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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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供给主体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

在德国,县和小城市政府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的事务,地方政府不得拒绝,但地方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其权力,也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

2、德国财政平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治上分权自立,经济上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政府有明确的公共服务责任,并依此划分了各级政府的财权,税收协调是财政纵向平衡的主要形式。通过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财政转移支付,德国基本上实现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前,尽管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西部各州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但人均享受的公共服务基本相同。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两德统一之际,由于联邦政府承认前西德居民在前东德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引发了财产权利的重新配置和分配,但并没有引起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原因就在于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策发挥了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前东德居民失去了一定的存量资产,但同

时获得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享受了相对统一、均等的公共服务。正是这种补偿性的措施,缓解了可能存在的社会压力。

3、近年来德国公共服务提供和监管方式改革

一是压缩公共服务支出规模。由于社会保障支出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最大单项支出,控制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就成为压缩公共服务支出的重点。近年来,德国采取了提高退休年龄、降低支付水平、严格资格条件、压缩医疗开支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社会保障费用的规模。各级政府也积极压缩其他的公共服务支出。比如,以前德国的大学都是不收学费的,许多大学生边学习边工作,学习年限往往拖得很长,占用太多教育资源。现在一些州的大学已经开始收取每年500欧元的学费,意在督促大学生尽早完成学业。再比如,在我们访问的北威州迪伦市,以前小学生上学的校车是完全免费的,现在也需要学生家长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是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这主要是指改变过去公共服务统统由国家包揽的办法,将一些项目交由社会团体或私营部门等非政府机构管理;如果仍由政府及其下属机构

提供服务,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引入市场因素,以此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三是加强和改进对公共服务的监管。德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不仅体现在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也表现在完善的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方面。这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议会监督机制以及选举机制。近年来,德国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向是引入被称为“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立了一个联合会(KGST),由其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于一定的政策领域(例如儿童抚养、博物馆、街道清洁等)。许多城市(或其所属部门)在众多的指标网络中互相合作。它们经常交换绩效数据,比较自己的表现,并力图从其他市政当局或者部门那里吸收好的经验。此外,政府还采取措施,强化市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

二、现状:

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是指能够同时供给多人共同享用的,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政府、市场主体、非营利性

组织和个人四个部分。

传统上,我国公共服务表现为政府主导型供给,供给主体是单一的。这种体制曾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加,传统供给体制也日益暴露出众多弊端,主要表现为:

1.政府一元主体化供给明显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最权威的机构,它具有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目的。我国传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理念将政府看成是公共服务供给唯一的主体。政府作为全能型政府负责一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即企业由政府建、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负。在这种体制下,由于不存在经营风险,政府公共服务缺乏对投入与产出的精确核算、监督与管理;由于其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具有垄断性,顾客的意愿和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由垄断带来的冗员过多、缺乏创新、成本过高导致公共服务的低效。

2.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选择随意性太多。现阶段服务主体的选择中,人为因素干扰过多,缺乏科学合理的选择机制,选择主体的过程成了官员选择,在非公共价值观的指导下,其他主体参与

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赢利,完全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加之缺乏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评估机制和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使得公共服务的改革成了政府的赢利行为,使得服务改革的成本全部转嫁给了公众。

问题:

1.政府供给普遍义务性服务当前,政府职责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节、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提供一般福利设施。多主体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的责任不是减少了,而是从微观上升到了中观和宏观,体现在普遍义务服务的加强,差异化服务的减少,供给的核心在于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普遍的无差别的义务性公共服务。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服务,不是简单的谁付费谁享受的问题,而是针对相当规模人群的共享式服务,政府应该成为普遍义务服务的主角,只要社会有需求,公民有需要,就要保证提供。政府供给的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要让所有服务接受者能够承担得起公共服务的价格、满意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提供的是底线服务,这道底线是维持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需的,是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对社会的发展

而言,无疑具有基础性地位。

2.非营利组织供给公益性服务“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有很多空缺,例如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者的保护等等,而这些人的利益恰恰是最需要关切而私人企业又不愿意介入的。”相对于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中的供给不足,非营利组织的延展服务的补充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分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促进公益,起到减震器和桥梁作用,是现代公共管理模式的实践者、群众参与民主实践的好方式。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将营利组织提供作为解决的唯一办法,但是另一个隐性的条件往往被我们所忽略,就是非营利组织的充分发展,非营利组织可以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起到很好的缓冲作用,化解一部分市场的消极影响,这一点在我国还不具备,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与政府供给之间的衔接并不紧密,市场化的风险将由政府独家承担。

3.营利性组织供给差异性服务

政府强调的是整体服务,而其他主体强调的是部分服务,这就决定了市场的方法排斥整体性服务的需求,而关注于个人需求的满足。个人需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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