须腹胸贴地,匍匐 前进,亲吻法老脚前的尘土,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一种崇高的荣誉即亲 吻法老的鞋子,与法老谈话更是无上的光荣。法老是神而不是人,这是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相对于王权神授,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属性更有 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和巩固其统治秩序。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 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雄伟庄严的金字 塔表现了臣民对专制君主的绝对崇拜和法老的无限权威与力量。
绪论
• (二)中世纪时期
•
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由于各
民族历史发展极不平衡,它们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以及封
建法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是极不相同的,更不用说有些
民族根本就不曾有过农民的农奴制依附地位,有些民族在
氏族部落制度解体以后,未经过奴隶制,直接进入了封建社
会。这就使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片光怪陆离的景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 3 为什么说外国法制史是法学基础学科?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 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古代埃及统一国 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
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1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 2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3 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绪论
• 1 如何理解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 2 如何理解“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意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二、土地制度 (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领地(Jafalik),
由王室派官经营,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 其产品供王室挥霍。 (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如《上古埃及年代记》 中就多次提到这种赠与,其中最多一次赠地达1 700斯塔特 (1斯塔特合2 735平方米),这种赠与不仅规模较大,而且不 附带任何条件。 (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由继承得 来的家族财产和法老赏赐的禄田,家产可以继承、转让和 出卖,禄田在罢官之后仍须交给国家。 (4)农民占有的土地,全国土地的大部分分配给广大农民使用, 以保证国家的基本税收来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外国法制史(第六版)
绪论
绪论
•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 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 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 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而且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 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象。
绪论
• (三)近代时期
•
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欧美各国开始
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从世界范围考察,通常把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中世纪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
它的下限则止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
次世界大战结束。
绪论
• (四)现代时期 • 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
• 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属于基础学科。外国法 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 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 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约制度
•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 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 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 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
绪论
•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 (一)古代时期
•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就世界范围而言,其 时间起讫,约从公元前4000年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阶级 以及国家与法的时候起,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以及其他条件存在 差异,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呈现出极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专制制度
•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 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 “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坚持真理”、“主持正义” 的神的属性,考古发现的石刻或壁画总把法老描绘成一个巨神,或者表 现为神鹰、神蛇的形状;他的名字不许读出声音,在正式朝见时必须用 第三人称称呼他;在法老面前,即使是显贵人士也处于绝对屈从的地位, 若触犯法老,随时都可能丢掉性命;任何人面见法老,须腹胸贴地,匍匐 前进,亲吻法老脚前的尘土,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一种崇高的荣誉即亲 吻法老的鞋子,与法老谈话更是无上的光荣。法老是神而不是人,这是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相对于王权神授,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属性更有 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和巩固其统治秩序。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 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雄伟庄严的金字 塔表现了臣民对专制君主的绝对崇拜和法老的无限权威与力量。
绪论
• (二)中世纪时期
•
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由于各
民族历史发展极不平衡,它们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以及封
建法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是极不相同的,更不用说有些
民族根本就不曾有过农民的农奴制依附地位,有些民族在
氏族部落制度解体以后,未经过奴隶制,直接进入了封建社
会。这就使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片光怪陆离的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