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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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从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合同法律关系;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5. 信托法律关系;6. 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 合同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5. 信托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托关系存在之日起计算;6. 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死亡;(3)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被宣告失踪;(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 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 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 妨害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 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 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 适用.
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 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 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 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 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 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 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 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第一节 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 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 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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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 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 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 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 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 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 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 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 除权).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卫法律规定_民法典(3篇)

自卫法律规定_民法典(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自卫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自卫法律规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等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一、自卫法律规定的概念自卫法律规定,是指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反击侵害者的行为。

自卫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防止滥用自卫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卫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实施自卫行为:1.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三、自卫法律规定的条件1.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自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如果侵害已经结束,则不能实施自卫行为。

2. 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或者推测的。

3. 自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不能滥用自卫权。

4. 自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适应:自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自卫法律规定的限制1. 不得滥用自卫权:自卫行为应当在必要范围内实施,不得滥用自卫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自卫行为不得故意伤害他人,应当尽量避免造成他人伤害。

3. 不得造成不必要损失:自卫行为应当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五、自卫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自卫行为合法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卫行为合法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 自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自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采取:⏹1、以属地主义为主,⏹2、属人主义、⏹3、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

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效力是:⏹1)指民法生效时间;⏹2)民法失效时间。

⏹2、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时间上的效力:一:民法的生效时间1、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52、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例如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此外,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问题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高晓力麻锦亮丁俊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目次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二、《规定》的起草过程三、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四、《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及其有限例外(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五)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关系(二)有利溯及规则的统辖地位(三)做好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工作为确保公司法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确保公司法施行后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公司法的平稳施行。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解读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解读

为配合《民法典》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时间效力规定》之于《民法典》施行:明确规则,指导适用《民法典》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仍存在其施行前已有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的适用衔接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旧有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但由于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持续性法律事实产生争议的时间不同,适用新法可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等复杂因素,《民法典》施行后势必产生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我国对于民事法律溯及力问题并无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多为单行法、具体司法解释具体规范。

一般认为,《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从旧兼有利”的原则。

但《立法法》旨于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具体情况仍有语境差异。

《时间效力规定》恰是在前述基本原则之下,建立起具体适用规则,明确私法领域”有利溯及”的判断标准,使得法律适用有所依据。

二、《时间效力规定》之主要内容:一般原则、溯及适用与衔接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共28条,其中一般规定5条,溯及适用具体规定14条,衔接适用具体规定8条,附则1条。

(一)一般原则。

共5条,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1 •有利溯及。

即旧法虽有规定,但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 填白规定溯及。

即旧法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新増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适用《民法典》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其预期的除外。

3- 新増具体规则可作裁判说理。

即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可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十一章内容赠与合同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十一章内容赠与合同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十一章内容赠与合同主要内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赠与标的物① 赠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② 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③ 赠与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c.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交付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赠与标的物的交付a.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b. 交付方式:______。

c.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乙方在收到赠与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第三条赠与标的物的使用a. 乙方在取得赠与标的物后,有权按照赠与标的物的用途进行使用。

b. 乙方在使用赠与标的物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c. 乙方在使用赠与标的物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赠与标的物损坏、丢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

c.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____年内均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a.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赠与标的物的,应向乙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厦门大学 法学院 赵世豪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2 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 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 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 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 条第二款)。 第四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内容 概括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关于占有
1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 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 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 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二编第二十章)。
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 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
关于担保物权
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 障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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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的中止与不完成。《德国民法典》区分时效 的中止与时效的不完成。时效的不完成与停止有 别:在时效的不完成,虽然时效本身可以继续进 行,但它不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届满,即时效期 间必须延长至该期间到来之时。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许多所谓“中止”的事由,可以归于时效的 “不完成”,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时效 的不完成。
(二)期间的确定规则 1.期间的开始。 (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民法 通则》第154条。如上午9点交付照片洗印,约定2小 时后取,则应在11点时期间届满; (2)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 算在内,从次日开始。
2.期间的终结。 (1)以日、星期、月或者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最后一 日过去之日为期间的终止。 (2)以星期、月、季度、年确定的期间,则在最后星 期、月、季度、年与起算日相当日的前一日终止 时,为期间的末日。但在最后一日无相当者,以其 月末最后一日终止时为期间末日。 3.期间的延长。所谓时间的延长是指如果期间的最 后一日恰逢法定节假日的,该期间的届满以法定节 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终了时届满。 5.期间的逆算。所谓期间的逆算,是指期间自一定 起算日溯及往前所为的计算,其期间的计算准用期 间的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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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 解释规则
一、期日与期间的意义及规范目的 在民法上,时间主要由期日与期间构成。各国 法律一般都有关于期日与期间的规定(《法国民法 典》除外),其目的在于对时间的解释提供统一的实 体法规则,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律除规定了一 些指示法官如何去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外,还 规定了一些在依据一般原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 况下,依表示的某一特定意义为准的实体解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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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 存续的有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形成权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是学理称谓,一般未见诸立法。但各国法 律上都有这种期间。 二、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 除斥期间适用于各种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 权、同意权、决定权、异议权等。其作用是使某种 不确定的状态确定化。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得再 附条件,以免使不确定的状态更加不确定。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根据第136条的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特别法上还 有更长或者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最长 期间,即20年,只不过该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1)不作为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未定有履行期间的 请求权、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权等均可适用“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开始计算,需要的仅仅是对“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的解释问题。 (3)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 (4)附停止条件与始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 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①请求(起诉或者相当于起诉的行为); ②债务人承认; ③其他行为。 3.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 消灭,重新计算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诉讼时效 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消失后,期间继续、 连续计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价值。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 价值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起到真正惩罚不行使 权利的人的作用。
4.中止的事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中止事由主要 有二:一为不可抗力,二为其他障碍。但这些事由 仍然过窄,不能周延地保护权利人利益,故应扩充 之。具体来说,中止还应包括下列事由: ①磋商。 ②特殊关系。 ③对特定人的性侵犯。 ④其他事由。 5.中止的法律后果。时效期间中止并不导致已经经 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仅仅是停止计算,待中止 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四、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 一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影响因素,即时 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及不完成。我国《民法通则》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时效的中断,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 使权利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3.诉讼时效中止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①事由不同:中断的事由是主观的原因,即权利行 使的行为;而中止的事由一般都是客观的,即因权 利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使。 ②法律效果不同: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中断 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时效期 间;而中止则不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 灭,而是暂时停止,等到阻碍事由消灭后,再继续 计算。 ③发生的期间不同: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 时候都可以发生,而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的最后6个月内。
(二)法院不能援用的说明理由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时效仅能 为当事人援用而法官不得主动适用,但在说明理由 上却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 1.效果确定与辩论主义说。 2.不确定效果及良心说。 (三)援用人的范围 学理及判例认为:援用人的范围原则上应限制 在“因时效而直接受益者”的范围内,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种人: 1.债务人。 2.保证人 3.连带债务人。 4.诈欺行为的受益人。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第一节
时效制度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时效必须有两个 基本的要素: ①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②达到法定期间。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 是期间经过,二是权利不行使;而除斥期间只有一 个要件,即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消灭时效对象是请求权;除斥期 间的对象是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消灭时效期间经过不消灭实体权 利;而除斥期间经过则消灭实体权利。 4.期间的弹性不同。消灭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而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5.计算的开始不同。消灭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从权利 成立起计算。
二、期日及其确定规则 (一)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 乃时之静态,可喻为时之点。期日可以分为独立的 期日与为计算期间的方便而作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 的期日。在实践中,这两种期日都大量存在。
(二)期日的决定规则 1.期日的终结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4款 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 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但也必 须承认某些例外,例如,保险合同通常以最后一日 的24点作为合同的终结点。 2.期日的顺延。在一定期日应为意思表示或者给付 者,如果遇到该日为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 以休假日之次日为期日。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 约定的,依其约定。 3.不确定期日的确定规则。假如以“月初”、“月 中”或者“月终”为期日的,分别应确定为该月的 “第1日”、“第15日”及“该月的最后一日”。
(二)受益人放弃及后果 诉讼时效完成后,虽然债务人或者其他受益人 享有了抗辩权,但可以放弃这种抗辩。放弃的方式 很多,主要有: 1.履行。 2.以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协议表示放弃时效利益。 3.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抵销的允许 一项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 可以抵销的状态在届满前就已经形成,则依然可以 抵销。 (四)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行 如果在请求权上设有担保物权,则请求权虽然 已经罹于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得实现其担保物权。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 ②两种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 ③适用对象不同。 ④结果不同。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例 (二)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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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是学理普遍接受 的观点。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这一 点,我国学理上存在争议。在德国一般认为,物上 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 效。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由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在各国的一致性,加 之我国移植西方法律的传统,因此,进行比较法上 的研究就成为可能和必要。 (一)比较法上的参考 1.日本学理与立法。 2.德国学理与立法。 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及立法。 4.我国学理及立法。
(二)本书的观点及对《民法通则》的检讨意见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则。能够行使权利而 不行使时开始计算。 “能够行使”包括两个方面的 含义: ①在客观上(法律上)请求权已经发生; ②请求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发生而且知道被请求权 人。
(四)时效利益的放弃与禁止 一般地说,因时效利益的放弃涉及受益人的利 益,故受益人的放弃应当允许。但是,考虑到对弱 者的保护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照顾,下列两种情况下 应予以限制: 1.事先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 2.事后的放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利益。 (五)诉讼时效与导致债权人不主张权 利而导致时效期间经过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时效利 益。欧洲许多国家的学者及判例也持这种观点。
(二)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说明。 1.传统民法的观点。传统民法对时效制度存在的正 当化理由说明,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 (2)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方便审理案件。 2.对传统民法的批判观点。 3.本书的观点。
二、时效的本质 (一)时效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的制度 时效制度应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但其行使与程 序有关。在民法上有许多制度都规定于民法实体 法,而行使却体现在程序法上,如解除权、代位权 等。 (二)时效是否能够因事先约定而排除适用 因时效制度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社 会利益的考量,因此,时效制度为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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