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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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
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对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一项免费医疗和预防疾病的医疗保健制度。
3.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4.待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要求继续维持或变更而发生的争议。
5.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6.仿城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仿城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是指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的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做
法是: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缴纳19%,农民工本人缴纳7%至8%;
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也记入个人账户,最终实现个人账户11%的比率;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7.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8.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9.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当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获得医疗服务后,保险机构向服务提供方
支付费用的行为,简称费用支付。
10.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
11.工伤:“工伤”是职业伤害的总称,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12.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而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3.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
进行有效治疗并停工羁绊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14.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5.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
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
16.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7.供款基准制:供款基准制,是指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供款量,一般都将个人所缴费用建立个人账户,缴费
越多,领取养老金的水平越高,因此其养老金的领取额和他本人原先的工资高低不完全相关。
1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9.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20.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
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
21.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22.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
23.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
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
24.既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合同约定
义务等而发生的争议。
25.加班: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发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26.加点: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2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
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8.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度过暂时的难关。
29.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是指提按照国际惯例,社会救助的申请者首先要经过“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只有其家庭的
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规定的“贫困线”,才有资格得到社会求助的一种调查制度。
30.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